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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2017-11-03陈明璐

商场现代化 2017年19期
关键词:新常态互联网金融监管

陈明璐

摘 要: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普及,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方式。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我国当前的经济进入新常态,金融创新带动了经济的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的金融风险也大量显现出来,必须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趋势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做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新常态;互联网金融;监管

新常态是当今宏观经济下最常听到的一个词,新就是区别于旧,常态指的是经常处于的一种状态。新常态指的是和以往不相同的处于相对比较稳定的一种状态。互联网的应用普及,使得金融行业加入了互联网的因素,发展出了形式多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比如P2P网络贷款、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和互联网理财等。这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要加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程

按照时间来划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技术支撑,金融与互联网结合

在最初金融行业触及到互联网,互联网是作为金融行业的技术支撑引入的,在两个方面得以体现:首先是银行的内部业务引入互联网,进行改造,数据中心得到更新,使内部业务的数据处理速度与能力得到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对外业务网上银行服务业务的发展。此阶段处于2005年以前。

这个时期的标志是招商银行的出现,在我国这是第一家全部由企业法人持有股份的商业银行,于1998年3月成为首家建立了数据库系统的银行,并于次年的4月开始提供互联网的网上支付服务业务。在其之后,一些商业银行也相继建立数据库,开始提供网上银行的服务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带动之下,保险行业与证券行业也试着开展网上业务。从总体来看,在最初发展的阶段,对技术的要求并不高,以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为主,因此被金融行业广泛接受与运用。

2.创新业务,优势初步展现

在进行完了最初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之后,我国的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结合出现了停止不前的现象。但是欧美一些先进国家的金融创新的模式开始出现,比如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等形式。这些金融新形式的出现,使得互联网不仅仅是以一种技术支撑的形式出现,而是一种金融模式的创新,与传统业务截然不同。

这个发展的阶段处于2005年至2010年,相继出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2004年12月,阿里巴巴集团推出了支付宝,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了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接下来的这一发展阶段,传统意义上的金融行业成为了互联网的合作对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导向成为创新与科技企业,不再局限于技术开发的层面,多为金融产品的设计与流程的设计开发和与之相应的制度的保障。

3.合作更加深入,全面发展

在2011年到2013年,伴随着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的不断发展,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大量呈现,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不断涌现,电子货币、网络理财、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全面上市。在这一时间段有两个特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创新与数量的迅速增加。同一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大同小异,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平台与企业的规模大小上。

这个阶段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发展的阶段,2013年,P2P网络贷款的平台激增到五百多家,总的成交金额八百多亿元;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大量发展,用户的数量达三亿多人;余额宝推出一个月,加入的资金就有上百亿。这个阶段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借鉴了欧美国家,模式比较固定,对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行业的业务冲击比较大。到2013年底,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尚未建立起相关的政策法规,缺少准入的审核,且对于主体的信用監督比较困难,一时间各种问题矛盾集中爆发出来。

4.增长速度下降,趋于成熟

互联网金融的初级发展阶段,增长的速度快,投资者大量地涌入,新推出平台上的交易额与用户的数量几乎是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有许多企业看到这种情况也盲目加入。随着金融市场规模的加大,前期没有暴露出来的金融问题与风险开始显现。在这些方面得以表现:交易的周期变长速度变慢、客户增长的速度下降、平台倒闭、投资者消失等等,这个阶段从2014年直至今日。

在这一阶段有两个重要的发展标志:(1)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速度开始变慢,金融行业内部开始洗牌,存优去劣。相应的表现为余额宝等一些网络理财的收益率下始下调、很多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倒闭。(2)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始介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研究,并进行深入调查与分析,相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开始制定。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新趋势及监管问题

1.互联网金融发展新趋势

(1)由于竞争越来越激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朝着稳定的方向发展。自互联网金融出现一直发展到现在,政府尚未出台专门的监管措施,也没有明令禁止,因此互联网金融处于一种自由的状态,缺乏约束机制。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鼓励的政策,所以,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是会有大量的投资者来加入。由于业内参与者众多,行业内趋于饱和的状态,竞争激烈,经过市场的淘沃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模也在向着稳定发展。

(2)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集中起来,主要是个人的消费与中小企业的消费。在当前的经济新常态之下,我国借鉴国外的金融发展经验,将加强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中中小企业占的比重比较大,而且多为创意产业。目前中小企业由于发展的需要,对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在传统金融行业中,中小企业的融资存在很大的困难,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市场上的消费产品开始推行分期付款的方式,比如家用电器、汽车、房子等等都可以分期付款。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能力提高,因为消费而发生的个人借贷的业务巨增,互联网金融因其手续便捷、优惠力度大的特点将成为消费者的首选。endprint

(3)互联网金融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开始走向合作,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优势互补,合作更为紧密,共同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传统金融行业要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要规范发展。

2.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的特性,超越了地理位置的限制,参与的主体可以完全是虚拟的,由于主体履行合约的约束力不强,加大了交易的风险。在2013年我国就有七十多家网络贷款公司出现了问题导致平台关闭;更严重的是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起了非法洗钱和集资的行为发生。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现在,对其的监管已提上了议事日程,且具有紧迫性,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因为处于监管起步阶段,有一些问题依然存在:缺少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监管的技术、方法落后;互联网金融没有相应的隔离风险、控制风险的措施。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一定要构建清晰、完善、细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三、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1.要加快监管政策的出台,指导为主,注重底线控制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正处于不断改进与完善之中,如果不抓紧制定监管政策制定的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出现混乱的现象。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出台一些鼓励的政策,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了一种虚假的繁荣景象,加剧了恶性竞争。國家政策的不确定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政府要加快制定并出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法规,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法规的制定,要坚持指导为主,注重控制底线。我国经济处于新常态的发展进程之中,互联网金融在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所以,在监管的最初要以出台指导性的政策为主,着重于保护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此同时,监管的政策要注重控制底线,保证市场的稳定,打击那些扰乱和破坏市场的行为。

2.监管以政府作为主体,行业自律作为补充

在那些金融体系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行业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条件还不具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作为必要的补充。

互联网金融以政府的监管为主,牵涉到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在制定监管措施之前要进行全面的调研工作,以保证制定的政策法规切实可行。在监管的政策法规制定之时,为了处理好互联网与传统金融、地方与中央政策之间的关系,应有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来参加。

在实行行业自律的初级阶段,首先要建立行业的协会与组织,并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及信用体系对监督的政策进行调整,减少政府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功能,最终实现行业自律。

3.实行集中管理,协作监管

从2014年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且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形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初稿,文件的基本架构已在金融行业内传开。《指导意见》确定监管的方式是协调监管,依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模式,由证监会、银监会、央行等部门联合监管。

吸取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将来经济发展目标,我国互联网金融应在实施集中管理之下再进行分类监管。要有一个主体的责任部门,协调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

4.严格准入退出制度,突出风险控制,保护参与者权益

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不要太细分,主要从准入的规定、风险的控制和保护权益的三个方面展开。一是要建立准入的制度,依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不同特点,从注册资金、备案申请以及网站安全各方面监管准入。二是对于风险的控制方面,综合以前的风险事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技术、信用与欺诈风险,要加强这三类风险的控制。三是要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从客户的信用记录来判断是否是恶意客户,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主要是对于金融平台的资金进行监管,监管机构介入资金的管理。

5.建设信用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要做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就要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信用体系的建立输入了动力也施以了一定的压力。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信用体系,只有一些零散的个人信息分散在一些部门,比如银行系统的一些金融信息和公安系统的犯罪信息。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也要加入到国家的金融信用体系中来,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库,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实现信息的共享。互联网金融信息的采集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加以整合合理利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经过这些年来的发展,市场也逐渐走向成熟,政府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使我国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小会.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6.

[2]马晔.资本账户开放背景下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及监管模式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3]梁文娟,颜廷峰.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09):12-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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