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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2017-11-04邢英建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关键词: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实务

摘 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做强做大的一个主要途径,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虽然并购重组能为上市公司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并购重组的同时也牵扯了很多的法律问题。笔者从实务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结合自己的经验提出一些意见和解决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实务;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38-02

作者简介:邢英建(1974-),女,汉族,本科,法学学士,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投资并购、反垄断、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管理、劳动争议。

在最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现象日渐活跃,但是由于资本信用制度不健全以及相关问题的立法比较滞后,出现了很多恶意重组、虚假重组的现象,这对证券市场的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就相关的解决对策展开论述。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自从2008年以来,我国有越来越多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的股份,没有及时履行公告、报告等相关义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1]。

例如,“茂业系”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公司超比例增持超过三家以上上市公司股份,分别为深国商、商业城和渤海物流,购买的方式主要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在买进股权之后,“茂业系”有关公司分别占深国商、商业城和渤海物流5.09%、8.63%、6.68%的股份,这三个股份都超过了5%,“茂业系”有关公司在股权达到5%的时候均未履行有关的公告和报告义务,也没有停止增持。因此,上交所和深交所对“茂业系”有关公司分别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且要求其限制一个月的交易[2]。

(二)特殊机构投资者交易限制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问题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活跃着一大批具有特殊性质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境外BVI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这些机构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问题,也触及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的收购批准标准和权益变动[3]。

例如,东吴价值成长基金对于国投中鲁举牌的时间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4月7日,国投中鲁发布公告,公告宣称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基金截止到4月5日,已经持有国投中鲁的股份高达955.2991万,占据国投中鲁所有股份的5.78969%。到了4月10日,东吴基金发出公告,东吴价值成长基金通过二次市场持减国投中鲁股权低至2.1730%,在这短短几天之内,东吴价值成长基金从中收益高达1500万元,导致投资者纷纷要求将上述的收益归给国投中鲁。

(三)持股高于30%投资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收购人已经披露收购报告书,要在披露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因权益的变动需要再次公告和报告,可以就一些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地方进行公告和报告。因此,对于持股高于30%投资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以下两点进行简化处理:

第一,如果投资者在增持之前并不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而增持之后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不需要编制收购报告书,只需要编制详细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即可。

第二,如果投资者在增持之前已经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而且股份比例已经高于30%,如果需要继续持增,只需要进行简单的公告或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即可,不需要编制收购报告书。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明确并购重组风险的法律责任并加以规范

法律责任主要是为了惩罚破坏游戏规则的人,如果缺失有效的法律责任,就会导致并购重组中各方行为发生失控现象。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引发的法律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当中,而且侧重于部分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在民事赔偿方面还缺少相关的规定。上市公司以及有关部门要对此加强重视,加强公司并购重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民事赔偿一般常见于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因侵权、不当干预、不适当披露、虚假信息、欺诈等而遭受到损失的情况,其发挥的主要作用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无法取代的。因为刑事責任和行政责任一般偏向于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救济,主要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而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让正在被侵害或者已经被侵害的权利状态得以恢复。

(二)建立完善的协议收购制度

协议收购的方式在当前比较流行,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中股东占有绝对的股权地位但是股权却又不能流通的情况之中。协议转让虽然有着较多的优势,但是转让过程涉及面比较广,包含对二级市场投资价值的发掘和判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评估、国有股权运作的监管和特殊性、对股权价值的判断和评估等。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比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只有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协议收购方式进行监督,配套实施细则也就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在运转的过程中有着比较大的弹性空间,这就会导致协议收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扭曲等情况,从而导致一些大股东借助上市公司收购的题材进行黑箱作业或者内幕交易,趁机对市场进行操纵,造成股价的大起大跌。所以很多国家并不允许协议收购存在。我国为了解决国有股份的流通问题,可以允许协议收购的存在,但是为了防止发生上述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协议收购制度,将协议收购的方式控制在一定的国有股范围之内,不允许其扩大。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要利用法律严格控制协议收购,比如,规定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要经过特别批准,并且对收购的程序、审批程序、审批机构等进行明确规定。收购人在要约同时进行协议收购,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收购价格不能高于要约价格。如果协议收购价格高于要约价格,要进行适当调整,将要约价格提高到协议收购价格同一水平。

(三)增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虽然《证券法》对于大量持股以及其变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其发布公告,但是却没有考虑到并购者使用资金的来源和大股东持股的目的等方面的信息,《证券法》中也没有对此进行明文规定。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证券法》也只是简单规定并购方要将收购报告书送到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主管部门,而不需要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披露信息。即便是报送的收购报告书,也只是规定了8项记载内容,没有包含对于投资判断等财务信息,这种信息披露明显是不够充分的。

另外,中小股东持有很少的股份,在实际过程中无法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一般来说,都是由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有必要增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重要的保障。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要严格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即真实准确性原则、充分完整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无论是被并购方还是并购方,都要向中小股东公开与并购重组有关的重要信息,禁止误导和欺诈。除此之外,还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经济处在转轨的过程中,并且还会长期处于这样的状态。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在做大做强的同时要重视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关部门也要对此加强重视,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李耀华,崔黎娜.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解读[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8(22):34-35.

[2]赖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科教文汇(中旬刊),2007(02):75-76.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6):33-3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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