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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新常态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举措

2017-11-03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法律事务部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抵押物不良贷款资产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法律事务部 赵 禹

浅议经济新常态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举措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法律事务部 赵 禹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商业银行要实现更加稳健、更高质量、更有效益的发展,将面临各种压力和风险考验。其中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亟需通过加大法律清收力度、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来加强资产质量管控。

一、传统法律清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法律清收工作普遍存在前瞻性有待提高、抵押物处置困难、刑事民事诉讼交叉、胜诉执行阻力和难度较大等不利因素,法律清收工作任务较为艰巨,整体清收效率和效果仍需进一步提升。

第一,法律清收周期较长。就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来看,虽然已经大部分进入诉讼程序,但法律清收进程需要的时间较长,资产变现的周期较长。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要耗费数月的时间,判决做出后到生效也要花费数月的时间,加之大多不良资产项目涉及多层法律,可能会引发多个诉讼案件或在诉讼中不断调整诉讼方案、相关当事人存在利用法律程序拖延诉讼进程的现象,导致依法清收时间较长,依法清收效果短期内难以显现。

第二,资产变现能力较弱。商业银行抵押物变现过程中存在以下现象,如某些贷款的抵押物为工厂厂房或生产型设备,抵押物较难变现;抵押物在变现过程中存在价值较高或难以处理的情况;存在涉案抵押资产经过三拍卖两降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的现状。

第三,部分项目无资产可供执行。某些不良贷款在法律清收工作中发现,通过诉讼执行扣划前期已冻结的账户资金后,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存在法院终结案件执行工作的不良后果。

第四,化解风险周期较长。当事人失联、涉及刑事犯罪、利用程序恶意拖延时间等问题导致化解风险的周期较长,拖延清收进程。如个别借款人、担保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大大拖延了案件进程。部分案件存在刑事报案,致使民事案件被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置周期较长。

二、新常态下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举措

针对传统法律清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亟需研究不良资产实际情况,加大不良贷款创新处置力度,动用全行资源协助做好资产质量管控,通过精细化案件管理、运用各类处置手段、开拓法律清收处置新方式,提升不良资产处理回收率。

(一)精细化管理案件,加大法律清收力度

一是把握主动权,提高法律清收工作的前瞻性。应建立集体沟通审议机制,不良资产处置部门、诉讼管理部门、业务营销部门等专业部门进行沟通配合,主动关注潜在违约、刚逾期或交叉违约的风险贷款,应用合同条款并更加快速地采取有效法律手段进行保全或清收,把握最佳风险预判和清收时机,做到早介入、抢先机、快化解。

二是分类施策,快速处置回收可变现资产。根据不良贷款法律清收案件的诉讼进程、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执行难易程度等情况,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突破。对于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努力提请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快速实现执行收回。对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法院执行行为失范、执行力量不足、消极执行、刑民交叉、外部干预等导致执行受阻的,尽快向上级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反映并争取有力支持,努力破除执行障碍。

三是全面推进法律清收案件清单制管理。逐案制定清收目标和进度计划,逐一列明任务要求,逐条明确责任人员,并根据清收进展情况动态调整法律清收方案,确保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清收处置计划。根据案件推进过程中的变化,及时更新应对举措。

四是灵活选择法律清收方式。科学预测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因素,以处置效率和处置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据借款人、担保人、第三方代偿人或实际控制人偿还能力和意愿,抵(质)押物变现及风险情况合理做出分析和比较,择优选择调解、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清收方式。

(二)合理运用政策,加快处置进度和效率

结合政策性新规,综合运用各类处置手段,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提高处置受偿率。

一是不局限于现金清收,充分应用以物抵债、批量转让、还款免息等政策,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1.筛选适宜抵债的不良贷款项目,对债务人、担保人确实没有现金清偿能力,非货币资产也难以进行拍卖、变卖的客户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抵债可能性,尽可能扩大抵债项目储备。针对债权人较多、拍卖程序已经进行完毕但无法执行的案件,积极运用法院执行裁定以物抵债的方式抢抓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义务人财产,通过法院执行裁定取得财产所有权,避免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义务人破产以及其他债权人追索而带来的灾难性后果。2.提高批量转让处置回收率。对于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短期内难以取得成效的,在认真评估前提下,可考虑通过批量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可借助工银国际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处置平台,积极组织平台资产包,灵活掌握批量转让政策。关注近期银监会出台增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加快推动不良资产处置。3.针对有一定偿债能力或存在易变现优质资产的不良贷款,可通过还款免息政策进行处置。

二是加大参与政府性合作产业基金业务的力度,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和合作。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参与基金投资获得投资收益、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实现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意愿,积极协商地方政府发挥其在招商引资、提供配套优惠政策、产业转型、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主导优势,通过变更抵押物属性、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购重组、拟上市或装入上市等手段,实现增值、资产价值挖掘和退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处置回收率。商业银行可为参与该过程的地方产业基金、政府背景的平台提供筹资、融资相关配套金融服务,由此深化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加强相互支持,达到合作共赢。

四是深化外部合作,创造法律清收有利条件。针对执行案件,可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灵活运用司法新规继续组织开展法律清收专项活动,借助联合惩戒机制、刑事手段及行业制裁等,敦促债务人尽快履行清偿责任,形成打击债务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合力。主动参与并配合当地法院开展积案清理等专项活动,争取在实现担保物权、诉前送达地址确认、非首封但有优先权案件执行等方面获得法院支持,抓住机遇排除执行障碍。

(三)探索创新思路,开拓法律清收处置新方式

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是经济新常态下拓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需要。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要在传统清收方式之外主动探索和实践,可配合市场前端运用投行手段、不良资产证券化手段探索处置不良资产。拓宽业务资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新设计或对常规转让方式进行优化。

针对纳入商业银行风险客户管理的表内外融资及代理投资业务,可通过利用投行手段参与化解资产风险。利用债务重组顾问产品、债委会协商重组财务顾问产品、破产重组管理人财务顾问产品、并购和股权融资产品等投行产品,为企业重组与风险资产盘活提供相对完善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投行部的客户风险资产推荐标准,筛选符合要求的不良贷款客户名单及详细信息,以利用投行手段参与化解风险。

清收处置工作中比照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采取市场化处置方式处置受托处置资产,包括债务减免、(单户)债权转让、债务和解、执行和解、买断担保责任等。通过加大重组转化清收力度,充分运用债务重组政策和手段,提高处置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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