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之道
2017-11-02谭畅南方周末实习生郑可书阚纯裕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南方周末实习生 郑可书 阚纯裕
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向侦查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但监察委员会不是侦查机关,“目前是个盲点,(法律上)没有退回补充调查这个概念。如果国家监察法不加以规定,意味着不能退回。”
有人认为,留置不是司法措施,律师介入的必要性不大。一些刑诉法学者则担心,留置期长达数月,不排除发生非法证据采集的可能性。
山西运城:要强化配合意识,认真审理好监委侦办起诉的每一起案件;各县受理监委查办起诉到法院第一案的审理,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非法证据的排除要谨慎、要报告。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南方周末实习生 郑可书 阚纯裕
“两规”,反贪局……人们熟知的这些词,或将结束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叫做“留置”的新措施,一个叫做“监察委员会”的新机构。
时间表明确排下: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三级监察委员会;在明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接受审议。草案对监察委员会设立及其产生,职权和措施等作出规定,与去年人大授权三地试点的内容基本一致。
过去的一年里,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完成了试点任务。从先行一步的地方,或可看出未来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的基本形态。
反贪局并入监委部分检察官变监察官
“我是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叫监察委员会主任,大家可能觉得这是个新概念。”10月19日,在十九大浙江代表团的开放日上,刘建超做了一个别致的自我介绍。浙江省委书记车俊补充说,“全国现在有这样称谓的只有三个人”。
2017年1月22日起,杭州市省府路8号院大门加挂了一块牌子——“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与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牌子并排。春节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门前,反贪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两块牌子被摘下。
改革前,纪检部门的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员干部。整合了反腐力量的监察委员会,意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实现“全覆盖”。
刘建超这样告诉中外记者,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的反腐败委员会”。
根据2016年11月中央确定的试点方案,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委;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
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本与纪委合署办公。调整动作最大的是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透露,2016年上半年,反贪局、反渎局、职务犯罪预防处、大要案指挥中心等部门,刚刚被整合成五个全新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集中配备了“精兵强将”。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之时,监察体制改革叠加而来。检察院原有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三大职能,其中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部门,全部转隶到监委。
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吴建雄曾估算,需转隶到监委的人员数量大概占一个检察院的五分之一左右,扩大到全国层面,就是五万人左右。
转隶后,纪委监委进行内部整合。
北京市纪委原有23个内设机构,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市监委内设机构撤并重组为29个。
作为主要业务部门,17个纪检监察室被分成三类:8个负责执纪监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负责执纪审查,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一案一查,没有固定的联系地区和部门;还有1个专门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山西省监委有21个内设职能部门,包括10个纪检监察室,同样按监督、审查功能分设,部门数比为8∶2。
2017年3月,在转隶组建工作完成后,北京市纪委监委开了一次全体干部大会,宣布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四百多名机关干部的名字被逐一宣读。
这些人员,无论来自纪委还是检察院,将来都会有全新的身份。
北京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硕辅说,北京要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浙江省明确,监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将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并探索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
执法+执纪调查≠侦查
监委成立后,各试点地区的业务培训均把意识转变作为重点。原检察院人员要学党纪,原纪委人员要学法律。
《中国纪检监察报》引述一位检察院转隶干部的话:以前更多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处理的标准就是罪与非罪;现在既要执法,又要执纪,不仅要关注职务犯罪,更要增强党章和党纪意识。
在过去,纪委的首要任务是查处违纪案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检察院处理。进入司法程序后,即使纪委的调查较为深入,检察院还得先立案侦查,再审查起诉。
这些交叉重复的过程,源于法律的要求——作为非侦查机关,纪委调查需要进行“司法转化”。尤其是言词证据,检察院要重新讯问、询问嫌疑人、证人等,形成新的笔录。
“纪检部门费了那么多心力都问过了,为什么到了检察机关还要再问一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监察体制改革以查清案情为主要价值取向,突出的改变之一是简化流程。
新设立的监委,有权调查案件,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监委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种职责,以及履职所需的12项措施。
10月26日,中纪委副书记肖培在解读十九大报告时,将上述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和权限,经过试点后要修改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手段;另一类是纪委实际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要确定为法定权限,写入法律。
对于法学界关心的技术侦查,肖培表示,监委“不重复、不替代”,技术侦查仍按现有规定,由严格的审批程序决定以后,交有关部门实施。
各试点地区配套了许多文件,以便于纪检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衔接。
公安机关承担协调配合任务。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被纪委立案审查后,省监委审查组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的通知,最终一些听到风声“失联”的涉案人到案接受调查。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处于监委的下一环节,两者关系直接而紧密。在试点地区,检察院新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一个窗口对外”,统一负责与监委进行办案衔接。
职务犯罪检察部的工作以公诉权为主,有3项主要职责:立案审查、自行侦查补正(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基本环节。而按肖培的说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调查也不能等同于侦查。
对此,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曾表示,职务犯罪检察部对监委调查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衔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
山西的做法是,各级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级检察院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山西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
张建伟认为,检察院仍保有刑诉法规定的自行侦查补正权;刑诉法还规定检察院可以向侦查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但监委不定位为侦查机关,不适用刑诉法,“目前是个盲点,(法律上)没有退回补充调查这个概念。如果国家监察法不加以规定,意味着不能退回。”
还有一种解决思路是检察机关不退回,但要求监委补充证据。“(这项权力)隐含在检察院的起诉权里面,为了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起诉标准,一个是让监委补充证据,另外一个就是自己补充侦查。”
没有侦查权作为后盾,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力度会怎样,这也是学界关心的问题。
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观察,试点一年间,尚未看到检察院对监委移送案件不提起公诉的案例。他建议,在国家监察法立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实质审查权。
留置如何使用律师能否介入
留置取代“两规”的消息一经公布,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的电话就响个不停。
早年在地方纪委工作时,李永忠使用“两规”办理的案件全部告破。但他后来撰文说,“两规”是在反腐败斗争非常严重时,纪检机关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做法,必须慎用、少用,最终不用。
在人大授权的12项措施中,留置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留置是接近且程度轻于羁押的准羁押措施。
李永忠解释,留置由立法机关授予,是监委依法行权的体现,对涉案人员的心理震慑力大于作为变相强制措施的“两规”;待相关法律完善后,使用留置措施的自由裁量权将小于“两规”,对涉案人员也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
山西一位转隶干部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以前(在检察院)侦办案件只要求合法合规,现在每使用一项措施,都需经领导审批。
在北京,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在浙江,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
根据山西省监委的“使用规范”,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郭华称,这参照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对组织审查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的审查时间规定。最长不超过180日的留置期限,接近刑诉法中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
关于留置地点,试点中存在两种做法。
一种是公安机关配合。浙江宁波、衢州等地的公开资料显示,当地看守所开辟了监察留置场所,并进行高清监控改造。一些地方对留置的宣布、调查、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另一种是监委自行设立留置场所。山西运城某区监委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地试点阶段的留置场所设在运城市纪委办案基地。
第一例经监委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结的案子,出现在山西运城。2017年3月27日,原运城市水务局官员卫典成因涉嫌受贿罪被该市监委留置,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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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典成的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留置阶段,律师无法介入;移送至检察院后,律师介入须经监委批准。
学界对此做法评价不一。有人认为,留置不是司法措施,律师介入的必要性不大。一些刑诉法学者则担心,留置期长达数月,不排除发生非法证据采集的可能性。
郭华说,可能因为刚刚试点,各地都比较谨慎,“将来进入检察院的程序,(律师介入)应该会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处理。”
监委调查的案件能否经受住法庭的最终检验,也很关键。
对于留置是否可折抵刑期,卫典成案审判长、盐湖区法院副院长李双武一度拿不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是空白。“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实际上和刑事拘留的严厉性是一样的。”李双武说,经过请示,山西省高院明确答复,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此外,该案辩护人一开始强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让李双武感到有些为难。对监委调查的证据合法性如何审查,法律也没规定。后来辩护人不再要求,问题得以解决。
“贪腐案件具有高度隐秘性特点,贿赂案件更是众所周知的‘四知案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张建伟说,职务犯罪案件对口供的依赖度往往更高。
李双武说,法院还是会依照“零口供”的严格标准来定案。监委也必须重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理念,把证据办扎实。
该案开庭时,特别邀请运城市监委和检察机关来旁听。“听一听辩护人的意见,就知道侦查(调查)工作应该怎么做。法院是居中裁判,不是和他们过不去。”李双武说。
卫典成案审结后,运城市中级法院召开全市刑事法官学习培训,强调要强化配合意识,认真审理好监委侦办起诉的每一起案件;各县受理监委查办起诉到法院第一案的审理,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非法证据的排除要谨慎、要报告。
监委监督广谁监督监委
2017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国家监察法草案。草案具体内容,目前尚未向社会公开。
据新华社报道,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同配合中纪委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拟订的。
十八届中央纪委在向十九大的工作报告中则提到,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调查权限”。显然,试点的一些做法可能写入法律。至于监委本身的性质,张建伟认为,除了国家监察法,还需宪法予以规定。
一位看过国家监察法草案的法学专家向南方周末记者这样概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像我这样的大学老师,都在监察范围内。”
浙江省监委负责人曾将监察对象细化为,所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
十九大期间,张硕辅透露,北京市监委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了摸底和登记,确认总人数为99.7万人,比改革前增加了78.7万人。
据央广网报道,在十九大浙江团开放日,刘建超提出外界关心的一个问题:“大家都觉得,原来纪检机关的权力就很大,成立监察委员会,权力更大了。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
他借用宪法对公检法关系的提法来回答:监委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既合作又相互制约监督”的关系。为此,监委建立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各地试点在总结经验时,着重从机构设置等阐述其内部监督机制。如上文提及的,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原来一名纪委副书记分管多个部门,调整为多位副书记分管不同部门。
外部监督则需先确定监委的法律定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试点地区监委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委主任由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再锋利的刀刃,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李永忠分析,在人大与“一府两院”之外单独设立监委,是把监察权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保证它能“异体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由于监委是在党委领导下与纪委合署办公,“对担任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的同志来说,它还是‘同体监督。”
目前,“一府两院”每年都要向本级人大作工作报告。监委是否报告工作,官方暂时未有相关说法。
“(监委)由人大产生,就要受人大监督。”郭华说。也有学者主张,监委无须向人大报告工作,以保证国家监察权的独立性。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浙江省纪委监委专门出台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过问干预纪检监察工作的行为实行记录和报告制度。这有些类似司法机关的案件过问登记制度。
资深外交官出身、曾在中纪委负责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刘建超,2017年4月出任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7月被浙江省人大选举为浙江省监委主任。在三个试点省市,各级监委主任目前均由本级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兼任。
十九大期间,有记者问及是否实行“书记兼主任”模式,刘建超表示:“这要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