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角度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
2017-11-03侯王勇陈莎
侯王勇 陈莎
摘 要 农民工进城打工成为现今中国社会的一大潮流,与之伴随的是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本文作者结合审查逮捕办案实际,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制保障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动对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
關键词 农村 留守儿童 权益 法治保障
作者简介:侯王勇,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陈莎,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54
为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在城镇化进程中,选择进入大城市务工。但子女多数被留在农村家中,因长期缺少与父母的交流和家庭教育,心理健康发展失衡,个别还成为犯罪的主体和对象。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2015年以来审查逮捕的农村留守儿童案件,从被侵害方和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不同角度,就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概念
国际上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即儿童为18岁以下,为广义概念。我国目前尚没有“儿童”的明确定义,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推定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我国公民,为狭义概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与国际上儿童的年龄规定一致。笔者从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出发,在刑事诉讼角度下做扩大解释,将该文儿童界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
该文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而与父母无法共同生活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二、常见的农村留守儿童刑事犯罪案件类型和特点
(一)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被侵害方的案件
2015年以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被侵害人的案件类型,包括强奸(幼女)、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等案件,还包括个别强迫卖淫案件。主要存在如下特点:
1.强奸和猥亵案件相对较多,部分案件性质极其恶劣。2015年至今,该院共办理农村留守儿童被侵犯案件20余起,其中强奸(儿童)案6件6人,猥亵儿童案3件3人,强迫卖淫案2件8人、故意伤害案1件1人、故意杀人案1件1人。30余名农村留守儿童(包括10余名女童)成为无辜被害者,身心乃至生命健康遭受极大威胁。其中1名女童被亲生父亲殴打成轻伤,1名女童因其父母离婚产生纠纷被亲生父亲用弹簧刀连刺六刀失去生命,案件性质均十分恶劣。
2.被侵犯者多数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农村留守儿童尤其是女童,对于他人的不法侵害不能有效应对,甚至习以为然,使犯罪分子变本加厉,酿成大错。如该院办理的马某、任某、柯某、曹某四人强迫卖淫案,两名被害人(女,分别12岁、14岁)其父母不在身边,长期与四名犯罪嫌疑人以朋友关系相处,后该四人受利益驱动,强迫该两名留守女童为其卖淫牟利。
3.案发后报案比例较小,消极应对。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案发后无人倾诉,又顾及多种因素无报案意识或不敢报警,错过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也因此遭受极大的损坏。如该院2017年办理的王某强奸案,其通过QQ聊天方式寻找多名在校学生(多数为幼女)发生性关系后,又以胁迫和金钱利诱方式使被侵害的幼女为其寻找更多幼女实施奸淫。如果该案的被侵害者能第一时间报案,则能有效避免更多的女童遭受欺凌。
4.个别案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该院办理的农村留守儿童被侵害案件看,强奸、猥亵、强迫卖淫等犯罪行为多存在一定的持续性,留守儿童不选择救济,而采取隐忍态度,客观上纵容了犯罪分子对其多次实施侵害。如该院2016年办理的武某强奸案,武某长期对被害人陈某(16岁)实施奸淫并致其怀孕后引产,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
(二)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2015年以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农村留守儿童涉嫌案件主要有盗窃、诈骗、强奸、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卖淫等类型案件,共计10余起,20余名农村留守儿童涉嫌犯罪被该院依法批准逮捕并被判刑。该类案件的特点如下:
1.同龄人结伙作案较多。由于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社会经验缺失,从众心理严重,盲目追随他人,良莠不分,容易实施团伙型犯罪。2015年至今,该院先后办理农村留守儿童共同犯罪案件8起,其中裴某等七人强奸案,王某等六人强迫卖淫、故意伤害案均系结伙作案,且犯罪嫌疑人多为同年龄段的农村留守儿童。
2.临时起意的冲动型犯罪较多。因长期缺乏父母管教,农村留守儿童性格相对叛逆,加之各方面思想不够成熟,容易受到他人恶意挑拨,逞强好胜实施犯罪。同时留守儿童为获得存在感,免遭他人无故欺辱,容易错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为作为保护自己的盾牌。如该院2016年办理的孙某等三人故意伤害案。孙某等3人外出吃饭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逞强好胜相互厮打,致多人受伤,如能理性控制自我情绪,则能有效避免该类案件发生。
3.案发后悔罪态度普遍较好。因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意识普遍薄弱,不知法、懂法、守法,发生违法犯罪后,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己触犯的罪名后,多数能积极悔罪认罪。2015年以来,该院办理的农村留守儿童涉嫌犯罪案件,多数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保障
(一)对遭受不法侵害儿童的法制保障
1. 发挥社会职能作用,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笔者所在县域对此的解决途径有两个:一是消除制度、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排斥,鼓励、支持并帮助有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带着子女进城,使其能够在父母身边学习生活。二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吸引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使留守儿童能够与父母长期相处。
2.强化法制宣传,提高自我维权能力。笔者所在检察院与公安、法院部门联合,利用各类法制宣传日,开展大规模普法活动。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主动送法进学校、社区、农村,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2015年至今,笔者所在检察院先后三十余次到各农村乡镇中小学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送去“法治大餐”,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能力。
3.提供法律關爱,人性化保护身心健康。对受到犯罪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时提供关爱,通过家访消除其心理障碍,确保其身心健康成长。与村委会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了解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状况,随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预防留守儿童被侵害案件和犯罪案件。
(二)对刑事犯罪的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
1.强化教育引导,提升思想和文化素养。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水平,不仅有利于其犯罪后自觉接受文化、法律、道德知识等方面的思想教育,还能在其行为观点尚未成熟之前加以正确引导,促使其改变自己的行为思想,顺利回归社会。如该院2015年办理的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因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该院对其作出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刘某被释放后在校无法正常学习,该院检察官主动与其校领导和班主任沟通,通过做刘某的思想工作,减少周围师生对其的错误认知,使刘某重拾自信,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回归校园生活。
2.整顿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农村留守儿童因对社会认知不足,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形成不好的行为习惯或受到外界干扰走上错误的道路。整顿社会中存在的不良风气,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能够避免其涉嫌犯罪后心理扭曲,放弃对自我的完善和进步。如2016年该院办理的裴某等七人涉嫌轮奸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系被他人怂恿,盲目跟风,在社会中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且形成极坏的社会风气,案件发生后,该院开展了对该类案件的集中整治,肃清了社会不良风气。
3.分阶段实施教育矫正措施。考虑到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心理特征的差别,对其矫正应遵循教育为主、区别对待、亲情感化、劳动为辅的原则,开展阶段式教育。且农村留守儿童被判处刑罚后多数形成强烈的自卑心理和不安全感,学习上消极懈怠,与社会产生排斥,甚至自我谴责,感觉自己不被家庭、学校、社会所接受。这个阶段应主要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再循序渐进开展法制文化教育、劳动技能以及犯罪矫正。根据不同矫正对象呈现出来的不同问题,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确保矫正的整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