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房产税实施 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
2017-11-03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广州的“租购同权”还在街谈巷议中,陕西的房产税实施细则又一石激起千层浪。
房产税的备受关注由来已久。从上海、重庆试点对个人住房征税开始,就不停有“房产税要来了”的消息传来。房产税的实施是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体现。因此,有关房产税方面的风吹草动,自然会引起各方关注。
那么,陕西是否率先开征房产税呢?事件还原后,我们发现7月26日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只是对之前的《陕西省房产税实施暂行条例》做了补充规定,对经营性房产征税做出细节性规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其中提到的房产税,是针对营业性房产征税,并非普通住宅,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的范畴。既然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那就意味着,只有用于出租或经营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房产才需要缴税。
关于房产税的消息,总是山雨欲来,备受关注。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当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此后有所修订。随后,重庆和上海先后明确于2011年1月28日起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
重庆: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上海:征收对象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暂定为0.6%。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距今已有4 年时间。
2017年初,国务院明确提到“支持各地区在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尽管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对此已经表示,今年没有提请常委会审议房地产税法草案的安排,但其关注度却从未降低。
虽然陕西的房产税事件被业界戏称为“乌龙事件”,但作为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房产税的实施是迟早要来的。为此,有关房产税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应加快步伐。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