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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

2017-11-04唐梦菲陆胜军

智富时代 2017年9期
关键词:影响

唐梦菲+陆胜军

【摘 要】刑诉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必将给检察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和变化。其中,对侦查工作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的主要是辩护和证据制度的变化。下面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谈些粗浅认识。

【关键词】新刑诉法;自侦;影响

一、修改后刑诉法辩护和证据制度的变化

本次刑诉法修改扩大和强化了辩护权。将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提前至侦查阶段,规定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三种情形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经侦查机关许可),会见时不被监听;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建立保障辩护权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在证据制度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排除;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加强了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和证据制度的变化对自侦工作可能的影响

(一)辩护制度的变化对自侦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本次修改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虽然以前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聘请律师,但是律师的作用仅仅是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且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实践中往往造成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委托律師,并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也大大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等。为保证辩护权的落实,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可以预见,修改的刑诉法实施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案件会大量增加,律师也会积极介入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对我们侦查部门的侦查取证活动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也不排除会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里,对取得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难度会大大增加,这将会我们的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对侦查活动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以前五部委的的文件中已作出规定,并在办案实践中实施,本次将这些规定直接规定在诉讼法中,提高了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拘留逮捕后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交看守所羁押,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等,这些规定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防止违法取证、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体系。先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已经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变化,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证实自身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已经成为寻常事,可以预见,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将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加深刻的变化,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同步录音录像虽然以前检察机关早已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但毋庸讳言在一些案件办理中执行的并不彻底,随着此次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可以预料将会出台相应细则,法庭也会加大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力度,对同步录音录像更加严格审查,这对我们今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三、自侦工作应对新刑诉法的建议

(一)办案中心前移,重视初查,注重经营线索。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使得初查工作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只有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

(二)转换侦查思路,逐步变“供—证”模式为“证—供”的侦查模式。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的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证据手段的多样性。要注重先收集其它证据,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实、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活动的可能,在律师介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案率。

(三)培养侦查人员证据把握、出庭作证能力,提高综合素质。重视业务培训与岗位练兵,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违法取证。树立全面取证的意识,力求客观公正。要提高侦查人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能力,既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又具备24小时内突破口供的能力。要培养侦查员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实侦查行为合法的意识和能力,既要会侦查,也要会作证。

(四)敢于、善于运用侦查措施,为侦破案件助力。由于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很多案件在决定立案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既要侦破案件又要保证侦查程序合法,就要大胆灵活审慎的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后符合拘留条件的可果断采用拘留措施,符合逮捕条件的及时逮捕,根据案情需要灵活运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为成功突破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五)充分运用技侦手段,提高技术侦查含量。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中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犯罪信息,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依法使用录像、录音、监听、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证据,为突破案件证实犯罪提供技术支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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