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探析
2017-11-03李梦蝶
摘 要:原产地规则是我国自贸区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它是保障缔约国区域内贸易利益的手段。随着自贸区谈判脚步的不断加快,合理的原产地规则将会对未来自贸区的深入建设起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问题;对策
一、引言
目前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自由贸易区已成为各国经济领域的重要合作部分。近些年,我国积极地加入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与建设,我国已签署了FTA协定达14个,正在洽谈的FTA协定有11个,正在研究的有11个①。随着我国自贸区朋友圈的不断扩大,我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也在不断增多,其中原地产规则是自贸区建设研究的焦点。在全球价值链分工的背景下,某一产品的生产涉及诸多国家是十分常见的,如何确定该产品的“出身”是不容小觑的,因为它的“出身”往往涉及不同进入门槛,因此原产地规则是各国自贸协定谈判非常重要的议题之一。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如中国-新西兰、中国-澳大利亚、中国-东盟、CEPA等都涉及了原产地规则,对于如何制定合理的原产地规则,如何用原产地规则来保护国内重要产业,如何用原产地规则来引导投资向更高产业转移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细究的。
二、我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1.原产地規则的基本概念
原地产规则是一国确定其进出口货物来自哪个国家的准则,原产地可以看做是进出口货物的“经济护照”。一国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经济护照”给予该产品以不同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认证资格。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其中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受惠国的产品,用来认定产品能否享受比最惠国待遇更优厚的关税待遇,它的获得一般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签订一系列的双边或多边协定。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政府采购等。
2.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是根据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的,在该条例的第三条中,规定了某货物的原产地是以该货物完全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获得为标准的,若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则以货物得到实质性改变的地方为原产地。其次补充标准包括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目前我国与达成自贸协定的国家对原产地规则都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这几个方面:
(1)完全获得(WO)。完全获得主要是指某货物需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适用于该类型的产品主要涉及一些初级产品,如在中国-韩国签订的自贸协定中,需要完全获得的有活动物,乳制品,蔬果谷物,金属矿物等。
(2)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该认定规则的运用如2014年签订的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它规定了非原产材料价值不得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最大百分比,如矿物燃料、无机化学品、芳香制品、炸药、皮革制品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得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60%,而橡胶、塑料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比则降低为55%②。
(3)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分为三类,分别为章改变(CC),品目改变(CTH),子目改变(CTSH)。我国对于适用于该标准的产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在中国-瑞士自贸协定中规定亚麻的税则归类需发生章改变,而木浆则需品目改变。
(4)区域价值成分。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式为RVC=(FOB-VNM)/FOB*100,其中RVC表示区域价值成分,FOB为货物的离岸价格,VNM为CIF价格中非原产材料的价值,CIF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上述的离岸价格以及到岸价格依据《海关估计协定》确定。该规则的运用在中国-韩国,中国-智利等自贸协定中均有体现。
除了上述的几个规则以外,自贸区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还包括累计条款,微小含量,微小加工或处理,加工工序等。累计条款一般存在三种机制,包括双边累计,对角累计以及完全累计。目前我国签订的自贸区累计条款主要包括双边累计与完全累计,双边累计是指达成自贸协议的某一国对来自另一国的中间投入品要等视为原产于本国,完全累计是指只要在缔约成员国区域内进行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加工或转型都被视作本地成分,可获得本地产品的原产地认证。
三、我国自贸区原产地认证的作用
1.原产地认证规则发挥了经济效益的锁定作用
原产地认证一旦在缔约国之间达成一致,将给予贸易往来非常优惠的待遇,这无疑会促进双边贸易与合作。在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纺织制成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要求产品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必须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该认定标准可以使得纺织制造环节在双方境内开展。例如投资者可以结合双方具有比较优势的因素,如新西兰的纺织原材料和中国的劳动力,在中国境内投资设厂。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加工制造产生的经济效益“锁定”在双方自贸圈内,同时有利于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人才,对我国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
2.原产地认证利于为企业减赋,提高出口竞争力
原产地认证可以使企业在出口或进口产品时,获得十分优惠的协定关税税率,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在产品价格上形成巨大的优势。例如得益于中韩、中澳自贸协议的生效,无锡检验检疫局为企业签发的中韩和中澳优惠产地证已经超过了4500份,进口商凭证享受的关税减免额将近800万美元。原产地证明带来的进口商节约成本,这将使得出口商在产品定价以及合同谈判中更好地把握主动权。又如安彩高科申请签发的180份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为其减免关税86.4万元,因享受到了优惠的关税福利,该企业提高了出口竞争力,加大了在韩国市场上开拓的能力。可见,优惠原产地证明已经成为企业开拓市场的利器③。endprint
3.原产地认证促进了出口贸易量的增长
在外需低迷,出口压力大的背景下,给予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证明就好比是一把扩大出口的金钥匙。福建检验检疫局在2016年的前三季度,签发各类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4.27万份,同比增长64.48%。货值达到16.49亿美元,同比增长37.52%④。安阳检验检疫局在16年9月共为32家出口企业办理各类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764份,签证金额3806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61%和22%。由此可见,得益于原产地证明给予的优惠关税,我国企业积极地参与对外出口,拉动了自贸区出口贸易量的增长。
四、我国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面临的问题
1.部分原产地规则缺乏灵活性
目前与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与地区中,大部分的国家如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都综合使用了多种认定规则,使得认定标准具有灵活性。但是部分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缺乏相应的灵活性,显得较为僵硬刻板。如就东盟10+1而言,其线、纱针织物、服装等纺织品必须经过特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认定其资格。单一的通过加工工序来证明产品得到了实质性改变的方式,略显呆板,这会对经贸往来造成不利影响,降低合作空间。
2.原产地规则的累计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与自贸协定成员大部分采用双边累计,中国-秘鲁、中国-韩国、中国-哥斯达黎加等协定都采用了双边累计规则。仅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采用完全累计规则,它规定最终产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累计成分(即所成员方成分的完全累计)不低于40%。而在CEPA中于2003落实的原产地规则中未使用任何累计机制。累计规则的充分利用可以鼓励协定成员国之间积极开展加工制造以及投资合作,可实现资源、生产上的互补性。而就目前自贸区签订的协议来看,原产地规则的累计机制未得到充分的运用。因此自贸区的累计机制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3.部分地区原产地规则利用率不高
虽然原地产证明给企业开启了一条优惠通道,但是部分省市的原地产规则的利用率却不尽人意。据统计,河北外贸企业原产地证书利用率仅为44.4%,不足一半。以东盟平均8%的减免关税来计算,2016年1至7月河北出口到东盟的货物就有1亿美元左右关税未得到减免⑤。究其原因,其中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并不了解优惠原产地证明的用途,有些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仅是为了满足对方客户的要求。有的企业尽管了解优惠原产地证书能带来关税减免利益,但由于他们缺乏足够的经验或技巧,不懂得将关税优惠政策灵活运用于谈判的议席,作为提高成交价格、共享贸易利润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有力武器。另外,政府未能很好地引导企业合利用原产地政策,也是导致原产地证明利用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五、对策
1.从战略角度制定灵活的原产地认证标准
积极开展与自贸区各个成员国关于原产地认证标准的洽谈,对于每个产品制定明确的原产地认定标准。第一,由于产品类型不同,对征收税率的敏感度是不同的,要根据产品的不同弹性设计适用的认证标准。第二,针对某些特定的商品可以采取综合使用多种认定方式,比如将税则分类改变与加工工序或者区域价值成分相结合使用,提高产品原产地认定的灵活度。第三,要从战略角度制定灵活的原产地认证标准。将制定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扩展到引进高科技、保护本国产业、吸引外资及增加就业等领域。比如为了引进高科技产品,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目录,以关键技术为主要衡量指标,引导高技术产品的加工工序在中国进行,利用技术外溢效应,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水平。
2.完善累计机制,充分发挥区域协同作用
由于不同的累计机制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如双边累计会刺激双方缔约成员国加工制造企业的投资与建设,完全累计会使得产品的整条价值链在成员国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布局,协调整个成员国区域之间的合作。为了使得累计机制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国应与自贸区协定成员国之间制定灵活的累计机制,特别是在CEPA中,应积极磋商累计机制,因为港澳地区的原产资源相对匮乏,而大陆的资源较为丰裕,经济结构存在明显的互补性。若将累计条款纳入CEPA的原产地协定中,港澳地区从内地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都会归结到最终产品的价值增值部分,這一优势将会促使港澳地区的企业从大陆进口大量的原材料用于加工生产,这不仅可以弥补港澳地区的资源匮乏的劣势,更是可以带动大陆与港澳经济的互联互通,加深各产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3.加强原产地政策的引导,提高专业人才素养促进信息共享
为了使得原产地政策能普及老百姓,各行各业都要积极加入到原产地政策的引导中来。首先,政府及业内人士要动员广大企业密切关注最新出台的政策,政府及咨询机构可以设立在线咨询窗口,开通咨询热线,使得外贸企业能够普及原产地政策和其它一系列与贸易相关的最新政策。其次,加强对企业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对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实操能力等专业素养。第三,推动原产地签证便利化,如备案零门槛、无纸化申报、分类管理、异地通签等一系列便利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原产地认证环节,取得相应的原产地证书。促进海关、检验检疫、商务、贸促会等各部门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使得自贸区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当地企业。
注释:
①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信息编纂。
②数据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协定》。
③数据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安阳企业利用自贸协定优惠前3季度减免关税2030万元》。
④数据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福建自贸协定原产地证签证数量明显增长》。
⑤数据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河北省外贸企业应用足用好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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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军华.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谈判的进展与思考[J].世界农业,2012(01):33-36.
作者简介:李梦蝶(1994.02- ),女,研究方向:国际贸易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