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2017-11-04闫丹宇
摘 要:随着现代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的水平在不断的提升,现代化交通的进步使得人口流动的频率增加,流动人口犯罪的问题也日益的严峻,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必须要减少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通过分析城镇化背景下农村进入城市务工人员的犯罪特点与犯罪防范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律知识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加大流动人口犯罪打击力度等方面提出综合性的解决对策,为我国城市社会环境的稳定以及社会治安的改善提供借鉴对策。
关键词:城镇化;流动人口;犯罪;特点;控制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53-02
作者简介:闫丹宇(1994-),女,黑龙江大庆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一、城镇化背景下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生活,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这部分外来人口的流动性较强,大量的流动人口给城市的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同时也给城市的治安带来新的难题,以北京市为例,2016年北京市的常住人口为2171万人,其中常住的外来人口为822.6万人,每年北京市的外来常住人口数量在不断的增加,在给北京市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的同时,也给北京市的治安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经对我国的城市社会治安管理造成较大的威胁,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2016年北京市犯罪的人群中,流动人口犯罪的比例高达56%。同样的情况存在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在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中其中流动人口中的无业人员犯罪占据城市犯罪数量的80%。日益严峻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引起社会治安的深思,如何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对策成为关键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者存在“双低”的现象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进入城市生活与工作的外来群体中不仅仅是老一辈的为城市已经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而一些新的年轻群体逐渐成为城市的流动人口,如“北漂”“南浮”“海盘”等新的称呼正是对这一群在大城市漂流的年轻一代流动人口的简称。在城市的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上存在“双低”的现象,不仅年龄低,而且文化程度也低,这部分年轻的群体一部分是跟随老一辈的农民工过早的进入城市生活的群体,这部分群体在大城市享受不到同等的教育资源的待遇,而且过早的接触到大城市灯红酒绿的生活,存在追求物質的心理攀比现象,许多流动人口的子女虽然从小在城市生活,但是缺乏城市主人认证的“身份”,使得这部分群体难以真正的融入到城市生活环境中,极易被城市的繁华所迷失自身,在周围同学、朋友的物质攀比的环境下,为了获得大量的金钱而不得不偷盗或者是抢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口进入城市打工生活,有的是农村初中毕业就进入大城市工作,脱离学校教育与家庭的管教,这部分群体与城市的白领相比,学历低,缺乏好的谋生手段,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低,在大城市的强烈的物质环境刺激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活动具有流窜性的特点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流窜性,而且在流动人口中隐匿着一部分惯犯,他们没有固定的住所,而且没有固定的职业,因此行踪上很难追踪,有的流动人口中的流窜犯不仅有一个身份证,经常改名换姓的进行迂回流窜作案。这些犯罪分子的流动性较大,而且作案的方式具有随意性,许多流窜犯的作案目标并不确定,并且采用的是能盗窃则盗窃,能抢劫就抢劫的方式,实施犯罪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对于城市的治安管理来说,流动人口中的流窜犯进行作案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难题,许多流动人口犯罪中首选的作案方式就是流窜作案,通过流动性的作案躲避侦查,并且流动性人口的身份排查难度大,导致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
(三)流动人口犯罪中的犯罪手段恶劣性较强
外来的流动人口与城市的本地人口相比,对于城市的归属感不强,而且许多流动人口的犯罪者中对于城市的社会秩序关注度不足,这部分群体游走于灯红酒绿的城市中,由于自身的处境差异使得这部分群体对于社会存在较强的反社会倾向。在城市的流动人口中一旦存在犯罪的倾向,往往是不计后果的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图一时之快,并不关注后果,如成都“6·5”公交车纵火案造成27人死亡的后果,昆明“7·21”巴士爆炸案造成2人死亡的后果,这些都是流动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些流动人员犯罪行为往往更加的极端,不顾后果,由于生活条件与城市的存在较大的落差,心理上造成不平衡的现象,导致犯罪手段更加的恶劣。一些流动人口实施的犯罪行为手段残忍,通常会为了几块钱而抢劫杀人或者是入室盗窃,这些流动犯罪的人员对于法律的约束意识弱,通常不顾后果的实施犯罪行为。
二、城镇化背景下流动人口犯罪的控制对策
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一直是城市治理的重要难题,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应当从其犯罪的特点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策略。
(一)注重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律知识宣传
对于流动人口的犯罪数量大,而且犯罪者的年龄越来越低龄化,流动人口犯罪者的学历低,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低的特点,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让流动人口对我国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对刑法等代表国家机器惩戒犯罪行为的法律产生一定的敬畏心理。通过注重法律知识的宣传,加大普法的宣传渠道,如利用当前流动人口犯罪者低龄化的特点,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比较强的特点,通过普法的微电影、视频、案例等经过互联网的渠道进行宣传,通过构建城市的治安管理的微信公众平台的方式,或者是通过官方的微博、城市的社区论坛的方式加大普法宣传,让更多年轻的流动人口能够接触到法律知识,了解自身的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是否是为国家与社会所允许的行为。通过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知识水平,而且通过法律知识的传播,让更多的流动人口能够遵守法律,遵守城市的规则。同时,要针对流动人口学历低的特点,要让部分的流动适龄的人口进行造深造,如通过职业学校、函授等方式提升流动人口的学历水平,让其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选择深造的方式,鼓励流动人口进行再深造,提升学历水平。endprint
(二)公安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
公安机关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是维护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针对流动人口作案现象多的情况,要注重对流动人口进行排查,要通过社区的方式实现一对一的落点排查工作,针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数量、流动人口的构成等要进行初步的排查。对于长期在城市务工的流动人口,要督促其办理居住证,要通过加大城市治安管理的法规宣传,注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登记工作。公安机关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的专门性机构,通过实施网络化的管理模式,提升流动人口管理的效率,同时各个辖区之间要进行统一的调配,要在公安机关管理的范围内建立流动人口的管理部门,对于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随时掌握本辖区的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公安机关要注重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各个派出所要针对本辖区进行出租屋的人口登记工作,而且对于出租屋要进行核定管理,要摸清本辖区的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的情况,而且要进行网络化的数据管理,对于隐匿在出租屋的流动犯罪人员,要查清房主或者是承租人的责任,进行教育。
(三)加大流动人口犯罪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要注重对流动人口的犯罪打击力度,要进行广泛的宣传的同时,要注重对旧货市场、废旧回收市场的管理,要尽可能的摧毁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并且要通过赃物的销赃掌握侦查线索,加大打击的力度与范围。
公安机关辖区内的社区民警要注重对本辖区流动人口的管理,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对流动人口中的无正当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管理,通过加大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使得流动人口犯罪分子能够安分守己,维护城市的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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