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问题
2017-11-03汪海龙
汪海龙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出现了多重性、复杂性特点,为政府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政府不是万能的,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已不能解决众多的社会问题。而社会组织的兴起,恰恰弥补了第一、二部门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不足,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社会组织的现状,提出了几条发展社会组织的建议,以期对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社会组织;现状;发展
一、前言
美国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知识社会(后工业社会)需要发挥不同功能并能协调配合的三种器官或称三大部门:第一个部门是公共部门,即政府;第二个部门是私营部门,即企业;第三个部门就是社会组织,或称为社会部门。知识社会需要培育社会组织这样一种新型器官,并且必须以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角色发挥社会功能:政府制定并执行规则,要求社会各部门服从;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并期望获得回报;社会组织作为社会部门,它的宗旨在于改造人,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他关心个人的精神需要,特别是知识工作者的精神需要,并给与其成员获得精神力量来缓解各种新问题带来的压力。”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对当代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
社会组织这个概念一开始主要指美国社会中那些根据联邦税法获得减免税待遇的特殊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流行,渐渐成为学术界较为通行的一个一般性概念。
美国学者沃夫依据社会性组织的特征对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他指出社会组织有五个方面的特征:有服务大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有一个不致令任何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符合这五个特征的组织一般被认为是社会组织。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邓国胜博士指出:社会组织是指那些有服务大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免税资格和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王名博士认为:社会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综观国内外学者对社会组织的界定,笔者认为社会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社会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藝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学术、环保,等等。社会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从各种对社会组织的界定中我们不难发现,社会组织拥有社会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等重要特征。
由此可见,社会组织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它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并且能够为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其他服务对象提供多种服务。
三、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全球社会组织革命的深刻影响,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我国逐渐兴起,其地位也在逐渐提升,逐步成为我国公益服务中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据民政部公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告》显示:截止2016年底,我国社会组织已多达70.2万个,其中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33.6万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6.1万个,基金会5 559个。这些社会组织极大地提供了社会公益服务,弥补了政府功能的缺陷。就以北京市为例,比较著名的有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等。但是,民政部公布的2016年底社会服务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底我国城市低保人口约为1 479.9万人,农村低保人口约为4 576.5万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人口139.1万人,收养与救助孤儿46.9万人。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社会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体的需求,并且需求量非常大,这就给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运作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和空间,但由于其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滞后,因此社会组织在开展扶贫救困等公益活动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四、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
(一)缺乏资源,缺乏有效管理
社会组织的资金大部分由社会捐助而来,并且政府对境外资金审核很严格,政府资助较少,我国大部分社会组织都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境,导致无法开展正常的运营活动,有些组织甚至面临解体,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由于社会工作者的工资较低,导致社会组织难以吸引具有相关专业的人才加入,大部分社会组织人员以兼职形式存在,没有系统的职业发展道路。职员素质较低,使得我国大多数的社会组织缺乏科学管理,内部管理状况欠佳,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决策程序、财务制度、激励机制、监督机制都不健全,再加上职员自律能力差,一些社会组织出现直接经商办企业、偷税漏税、私分钱财等行为,甚至出现了侵吞善款的事件,严重败坏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度。
(二)社会组织“政府化”,受政府制约
政府在处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时仍然固守计划体制时的思维方式,认为社会组织从属于政府。大量社会组织的领导人事实上仍由政府委派,人员编制由政府核定,部分人员流动由政府管理,资金的来源也出自政府财政,俨然成了政府下属的一个部门。目前,有许多社会组织的干部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或者由组织提名再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这样做的结果是社会组织丧失了对本组织人事的任免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社团的效率低下等问题。这种人员任命方式导致社会组织的自身利益和工作程序的“政府化”,完全不具有“民间性”,远离了社会和公众。
(三)缺乏政策支持
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在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制度上设置了较高门槛。我国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在登记管理、公益捐赠免税,还是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都是欠缺的。许多民间组织由于无法找到挂靠的单位而无法被纳入社会组织范围内,国家也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的数量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长期处于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的状态,不利于我国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endprint
五、发展社会组织的一些建议
(一)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吸收高校毕业学生,加强管理
發展社会组织首先应当做的就是提高自身素质。首先,应当定时或者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使员工熟悉自己工作的性质、服务宗旨、办事原则、工作程序等,以便员工顺利开展工作;其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毕业于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使其能够使用专业知识参与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配合领导者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并且建立严格、透明的、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以提升公信度
(二)脱离政府控制,争取自己发展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会组织的“政府化”色彩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政府应该继续帮助并且扶持社会组织的继续发展,并且逐步放权给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能够慢慢地找回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最终实现辅助政府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其中,资金问题是较重要的问题,社会组织要处理好自己发展所需要的筹措资金渠道,在资金方面取得独立的地位。
(三)拓宽筹措资金渠道
为了拓宽筹措资金渠道,社会组织可以主动寻找合作伙伴,重视对民间捐赠的利益补偿。在没有强制力的情况下,民间捐赠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利益驱动,包括非物质利益和物质利益。社会组织要重视捐赠者的实际利益,只有确保捐赠者能够从捐赠中获得实际利益,就可以保证民间捐赠的数量。如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提高民间捐赠的积极性,在法律中都有对慈善捐款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企业或个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捐款给某些社会组织就会获得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减免税的金额甚至高于其捐款额。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可以发展社会企业筹措资金。
(四)建立健全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已颁布的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和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尽快出台关于社会组织在登记管理、公益捐赠、免税、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并尽快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从而为我国在社会组织的发展方面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在中国大量涌现,并日益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社会组织作为新生力量,对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日益深刻的影响,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上具有政府和市场无可比拟的优势。目前,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在21世纪又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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