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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职教育是个好东西

2017-11-02陈斌

南方周末 2017-11-02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受害人

陈斌

2017年10月28日,强制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研讨会在四川成都召开。研讨会透露,自2016年试点以来,成都共对176名涉罪未成年人、11名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开展128次强制亲职教育课程。据了解,对于多次拒不参加强制亲职教育的家长,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后果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

所谓“强制亲职教育”,是指强制教育父母如何当好父母、教育好子女。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禧认为,通过对监护失职或者监护失误的监护人开展强制性的亲职教育,督促其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帮助为人父母者掌握教育抚养技能,不仅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避免其遭受犯罪侵害的现实选择,更是为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重塑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必由之路。

如何更好发挥亲职教育及家庭教育在预防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大家见仁见智。但有必要首先回到两个元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保护。这两个问题有相关性,故而有可能产生概念上的混淆,但又有各自独特内涵与清晰外延,故而容不得概念上的混淆。

未成年保护的理由是,人类的孩子在性成熟前有漫长的哺乳期与幼儿期,一般而言体力、思维能力与行为能力比不上成年人,需要父母的监护及成年人的安全保护,以免受来自各色人等的侵害。为了基因绵延与社会存续,社会很容易形成这样的共识。一个合理的推论是,相对于成年人侵害成年人权益,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性质更严重,应对实施侵害的成年人施以更重的惩罚。刑法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但如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是另一个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原则应该如何适用?是把重心放在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上,还是网开一面,让未成年施害者逃脱惩罚呢?根据正当性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当侵害、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施以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核心要义;未成年人保护绝不应该等同于未成年犯罪保护,成为未成年犯罪的挡箭牌。

至于未成年人犯罪,现行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司法实践上未满14周岁犯罪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涉及强奸杀人等恶性案件,不管其法律上或司法实践上是否“不用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本人理应受到某种程度的自由限制与惩戒,这本身构成了最好、最有效的教育,否则不仅仅具体的受害人无从实现正义,未来还可能出现更多的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处罚”的,本人的父母因监护失职而理应受到民事甚至刑事追责。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对本人及其监护人责任的厘清,应该是一个第一位的原则问题。

在此基础上,才轮到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教育问题(一阶教育)及对其监护人的亲职教育问题(二阶教育)。为了让家长更好地教育子女,所以要更好地教育家长,二阶教育是为了更好地施行一阶教育而施行的教育。否则,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了,本人及其父母都不用负任何实质性责任,但父母多次拒不参加强制亲职教育却可能“涉嫌犯罪”,这种对比会让人觉得轻重感失调与比例感违和。在厘清了第一位的原则问题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教育及对其监护人的强制亲职教育,才能在适当的位置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亲职教育是个好东西,但只是未成年犯罪防治中的一个环节。未成年犯罪防治是个系统工程,必须各环节协同起作用,才能收标本兼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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