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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当事人举证的方法及实例

2017-11-04任恋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26期
关键词:引导当事人

任恋

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解释)及对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提高民事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起到很好作用。但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对引导当事人举证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系统全面,部分法官的理解也存在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举证存在缺陷,导致法院错误裁判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使法官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的问题,成为一个值得研究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 引导 当事人 举证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1引导当事人举证的方式方法

1.1书面引导与口头引导相结合

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法官在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审査核实证据中发现当事人举证欠缺,应当及时用口头方式引导当事人补充举证。当事人对如何提交证据,需要提交何种证据或从什么方向入手收集证据有疑问,可以向法官咨询,法官应耐心释明法律规定,既讲举证原则,也讲举证方法,做好举证风险等相关提示。引导释明的情况,应当记入询问笔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或不按引导提供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的,笔录即可作为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依据之一。书面引导通常只有一次,往往比较原则,而口头引导则因案而异,可多次进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1.2引导陈述与引导举证相结合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诉法规定的一种证据,引导当事人陈述是引导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手段。法官对关系到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应要求当事人说清事实经过中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因果等要素,从事实过程中深挖细查证据线索,确定举证的范围。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相互认可且认定后不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行举证。通过引导陈述可明确当事人对事实的争议,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当事人举证的范围,节省诉讼成本。对存在争议且据现有证据难以确定的事实,引导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关证据,进一步落实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在陈述中举证,在举证中陈述,能够使当事人所述所举的各个证据,回到事实经过中去,通过时空线索连接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并相互印证,接受事实的检验,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

1.3引导举证与审核证据相结合

证据必须査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徳,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事实越复杂,争议焦点越多的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就越多。疑难案件需要多次审査多次补充证据,才能查清事实。如经审查,证据反映的事实清晰可见,符合逻辑,经得起推敲,法官能够形成内心确信,则无需当事人补充举证。如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残缺不全,不符合逻辑,经不起推敲,法官明显感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则应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缺什么补什么,顺势而为。

1.4引导举证与引导变更诉讼请求相结合

法官在引导当事人举证中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但可通过变更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提醒和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法官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引导当事人再行举证,使证据与诉讼请求相互照应,力争一次性化解纠纷,防止和减少诉累。

1.5引导举证与调査取证相结合

当事人有能力提供的证据,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提供证据有困难,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双方当事人均拒不提供,但涉及案外人利益或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对涉及不动产,交通事故现场等情况存在争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法官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单独进行或组织鉴定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一同进行现场勘验。

2引导当事人举证的实例

笔者2016年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俗称“套牌车”案),就通过成功引导当事人举证查清事实,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甲某驾驶的车辆与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乙某受伤,保险公司以甲某的车辆是“套牌車”为由拒赔,乙某起诉要求赔偿,一审判决由甲某赔偿,二审予以维持。法官在引导当事人举证方面把握了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引导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甲某有2台相同型号车辆,一台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挂靠客运公司经营。另一台车辆未投保,且不是经营车辆。甲某主张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是投保车辆,提供有交警收集的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该组证据反映的车辆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投保车辆一致。保险公司反驳主张交通事故车辆不是投保车辆,提供有甲某填写的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对甲某的车辆所拍摄的照片,该组证据反映的车辆所挂牌号为投保车辆牌号,车架号为未投保车辆的车架号。法官认为,双方提供的用以确认事故车辆的书证相互矛盾,存在相互否定关系,采信任何一方的证据而否定另一方的证据的理由均不充分。为突破证据僵局,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补充用于确认事故车辆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是引导当事人提取车辆作为物证进行审查核实。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车辆的牌号能够人为拆装,具有可移动性,而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具有固定性,要判定是否为1台车辆使用另1台车辆牌号,需要将2台车辆的牌号与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一同进行核实。甲某主张投保车辆在诉讼前因达到报废年限已作销毁处理,提供有废品处理厂的证明材料。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由甲某将尚存的1台车辆开到市交管所检查,该车辆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未投保车辆一致,由此可以认定尚存车辆为未投保车辆,已报废销毁车辆为投保车辆。

三是引导当事人申请对车辆进行痕迹鉴定。保险公司主张甲某尚存的车辆是未投保的车辆,该车辆使用已投保车辆的牌号,在交通事故中车厢受损变形,其后整形修复重新喷漆,肉眼已看不出变形修复情况。法官认为,可对甲某尚存的未投保车辆进行痕迹鉴定,如该车辆对应事故车辆照片中的车厢部位有受损修复痕迹,即可认定该车辆是事故车辆,反之则不是事故车辆。经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后,保险公司申请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甲某以已将车辆出卖给他人为由,不向鉴定机构提供和配合提供车辆进行鉴定。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甲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主张甲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驾驶的车辆不是投保车辆的主张证据充分,法官依法采信。

法官通过向当事人询问事实经过,要求双方当事人对确认事故车辆存在争议的事实补充证据,提取现存车辆进行检查核实,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痕迹鉴定,终于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充分运用了社会经验、证据规定、逻辑推理,较好地解决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有缺陷,达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高度统一。该案的审结,为打击“套牌车”不良社会现象积累了经验。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为求胜诉,具有举证的动力,自己意识到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均能主动提供,也乐意依据法官的引导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为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防止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被告具有提供反驳证据的动力,自己意识到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均能主动提供,也乐意依据法官的引导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引导自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均不反感,而且乐意接受引导。法官担心引导举证会让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反感没有必要。引导当事人举证是 法官的工作职责,法官应当心胸坦荡,态度诚恳,善意提醒引导当事人举证。不必患得患失。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总会有极端个别的案件,因书证已灭失、物证已破坏、证人已死亡,当事人无证可举或所举证据不足而败诉,这是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和代价。只要法官做好了引导当事人举证工作,穷尽证据收集手段,败诉的当事人就能够理解法官的苦衷,因为法官是人不是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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