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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费用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2017-11-04李亚平

智富时代 2017年9期

李亚平

【摘 要】仲裁庭高额的预付费制度,极易阻碍甚至排除仲裁协议当事人弱势一方进入仲裁程序,加之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导致争议事项发生时,无法支付仲裁预付费用一方的当事人同时丧失了仲裁和法院两种救济途径,届时弱势方如何寻求救济,仲裁庭与法院如何对仲裁协议解释,法院能否裁定此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无效,都将成为棘手的问题。

【关键词】仲裁费用;仲裁效力;美国仲裁法

我国仲裁法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主要考察争议事项是否超出仲裁范围,仲裁协议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否被迫等因素。[1]然而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高额的预付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庭费用、仲裁员费用、仲裁管理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律师费用等,极有可能阻碍仲裁协议弱势方因无力支付仲裁预付费而无法进入仲裁程序,加之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管辖,最终导致当事人丧失仲裁与诉讼两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和救济途径。中国仲裁法未将此种情形列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因素,主要原因是中国仲裁协议当事人通常财力相当,但是随着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仲裁协议的推广适用,将会出现仲裁协议当事人财力悬殊,如电信运营商与消费者签订仲裁协议,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仲裁协议等,若仲裁协议中规定电信运营商或保险公司将承担所有的仲裁费用,则不影响消费者进入仲裁的机会,但若仲裁协议中未规定仲裁费用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方式,且争议发生时合同强势方拒绝承担大部分仲裁费用,仲裁协议弱势方将因无法支付仲裁费用而同时丧失仲裁与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届时仲裁庭和法院如何解释才能既维护弱势方的救济途径,又不破坏仲裁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将成为中国仲裁庭和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介绍高额仲裁费用的组成,美国相关仲裁庭对仲裁协议弱势方的优惠政策,以及美国法院对此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解释路径,从中分析仲裁费用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一、仲裁费用的组成

仲裁费用主要分为机构费用和当事人费用。机构费用是指仲裁协议当事人支付给包括仲裁员之内的仲裁机构的费用,主要包含申请仲裁费、仲裁员实际费用、调查取证费。申请仲裁费是当事人必须缴纳的费用,收费标准通常是根据争议金额区间适用不同比率,从而计算得出,如10万以下适用5%费率,10万至50万适用3%费率,则30万的案件的申请仲裁费用为11000元。中国仲裁机构采取集中收取的方式,即申请仲裁费包括仲裁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实际费用是指仲裁员为办理该仲裁案件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包括仲裁员报酬。有些仲裁员会要求入住五星级以上酒店,出行头等舱、饮食米其林餐厅等,这些要求也加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费用。调查取证费是指仲裁庭就专门事项指定鉴定机构鉴定或向专家咨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审计费和专家费用等。

当事人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当事人差旅费、证人专家咨询费用等。针对仲裁律师费的支付方式,我国仲裁庭对风险代理持较为消极的态度,但风险代理制度在英美等国家发展得较为完善,尤其是美国,美国仲裁庭甚至允许在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高额的仲裁预付费时,律师可以代为支付,作为风险代理的一部分,从而帮助仲裁弱势方有机会进入仲裁程序。证人专家咨询费通常是当事人一方自己聘请的专家和提出的证人,为请他们出庭而发生的费用。

从上述仲裁费用的组成可以看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纠纷的成本非常之高,高成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争议解决的保密性和专业性,然而高额的仲裁费用也是至今中国仲裁案件当事人通常均为大公司的原因。然而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将会扩大,极易出现仲裁当事人一方财力丰厚,另一方根本无力支付仲裁预付款的现象,导致仲裁当事人根本无法进入仲裁程序,而美国也有众多学者和机构对该制度进行了批判。

二、美国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比较

根据美国公共市民(Public Citizen)组织提供的一份《仲裁成本》(Arbitration Cost)报告显示,高额的仲裁预付费制度对当事人提起仲裁诉讼具有强烈的、遏制作用[2],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仲裁费用低于诉讼费用,但是由于仲裁是预付费制度,相比于美国法院可在庭审后支付的胜诉费制度,当事人需要在仲裁前就支付高额的仲裁费用,因此仲裁费用门槛极易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仲裁权利,[3]加之仲裁条款排斥了法院管辖,导致当事人丧失法院诉讼的权利,使得当事人丧失了所有诉讼途径。因此,有学者指出,高额的仲裁成本制度倾向于保护强势的经营者而非弱势的消费者。[4]

美国学者和组织对仲裁费用的批判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仲裁费用远远高于法院诉讼费用。首先,由于仲裁申请人需要预付包括仲裁员费用和仲裁行政成本在内的仲裁庭费用,相比于运营成本较低,且具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法院诉讼费用,仲裁庭费用明顯昂贵很多。其次,相比于相对固定的法院诉讼费用,仲裁庭费用随着争议标的涨幅变化巨大,《仲裁成本》报告显示,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成本几乎是提起法院诉讼成本的50倍。

(二)低收入的个体无法承担高额的仲裁费用。美国众多雇佣合同、医疗合同、销售合同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是雇佣合同发生的争议通常集中在雇主解雇雇员时,此时雇员作为失业者,其经济能力通常无法支付仲裁费用。又如销售合同发生的争议通常集中于产品瑕疵,此时单个的消费者经济能力有限,加之单个产品的价格甚至都不及申请仲裁费用,导致消费者从经济上放弃仲裁,又由于法院倾向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从而剥夺消费者救济途径。

(三)仲裁费用的预付制度,相比于法院诉讼的律师风险承担制度,明显抬高了当事人的门槛。另外,在很多法院诉讼的案件中,律师愿意为收入较低的当事人垫付一部分庭审费用,待胜诉后在当事人所获赔偿中提取庭审费用和律师费。

(四)仲裁费用由大公司支付时,仲裁员对大公司的偏袒。在美国很多仲裁条款中,会规定争议提交仲裁时的仲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仲裁员由经营者挑选后经消费者同意。不同于法官,仲裁员有一定的商业性质,当仲裁费用由经营者支付时,为了维护和吸引更多的经营者选择该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员极有可能做出偏袒经营者一方的仲裁裁定。endprint

三、美国仲裁庭的保护机制

基于上述对美国高额仲裁费用的批判,美国仲裁委员会也对仲裁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和修改,从而尽量避免仲裁协议因为高额的仲裁费用而被法院宣布无效。

(一)首先,针对仲裁费用的批判主要集中于仲裁费用的高额以及仲裁费用预付制度。《仲裁成本》报告虽然显示预付仲裁费用远远高于法院庭审费用,但并不代表仲裁最终成本必然高于法院诉讼成本。另外,仲裁费用虽然是预付制度,但并不排斥律师的风险承担制度,即风险代理制度不仅可以适用于仲裁庭律师费,也可以适用于律师替当事人垫付仲裁庭机构费用。[5]

(二)其次,针对低收入群体,美国仲裁委员会AAA(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为保护与大公司对抗的消费者利益,專门设有消费者程序,主要针对争议标的低于75000美元的当事人,例如仲裁庭书面审理的仲裁费用仅250美元,电话仲裁每天750美元,但如果争议标的高于75000美元,仲裁费用将会随之提升。

另外,仲裁庭针对消费者与商家的仲裁,采取消费者与经营者共同承担仲裁员费用的制度,且限制消费者支付上限。例如,针对争议标的低于10000美元的案件,消费者需要承担二分之一但不超过125美元的仲裁员费用;针对争议标的高于10000美元低于75000美元的案件,消费者需承担二分之一但不超过375美元的费用,剩余部分均由经营者补足,即针对争议标的低于10000美元的案件,消费者支付125美元后仍不足仲裁员费用的二分之一时,超出部分由经营者补足。[6]且在管理费用方面,针对争议标的低于75000美元的案件,消费者无需缴纳仲裁管理费用,所有仲裁管理费用都由经营者承担。例如针对争议标的低于10000美元的案件,经营者必须承担750美元的仲裁管理费用,若案件需要庭审,经营者还须缴纳200美元的案件服务费;针对争议标的高于10000美元低于75000美元的案件,经营者需要缴纳950美元的仲裁管理费,若案件提交庭审,经营者还须交纳300元的诉讼费用。

同时,对于低收入的仲裁当事人,美国仲裁协会提供了申请免除仲裁管理费用制度,申请人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1)申请人年收入是联邦贫困收入线的200%以下;2)申请人必须宣誓其存在支付仲裁费用的经济困难;3)美国仲裁协会保留对是否授予申请人仲裁管理费用免除的最终解释权。

四、仲裁费用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法院认定

(一)Green Tree Fin Financial Corp.-Alabama v. Randolph[7]

在Green Tree Fin Financial Corp.-Alabama v. Randolph案件中,美国最高院否决了基于仲裁费用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判决。该案中,申请人Randolph 向被申请人Green Tree金融公司申请贷款购买房车,贷款条款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且该格式条款用英文大写字母撰写并加粗,仲裁条款具体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或本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均提交独任仲裁员解决,该独任仲裁员须合同双方认可。合同双方同意选择仲裁而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合同双方当事人知悉他们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但他们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合同双方自愿放弃任何仲裁或诉讼的陪审团庭审。双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纠纷等均受仲裁约束,双方同意并知悉独任仲裁员享有法律与本合同赋予的一切权利。”但该仲裁协议中没有阐释仲裁费用或任何具体的仲裁规则。Rondolph向联邦法院提起集团诉讼,控告Green Tree违反诚实信贷法,没有将保险费用包括在金融费用之内。该案由于仲裁费用分配不明确,Rondolph提交仲裁时,Green Tree拒绝支付仲裁费用,于是Rondolph便向地区法院说明因其无力支付仲裁费用而申请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地区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有效,并通过了Green Tree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动议。但上诉第十一巡回法院驳回了该动议,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明示了仲裁条款,但是仲裁条款未提及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的价格区间以及合同当事人如何承担该笔仲裁费用,并且仲裁条款也未列出具体的仲裁规则,如美国仲裁委员会的一般规则。本案中申请人根本无法预付高额的仲裁费用,导致其丧失仲裁与诉讼的权利,所以上诉法院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被告继而上诉到美国最高院。然而,最高院也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院认为首先仲裁协议未规定仲裁费用的价格以及仲裁费用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配方式,并不表明申请人需要支付高昂的仲裁费用,因此上诉法院没有足够证据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据此,美国最高院认为仲裁费用的不明确不能成为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但同时美国最高院也要求此类案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case-by-case principle)。

(二)Bradford v. Rockwell Semiconductor Systems, Inc. [8]

在Bradford v. Rockwell Semiconductor Systems, Inc.案件中,原告雇员向被告雇主提起因年龄歧视遭裁员的诉讼,因原被告之间签有仲裁协议,地区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原告主张仲裁费用的支付将导致其陷入经济困难,地区法院认为该主张不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原告继而上诉,声称高额的仲裁费用导致其无法得到美国劳动法的保护,但上诉第四巡回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裁定,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其因无力支付仲裁费用而丧失救济权。

Bradford案件发生在Green Tree案件之后,它遵循了最高院要求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思路,并且将案件分析要素着重于三个方面:1)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的能力;2)预期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的差异;3)仲裁费用与诉讼费用的差异是否成为阻碍申请人提起仲裁的实质原因。endprint

所以该案件中,当事人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无力支付仲裁费用,第四巡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三)Morrison v. Circuit City Stores [9]

Morrison案件与Bradford案件同样进入到上诉法院,但审理Morrison案件的第六巡回法院做出了与第四巡回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Morrison案件中,原告两位雇员在雇佣关系发生时便被要求签订强制仲裁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如何分配仲裁费用以及仲裁独立性条款。第一个雇员的仲裁协议还规定了对其救济的限制。地区法院均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原告上诉至巡回法院,巡回法院同样遵循了最高院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巡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费用分配方式导致原告无法进入仲裁庭寻求联邦法律救济,同时,巡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中对救济的限制条款因违反了民事权利法案而无效。

Morrison案件发生在Bradford案件之后,但法官并没有接受Bradford案的观点,并对Bradford案提出了质疑。首先,原告很难证明自己无力支付仲裁费用,虽然第四巡回法院称原告可以在申请仲裁后向仲裁庭提出财务困难,从而既保证仲裁协议有效,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能力,但该解决措施在仲裁实践中被驳回。

所以第六巡回法院部分支持因申请人无法支付仲裁费用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四)Brower v. Gateway 2000, Inc., [10]

Brower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该案件的争议标的远远低于仲裁费用,此时能否以仲裁费用过高为由裁定仲裁协议无效,从而使当事人双方进入法庭诉讼。Brower案件中,原告购买了被告销售的电子产品,原被告之间签订仲裁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所销售产品与描述不符,涉嫌欺诈。但根据双方仲裁协议约定,仲裁适用Rule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根据ICC的规则:“争议标的在50000美元以下的,须预缴4000美元的仲裁费。“而绝大多数被告的电子产品售价均低于4000美元,所以法院认为该仲裁费用设定不合理,因为若仲裁费用高于标的费用,将会在经济上阻碍消费者进入仲裁程序。但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消费者在30天内未对商品提出异议,合同包括仲裁条款即已生效,不得因为仲裁费用大于标的而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所以该案中,即使仲裁条款指向的仲裁规则中的仲裁费用不合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意愿,也不能因此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五)Ferguson v. Countrywide Credit Industries, Inc.,

同样是仲裁条款中规定的仲裁费用设定不合理,Ferguson案件中,第九巡回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无效。该案中,原告Ferguson是被告Countrywide Credit Industries,Inc.,的员工,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原告基于性骚扰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拒绝强制仲裁,被告上诉至第九巡回法院,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第九巡回法院裁定的理由如下:1)仲裁协议排除了原告部分请求;2)仲裁协议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所有仲裁费用,而不是有利于雇员的仲裁费用支付制度;3)仲裁协议要求雇员的举证责任高于雇主的举证责任。由此巡回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对比Ferguson案与Brower案,争议焦点都是仲裁条款指向的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费用不合理,但Brower案件中,仲裁费用的不合理参考的是争议标的的价值,而Ferguson案件中,仲裁费用的不合理参考的是一般仲裁费用支付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所以仲裁费用不合理能否作为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条件,主要看对于当事人而言,不合理的仲裁费用是否成为其进入仲裁程序的实质阻碍。

综合上述五个案例可以看出,裁定仲裁费用能否成为影响仲裁效力的核心因素,是仲裁费用是否成为申请人无法进入仲裁实质障碍。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等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明显不平等的仲裁协议中,通常约定经营者等经济强势地位者承担所有或绝大部分的仲裁费用,从而保证经济弱势方能够进入仲裁程序,但当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费用的分配方式时,经济弱势方就寄希望于法院能以仲裁费用过高导致其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为由,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院在Green Tree案件的判决中,第一次确立了仲裁费用不明确不能成为否定仲裁条款有效性的原因,并且,经济弱势方须证明其无能力支付仲裁费用,另外,本案确立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也赋予了各巡回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Bradford案件中,第四巡回法院遵循最高法院思路,认定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无力支付仲裁费用,继而裁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但随后第九巡回法院在Morrison的案件中提出,基于仲裁庭曾拒绝受理当事人证明其经济能力无法支付仲裁费用的主张,导致法院若强制当事人仲裁,将导致申请人根本无法进入仲裁程序,所以当仲裁条款未约定合同强势方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仲裁费用,申请人无力支付仲裁费用或支付仲裁费用后将产生严重经济困难的,法院可以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在最后两个针对仲裁费用显著不合理的仲裁协议,巡回法院的核心还是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费用分配方式是否导致申请人无法进入仲裁程序。

五、结论

仲裁制度的专业性、保密性、高效性等使得众多上市公司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也因此获得比法院诉讼费用几十倍的收入,但高额的诉讼费用也将导致普通消费者因无力支付巨额仲裁费用而无法进入仲裁程序,所以通常情况下仲裁协议都会规定经营者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仲裁费用。然而,当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费用的分配方式,经营者又不愿意承担大部分费用,申请者无力支付仲裁费用导致其无法进入仲裁程序。

美国仲裁庭针对这种情形,首先完善了自身的仲裁费用制度,如专门设立消费者程序,降低消费者所需支付的仲裁费用,另外针对争议标的金额较小的仲裁,美国仲裁庭也限制了仲裁协议弱势方所需支付的仲裁费用,从而降低了消费者进入仲裁程序的门槛,加之仲裁允许律师风险承担制度,降低了仲裁费预付制度对消費者的影响。另外,仲裁庭还对经济状况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申请免除仲裁管理费用的制度,进一步减轻了仲裁协议弱势方的经济压力。endprint

基于美國仲裁庭对仲裁协议弱势方的保护制度,美国法院在认定仲裁费用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时,倾向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当且仅当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费用分配制度不合理,且申请人由于无力支付仲裁费用也无其他途径进入仲裁程序时,法院才会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参考文献】

[1]参见我国《仲裁法》第17条

[2]See Public Citizen, The Costs of Arbitration 1(2002)

[3]See Reginald Alleyne, arbitrators' Fees: The Dagger in the Heart of Mandatory Arbitration for Statutory Discrimination Claims, 6 U. Pa. J. Lab. & Empl. L. 1, 30 (2003).

[4]National Consumer Law Center, Consumer Arbitration Agreements: Enforceability and Other Topics 1.3.6, at 9 (4th ed. 2004)

[5]See Herbert M. Kritzer, The Wages of Risk: The Returns of Contingency Fee Legal Practice, 48 DePaul L. Rev. 267, 270 (1998);

[6]Se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Supplementary Procedures for Consumer-Related Disputes

[7]See Green Tree Fin. Corporation-Alabama v. Randolph, 531 U.S. 79, 121 S. Ct. 513, 148 L. Ed. 2d 373, 2000 U.S. LEXIS 8279, 69 U.S.L.W. 4023, 84 Fair Empl. Prac. Cas. (BNA) 769, 2000 Cal. Daily Op. Service 9799, 2000 Colo. J. C.A.R. 6596, 14Fla. L. Weekly Fed. S 21 (U.S. 2000)

[8]See 238 F.3d 549 (4th Cir. 2001).

[9]See Morrison v. Circuit City Stores, 317 F.3d 646, 2003 U.S. App. LEXIS 1456, 2003 FED App. 0033P (6th Cir.), 90 Fair Empl. Prac. Cas. (BNA) 1697 (6th Cir. Ohio 2003)

[10]See Brower v. Gateway 2000, 246 A.D.2d 246, 676 N.Y.S.2d 569, 1998 N.Y. App. Div. LEXIS 8872, 37 U.C.C. Rep. Serv. 2d (Callaghan) 54 (N.Y. App. Div. 1st Dep't 199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