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作为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理论、实践与方法论检验

2017-11-01龙斧薛菲

社会科学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国企改革

龙斧+薛菲

〔摘要〕 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是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和市场行为,与其他所有资本组织形式一样具有可变性、博弈性、阶段性等本质特征,将其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国家宏观制度下经济成分安排的主要实现形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严重的逻辑性问题;而“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更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一般企业管理原则。从方法论和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角度剖析,“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在“交叉持股”这一资本组织形式与企业“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之间所建立的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因果关系;当“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同时具有政府行为必然性、国企针对性和私有资本“好处”性本质特征时,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便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行为,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国有资产、资本、资源及其所赋有的权利、利益的政治经济性再分配。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国企改革

〔中图分类号〕F12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5-0039-09

一、“理论”的提出与概念的澄清

从理论上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指一个国家的既定经济制度(如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中有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1〕;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2〕从实践上看,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只是在国企与私企的比例和领域上各不相同。〔3〕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既有国企又有私企和外企,已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对此,世界上许多学科领域(如西方经济学)在解释“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将中国模式作为重要的具体例证之一。再从一个经济制度及其经济成分安排的关系看,混合所有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经济制度,而是在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制度中不同经济成分的宏观安排形式,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只是由于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政治、经济发展目的不同,前者以私企为主要成分,后者以国企为主要成分。〔4〕

当前有观点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在一个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里同时混入国有、私有两种资本将企业之间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观点有各种理解和表述方法,但根本一点是,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要让私有资本直接进入其股权资本。参见文末厉以宁、谢鲁江、蔡继明、程承坪及刘凡文献。,有四大特点:一是理论上将“交叉持股、资本融合”这类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视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二是宣扬“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指私有资本直接混(进)入国企股权资本(即不是通过股票市场购股);三是将这种“交叉持股、资本融合”解释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四是认为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可以使国企“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但该理论没有阐述当一家国企不缺乏资本时是否仍要在自身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性质、目的、社会与经济功能不同的私有资本,也没有解释当一个企业(无论国企或私企)缺乏资本时是否唯有让外来资本直接进入自身股权资本才是最优资本手段;既没有分析“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本身是否是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也没有论证这种“交叉持股”对企业发展是否比其他资本组织形式更科学、合理,而是在概念上闪烁其词、牵强附会,方法上张冠李戴、逻辑混乱;在理论上则不仅违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且违背西方经济学,不仅违背社会主义而且违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原则;在实践中不仅背离中国改革的“科学社会主义”性质习近平在谈到中国改革时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这表明,科学社会主义是中国改革的根本性质。参见文末习近平文献。,而且违背西方企业管理科学和一般市场规律。鉴此,本文将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对这类观点做交叉科学检验。

严格分析这类观点表现出两个共性。首先,理论上,自改革以来,那些试图对中国经济体制进行私有化改造的观点通常到西方经济学中找“理论根据”。而上述这类观点翻遍西方经济学也找不出任何理论依据——毕竟,它们既不是西方经濟学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也不是管理学中的企业交叉持股概念——只能诉诸于“微观论”“中国式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等。其次,方法上,由于找不到任何“西方理论支撑”,这类观点只能依靠缺乏逻辑实证合理性、可靠性要素的规范式声明方法(normative approach),而不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管理学等角度求证这些规范式声明的科学性。鉴于此,本文首先强调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法律学、企业资本构成和治理的一般科学概念。

第一,一般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一个企业(无论国企还是私企)如果资本雄厚、运行良好、市场稳定,却要在自身股权资本中直接或者私下混入外来资本,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且背离现代企业管理、资本构成与治理的一般原则。

第二,一个企业(无论国企或私企)如果缺乏运行资本但借贷渠道畅通、资本手段灵活且这些渠道、手段的效益高、成本低、安全性强、丧失企业所有权风险小,却选择在自身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资本,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且背离现代企业管理、资本构成与治理的一般原则。企业之间的临时现金借贷用于解决短期运作的“燃眉之急”,这与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概念没有关系;前者不构成对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企业所有权成分和性质的任何影响。

第三,一个企业(无论国企或私企)如需额外资本,即便从银行/金融机构所获得的资本的账面成本高于以自身股权资本(即企业所有权)为代价换取的其他所有制性质不同的资本的代价,但为保证自身资本及其性质的独立性、完整性,依然可以坚持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市场方法。这既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常识,也是经济、社会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在企业身上的集中体现。2008年金融危机后,西方企业集团在举债问题上坚持其私有资本独立性、完整性充分证实了这一点。〔5〕endprint

第四,即便某个企业濒临倒闭、破产,也会有各种资本重组或解决问题的方法,可以不采取以直接或者私下转让股权为代价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即便采取这种资本手段时,也拥有多种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和条件谈判权。〔6〕

第五,国企与国企、国企与私企、私企与私企之间的股权资本“交叉融合”如果不是通过金融市场上自由、自愿、自主相互购股形成“交叉持股”〔7〕,而仅仅是政府行为使然、政策影响使然,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而且背离企业科学管理、资本构成与治理的一般原则。

第六,在任何条件下,当某个企业的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资本,该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成分、比例发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与企业股票购买者引致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发生的变化具有本质性区别)〔8〕;当一个国企的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私企资本,不仅这个国企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成分发生了变化,而且所有权性质、资本性质也发生了相应变化。

最后,本文强调,2013年习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9〕

二、“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理论与逻辑辨析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混合经济。西方社会的混合经济是指一个社会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私有制经济的现象,而中国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指在一个企业内既有公有资本,也有非公有资本,两种资本在一个企业内相融合的现象。〔10〕但实际上,西方的“混合经济”(“mixed economy”)指的就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mixed”是指经济成分所有制形式的混合而不是其他任何形式的混合,其概念定义、内涵、解释和实证案例都是指在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中有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即其中既有国(公)有企业又有私有企业。西方经济学、管理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所提出的“mixed economy”无一不是指相对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既定经济制度下经济成分的宏观制度性安排,这个“成分安排”指的是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国企和私企)共同存在于其中。因此,这个“mixed”从来不是指在一个企业中混入性质、目的、功能不同的资本。也因此,在西方经济学解释中,“mixed economy”有时也用“economy of mixed ownership”,它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有着本质不同,后者是一个杜撰出来的概念。如果承认西方的混合经济指的是“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同时存在,那么它的具体成分是什么?如果不认为是指国企和私企,这个“混合”的实体体现又是什么呢?也有观点认为,“在一个企业中有多个投资主体”就是发展了“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11〕但这不就是企业股份制吗?为什么要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呢?这样一来就出现了(1)“(西方)混合所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2)“(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一个企业里同时混入公有资本(即公家财产)和私有资本(即私人财产)”,(3)“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和私有资本在一个国企里的交叉、融合”等似是而非、交错重叠的多个“经济学”概念。然而,这既与诸多学科领域已经确立并且界定明晰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不同,又与被世界广泛接受并早就实践的模式不同,而且“交叉持股”“股份制”的功能和作用也同企业管理学、金融学、法律学的理解与定义不同。

(一)“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法论问题

一方面,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一宏观概念与股份制、交叉持股这类企业微观市场行为各有其概念范畴、内涵、定义域和所指对象,如果要向企业介绍某种微观资本组织形式,直接提出来就行了,为什么要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捆绑在一起呢?为什么要将简单事情搞复杂呢?

另一方面,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与其他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一样具有极强的企业自身针对性。而当前这种企业间(通过政府行为)私下、直接的“交叉持股”(即不同于股票市场上企业相互购股形成的简单交叉持股)是一种资本关系复杂、操作环节缠绕、管理問题颇多、效益相对低下的资本组织形式,当它指私有资本对国企资本和生产资料的交叉融合时,这种资本关系、操作环节以及引起的生产方式变化便更加复杂化。但与此同时这类观点又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即将这种具有企业复杂性、特殊性、针对性和市场微观性的资本组织形式简单视为企业或国企应该统一采取的资本组织形式,进而再定义为“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一个理论概念的科学性检验看,如果其方法论的构成,一方面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而另一方面又将复杂问题简单化,那么它通常另有目的隐藏其中;比如事先设定好目的,再根据这个目的寻找一个“理论概念”作支撑,这是伪科学概念形成的标准方式之一。从理论构建的方法论科学性看,如果事先“顶层设计”要通过“交叉持股”让私有资本直接混入国企,再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套上,进而再反过来推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交叉持股”,那么这个“理论”便有双重伪科学性,即它的“交叉持股”不是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法律学意义上的企业交叉持股,它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是宏观制度理论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二)“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科学性问题

首先,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企业法律学等角度看,交叉持股或资本融合只是西方企业诸多资本组织形式中的一种;与股份制、企业上市一样,一不改变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的私有制性质,二不代表在这个经济制度中出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经济实体,因而根本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12〕如果某种观点突然宣称企业交叉持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却不从理论、实证和逻辑角度论证为什么要改变在科学领域已有的理论定义、全世界也普遍接受并实践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那它便是一种不具备合理性、可靠性要素的规范式声明,一种出于某种需要和目的的张冠李戴。endprint

其次,从概念范畴与内涵看,交叉持股也好股份制也罢,只是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之一,而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一个国家经济成分的宏观制度性安排,其实现形式非常明确。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有多种,到底采取股份制、交叉持股还是其他形式,应该由企业根据自身内外部条件决定,并可以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随时调整、改变。〔13〕所以,企业采用哪种资本组织形式与企业其他运行方式一样,属于可变性微观市场行为。为什么要戴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帽子呢?没有企业交叉持股就没有混合所有制经济吗?

第三,从理论的实践检验看,如果交叉持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那么一个国家需有多少交叉持股的企业才能达到其数量标准呢?是否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全国企业都需要搞交叉持股?假设一个国家有20%的企业搞交叉持股并因此被认为是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日本是世界上搞这种企业之间直接交叉持股最多的国家,但即使在其鼎盛时期,也只是在大型企业里有18%的企业搞这种交叉持股,并因此引发大量的经济、企业、社会问题,不得不于90年代末完全放弃这一资本形式。参见文末林靖文献。,其中一些企业在今后某一段时间里又根据自身需要和外部作用而科学、合理、正确地放弃了交叉持股,这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就不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了呢?〔14〕难道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根据既定经济制度中经济实体(即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差异性决定,而是根据诸多资本组织形式中某一形式的数量差异性(如交叉持股企业数量与非交叉持股企业数量)决定吗?

第四,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看,企业股份制与否、上市与否、交叉持股与否,本身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差异(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平等性”决定的);既有原来搞股份制后来又放弃的企业,也有原来搞交叉持股后来又放弃的企业(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可变性决定的)。从来没有任何企业实践证明交叉持股本身一定比非交叉持股优越这一理论;在无条件控制下各种资本组织形式本身的差异性与企业资本结构的优越性、合理性不产生任何有意义的相关性。而实践反复表明,世界上既有成功的非股份制、非交叉持股企业,也有不成功的股份制、交叉持股企业,此注定股份制、交叉持股本身只能是变量性、博弈性企业的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怎能将它视为一个国家宏观制度下具有稳定性的经济成分安排呢?

第五,逻辑扮演概念科学性的“判官”,而演绎性又是逻辑性的验证之一。几百年的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史和中国改革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史都表明,一個企业既可以根据自身资本性质、发展目标、生产特征、市场环境、竞争格局等诸多因素选择某种有自身针对性的资本组织形式,也可以不断根据上述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关系的变化而改变这个形式。显然,将某种形式视为一个国家诸多企业具有统一性的资本组织形式,构成了一个“全新”的管理学概念,而将这个“统一”形式视为一个国家既定经济制度下带有稳定性、宏观性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便构成了一个“全新”的经济学概念。然而,它们可以用来对世界上任何一个企业的资本形式合理性进行检验与衡量吗?可以用来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是否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检验与衡量吗?如果不行,又是怎样成为具有科学性的理论概念的呢?

第六,从交叉持股本身的历史看,如果两个上市企业在市场上相互购买对方股票,即构成一种交叉持股。能说这就是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吗?当然不行。毕竟,“企业上市”早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出现了;毕竟,从企业资本结构看,“上市”本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下的一种企业集资手段、模式;毕竟,两个或多个企业在市场上相互持有对方股权资本或一个企业里有多个投资主体的形式在西方私有制下也早就出现了,无非是资本的一种流动性、集中性体现(马克思),或者是一种资本边际效率性的体现(凯恩斯),而与一个既定经济制度是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毫无关系;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化行为本身,相同性质的资本搞交叉持股或股份制并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因而它不等于也不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

上述分析表明,当一个概念出现逻辑性、合理性、可靠性、演绎性问题时,它会导致各种错误的理解、模糊的内涵,无论表面看起来多么“规范”(简单)、听起来多么高深(复杂)。而从上述理论、实践推证看,一个经济制度里即便有企业搞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也可以完全没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征;反之,即便没有企业搞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也可以具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征——只要其中有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如企业)共同存在。显然,许多世纪前就已出现的、今天西方很少采用的企业私下的直接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不可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导致日本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产生大量问题并影响经济发展的企业之间私下、直接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也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企业之间在目的明确、绝对需要、完全自愿、资本性质相同的市场原则下通过私下安排产生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仍不可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三)“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系伪经济学概念

首先,从金融学和企业资本治理概念看,企业交叉持股、股份制、上市、合资、战略同盟等多种资本组织形式都可以指在“单个企业层面”存在“在一个企业中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情况。从交叉持股本身看,如果两个企业在市场上相互购买对方股票构成一种交叉持股能够说是发展了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吗?当然不行。毕竟,企业上市早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出现,而企业股份制也在16世纪欧洲殖民主义经济体系中已经出现。能够说“微观层面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古罗马或16世纪就开始了吗?当然也不行。能够说西方国家的这种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搞了100多年了吗?当然还是不行。毕竟,交叉持股、股份制、企业上市,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下的企业资本手段;一个企业里有多个投资主体无非是资本的一种流动性、集中性体现(马克思),是一种资本边际效率性体现(凯恩斯)。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化行为,相同性质的资本搞交叉持股或股份制并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所以与一个既定经济制度是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毫无关系。endprint

其次,从方法论看,学术上的“指鹿为马”可以是因为概念混淆、理解偏差、知识匮乏所致,但有目的的“指鹿为马”则犹如项庄舞剑。当然这种“微观论”不是理解问题,因为它的真实所指非常明确,即私有资本通过政府行为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并成为国有生产资料占有者之一和单个最大资本占有者。

第三,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具有平等性、可变性、针对性、权宜性、阶段性、临时性等特征〔15〕,而企业的相关决定又具有无限博弈性、无限差异性。这种杜撰出来的“微观论”概念无异于说,一个企业可以搞也可以不搞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临时搞一下然后也可以再放弃。世界上有这种游移不定、变化无常、纷乱无章的“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一个经济制度下带有宏观性、稳定性的经济成分安排吗?

第四,从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等领域的理论和市场经济实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存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之分。这是因为,(1)它指的是“所有制经济”而不是企业自身具有可变性资本组织形式,更不是一个企业硬要在自身具有可变性、特殊性、针对性性质的股权资本中混入所有制性质、目的不同的外来资本〔16〕;(2)全世界无论是私有、国有或是集体企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市场经济实践看,选择在股权资本里直接混入外来资本(这里指所有制性质相同的资本)解决企业问题,是风险较大、成本较高、效益较低的办法〔17〕,而且在国企中以这种方式混入私有资本还是加剧贪污腐败、官商勾结、贫富差别、两极分化、国有资产流失的平臺。〔18〕显然,这种手段落后、效益低下、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本组织形式既不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更不可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关系。因而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任何一个企业会选择这种手段解决企业一般问题,又怎么是“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呢?(3)将这种所有制性质不同、经济目的不同、社会功能不同、来源不同、结构不同、组织方式不同、市场手段不同、分配决定不同、代表的生产关系不同、效率效益衡量也不同(即“十大不同”)的资本在一个企业中通过政府行为“交叉融合”在一起,怎样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明晰”?产权不明晰的资本组织形式就是“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吗?显然,它只是牵强附会杜撰出来的一个伪概念。

三、“非市场性交叉持股”的四大本质特征

“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与其他资本组织形式一样,是企业市场行为,需要遵循自由自主、目的明确、有的放矢、完全自愿等市场经济原则。很显然,上述“中国式、微观式混合所有制经济”所指和所要的并不是这种市场性交叉持股,而是一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集中表现出以下特征:

1.唯心主义的手段与目的关系

毕竟,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企业/国企搞“交叉持股”的观点存在诸多理论科学性、实践可行性和逻辑演绎性问题,于是,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在“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交叉持股、资本融合” 这两个企业资本组织形式本身就有差别,各自也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从经济学、管理学、企业战略学、金融学、法律学看,企业可以交叉持股而不搞资本融合,也可以搞资本融合而不是交叉持股。那么哪种模式才能使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呢?哪种模式才能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又能使国企“资本功能放大、资本增值和竞争力提高”呢?“非市场性交叉持股”观点对此含糊其辞,其概念的逻辑构成也无法做到严谨、清晰,而且常常表现出对西方管理学、市场学、金融学、法律学等常识的缺乏。与“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之间主观臆断地建立了一个手段与目的关系。比如,有观点认为,“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19〕

首先,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和相关领域理论从未有这样的逻辑概念,也无实证研究证明这种私下的、直接的“交叉持股”手段本身可以达到这种目的。从企业实践的辩证唯物主义法则看,任何资本组织形式都具有条件性、可变性、博弈性、成功或失败双重性;从企业管理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则看,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什么“点石成金”的利器,而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如同企业任何其他资本组织形式、战略手段、市场方法、产品/服务种类、竞争方式等一样,本身不能保证企业“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

其次,单从交叉持股或资本融合这一资本组织形式本身的结构、功能、运行等复杂性看,在企业、市场差异性条件控制下,许多资本组织形式比它的效率效益高得多、成本低得多、风险小得多、问题少得多,从而更有可能使企业“资本增值、资本功能放大、竞争力提高”。这样,一个悖论便产生了:如果其他资本组织形式能更好地使一个国企“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这个国企是否会为了“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目的而采取相对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手段呢?或者说,为了发展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它是否会放弃更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呢?

第三,再从实践看,自改革以来,中国尚存的国企在没有采用这种国有、私有资本搅和在一起的“交叉持股”时,哪个没有相对做到“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呢?〔20〕今天,那些运行不良的国企就像全世界所有运行不良的私企一样,也不是因为没有采取这种所谓的国有、私有资本搅和在一起的“交叉持股”所致。即便有些国企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就像中国和全世界私企中不断出现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企业一样),是否有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更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资本组织形式和方法呢?是否可以为了最广大人民利益对它们进行重组、合并或由其他运行良好的国企对其进行“交叉持股”或兼并收购呢?所有中国私企今天也没有能绝对做到笼统、抽象的“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因而也就是一种无限性、相对性标准),它们是否也应该采用“交叉持股”手段呢?或者,它们是否也应该全部“出售转让”给国企呢?显然,这种编造出来的“交叉持股”手段与目的关系不仅逻辑短路,而且违背基本市场原则。至于它到底是因为逻辑混乱、缺乏经济学、企业管理学和金融学常识所致,还是想用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手段达到对国企进行私有资本化改造的目的(尽管这个目的隐藏在“国有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的幌子之下),不得而知,但二者必居其一。endprint

2.唯心主义的因果关系

从方法论看,缺乏逻辑实证合理性、可靠性的规范式声明所建立的“因果关系”犹如海市蜃楼,而“非市场性交叉持股”观点正是在“交叉持股”与“国有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之间建立了这样的因果关系,似乎因为“交叉持股”国企就能“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如果世界上真有如此神奇的资本组织形式,那所有企业都会采用,人类便有了1+1=2的完善市场机制、企业机制和经济机制;资本主义再不会有任何问题了,社会主义也再不会有任何问题了。归谬法所揭示的这种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表明,认为某个企业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既能发展带有宏观制度性安排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又能使企业在微观运行上“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不仅是一个违背经济学、管理学的伪概念,而且是一种典型的唯心主义方法论产物。

再从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看,“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均是抽象性、笼统性概念,而非企业采取某种资本组织形式的具体、实际、有明确针对性、符合科学管理原则的依据。正因如此,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企业会以此为由决定采取某种具体资本组织形式,也没有任何一个企业董事会在讨论管理层提出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时会接受这种概念性、笼统性、抽象性理由。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企,到底是为了这种概念性、笼统性、抽象性理由而统一采取“交叉持股、资本融合”,还是应根据其自身性质、目的、社会功能、内外部条件、具体问题并遵循科学管理原则决定采取某种资本组织形式呢?

3.“非市场性交叉持股”的政府行为必然性

从最一般市场规律和企业管理科学看,“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与否本应是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和选择。而现实中,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却只能在政府行为作用或政策影响下才能发生,即各级政府要靠“拉郎配”才能完成这个所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任务。①然而在理论上,即便搁置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科学管理问题,光这种政府行为本身也有明显的逻辑性、可行性问题。当政府在挑选一些国企和私企搞“交叉持股”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要挑选多少才算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呢?是否挑选得越多越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呢?是否被挑选上的国企就可以“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而那些未被挑选上的就不能达到这些目的呢?

再从逻辑实证“政府行为必然性”和“微观论”的关系,如果企业本着自主自愿、目的明确(企业的微观市场目的不可能都一样)、针对性清晰(企业针对的微观问题不可能都一样)、手段必要(企业解决问题的微观手段不可能都一样)的市场原则和管理科学原则,并根据自身资本性质以及内外部条件科学决定采取什么资本组织形式,那么,依靠“企业交叉持股”发展“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永远不可能实现。从企业管理学、金融学、法律学和一般市场原则角度对这种“交叉持股”做可行性检验,可以揭示其政府行为的必然性。

(1)一个国企如果发展得好,根本没有必要让私有资本直接进入自身股权资本,更无必要搞这种私下的、直接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这是企业管理基本常识,西方国企也不例外,而且法律也加以禁止)除非政府要求它这样做,也只有政府能够要求它这样做。

(2)一个国企如果发展得不好或需要额外资本,也无需这种“交叉持股、资本融合”方式,因为有大量比它优越得多的资本组织形式、企业改进方法和贷款渠道,而即便是“市场性交叉持股”也已被理论和实践证明是效益低、成本大、所有权风险高、导致各种企业问题的手段〔21〕,因此,只有政府才能要求它采用这种“交叉持股”。

(3)一个私企如果发展得好,也不会搞这种“交叉持股”。首先,它不会让国有资本直接、私下进入其股权资本并分享它的利益。其次,如果沒有明显超过自身私有资本回报率的好处,它也不会多此一举混入国企股权资本(会产生大量、各类额外成本);而如果在政府作用下有这种好处,那这个“交叉持股”必然产生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大“经济学”结果:一是官商勾结、贪污腐败、利益集团形成,二是国有资产实际流失,三是贫富差距、两极分化进一步加大。

(4)一个发展得不好或濒临破产倒闭的私企可能愿意与国企搞这种“交叉持股”,但没有一个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具有科学管理能力的国企会与它搞“交叉持股、资本融合”,除非政府“拉郎配”。而如果发生,这个“交叉持股”不仅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一般管理原则,而且是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一个私有资本“买单”,不仅直接导致这个私有资本享受比中国最广大人民中任何一个成员都要大得多的利益,而且也必然产生上述三大“经济学”结果。

综上所述,运行良好的国企、私企都无需这种“交叉持股”;运行不好或需要发展资本的国企有多种优于这种“交叉持股”的资本组织形式;而发展不好的私企也因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管理原则不可能与任何国企搞这种“交叉持股”。那么“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又怎么能通过“交叉持股”得以实现并发展呢?

4.“非市场性交叉持股”的国企针对性

有观点表面宣扬“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与私企互相“交叉持股、资本融合”(从经济学、企业管理学、法律学、金融学等角度看,这种“理论”依据具有多重荒谬性),实则只要求在国企股权资本中直接、私下混入私有资本,让私有资本成为国有生产资料、资本和资产的最大单个占有者。因为无论从一般市场规律还是管理学一般原则看,有哪个私企愿意在没有好处的条件下无缘无故让一个国企资本混入其中并成为其生产资料实际占有者、股权资本和利益分配的一部分呢?没有这个“好处”作为前提条件,即便有政府作用,私企也能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企业法律为依据加以拒绝。对国企而言则不然。政府作为最广大人民推选的代表,管理着属于中国最广大人民共同占有的国企资本、资产、资源和资金(银行),它可以挑选某个国企与私有资本“交叉融合”发展这种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为了让某个私有资本愿意搞这种所谓的“交叉持股”,必然以私有资本获得好处为前提。无论从企业管理与实践看,还是从一个宏观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成分安排看,这种针对国企的拉郎配式的“交叉持股”既不是符合任何市场规律的交叉持股,也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那它到底是什么呢?endprint

在上述“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四大本质特征中,唯心主义的因果关系和手段目的关系为政府行为必然性、国企针对性提供了伪正当性。如果说这两个关系只是方法论问题和缺乏企业管理常识所致,那么当这种“交叉持股”同时具有政府行为必然性、国企针对性和私有资本“好处”性本质特征时,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就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行为。

四、结论:在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上的唯物主义方法论坚持

1.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因其微观本质不能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形式

交叉持股或资本融合是企业诸多微观资本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其选择也是企业自身微观市场行为,而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在国家既定制度下对经济成分的宏观制度性安排。即便一个国家所有的企业都搞了交叉持股也不能代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其次,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具有可变性、针对性、特殊性、博弈性甚至权宜性、临时性等本质特征,因而任何一个形式都无法成为宏观经济制度下具有稳定性的经济成分制度性安排。第三,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遵循自主自愿、目的明确、有的放矢、绝对必要等市场原则,而主观选定“交叉持股”并让所有企业或挑选的企业将它作为统一的资本组织形式,明显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管理原则。因此,交叉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的理论、实践和逻辑基础都不存在。

2.“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因其本质特征和伪科学性不应该成为企业资本组织形式

“微观层面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观点在“交叉持股”与 “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之间建立了“规范式”因果关系,以论证国企与私有资本交叉融合的必要性。然而从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自身可以保证 “资本功能放大、保值增值、竞争力提高”。事实上,从其本质特征和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看,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既不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能保证国有资本“放大、增值、提高”。因此,这个“因果关系”是一个典型的唯心主义的产物,再加上其政府行为性、国企针对性,已经沦为一个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违背企业管理原则的伪科学概念。

3.“非市场性交叉持股”因背离多重科学决定而不应该成为企业资本组织形式

无论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从西方经济学看,将具有“十大不同”的国有与私有资本捆绑在一个国企里,必然以国有资产流失和私有资本获利为前提,也必然是对“资本性质、目的与组织形式一致性”这一科学管理决定的背离。再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看,私企之间的“交叉持股”改变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资本成分,而“非市场性交叉持股”还改变国企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及其资本性质,并因此改变其利益分配权和分配性质,这也从根本上背离了“资本所有权与分配权”对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科学决定。这两个“背离”不仅使私有资本成为国企生产资料的单个最大占有者,而且成为单个最大利益获取者;不仅从根本上改变国企的生产资料、资本为“最广大人民共同、平均、合法占有”的根本性质和政治经济原则,而且构成进一步导致贫富差别、两极分化的制度性再分配。

再从管理科学理论和实践看,根据“企业/市场因素差异性、管理差异性”两个资本组织形式的决定,企业行业、类型的不同,相同行业、类型企业在发展阶段或规模上的不同,相同行业、类型、规模、发展阶段的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不同,相同行业、类型、规模、发展阶段的企业遇到相同问题时采取的手段和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导致对一个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决定具有无限差异性,绝对特殊性、具体针对性。它们不僅体现而且要求企业遵循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管理决定。而“非市场性交叉持股”的“统一性、同一性”是对这个科学管理决定的根本否定,是唯心主义方法论指导下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违背科学管理原则的产物。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很有必要(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在各个市场和非市场领域积极发展国企——西方国家已有大量成功案例),而向企业介绍某种新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也未尝不可。但将主观选定的某种问题颇多、效益低下的企业微观资本组织形式与宏观经济制度概念进行“套叠”,且为了使这种“套叠”看起来合理,更改这个本已在理论上得以科学确立、全世界普遍实践的宏观制度概念内涵,硬套一个所谓“微观层面”,则不仅仅是简单的学术或概念科学性问题了。本文论证表明,“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所产生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对国有资产、资本、资源及其所赋有的权利、利益的政治经济性再分配。

〔参考文献〕

〔1〕Pollin, Robert. Resurrection of the Rentier〔J〕.New Left Review,2007: 140-153;Reisman, David A.Theories of the Mixed Economy〔M〕.Pickering & Chatto Ltd,1994.

〔2〕Schiller, Bradley.The Micro Economy Today〔M〕.McGraw-Hill/Irwin,2010:15;Brown, Douglas.Towards a Radical Democracy: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Budapest School〔J〕.Routledge,2011(11):10–11.

〔3〕〔6〕〔16〕龙斧,高万芹.“资本混合型企业”对中国国企效率效益影响的交叉科学分析——三评“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J〕.现代经济探讨,2015(6).

〔4〕龙斧,王今朝.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不等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二评“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J〕.社会科学研究,2015(1).

〔5〕龙斧,王今朝.“核心消费决定论”——从市场与消费的结构性扭曲看中国内需不足的根本影响因素〔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6).

〔7〕龙斧.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概念科学性的唯物主义再认识〔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6(5).

〔8〕〔12〕龙斧,王今朝,陈硕颖,高万芹.“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资本混合型企业”辨析〔R〕.北京大学中国与世界研究中心研究报告,2014(2).

〔9〕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主义〔N〕.新华社要闻,2013-01-05.

〔10〕厉以宁.中国道路与混合所有制经济〔J〕.中国市场,2014(23).

〔11〕谢鲁江.混合所有制经济:三重意义上的体制平台〔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6).

〔13〕〔15〕龙斧,陈硕颖.“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与内涵的交叉科学检验——评“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5).

〔14〕林靖.日本:走出交叉持股“泥沼”〔J〕.财经金融实务,2007(11).

〔17〕Schiller, Bradley.The Micro Economy Today〔M〕.McGraw-Hill/Irwin,2010:15.

〔18〕Brown, Douglas.Towards a Radical Democracy: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Budapest School〔J〕.Routledge, 2011(11):10–11.

〔19〕蔡继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与混合所有制经济〔J〕.人民论坛,2015(6).

〔20〕程承坪,刘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把握的若干重大问题〔J〕.学习与实践,2015(4).

〔21〕龙斧,高万芹,王今朝.西方与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社会与政治属性——五评“资本混合型企业”的决策科学性〔R〕//外国经济学说与中国研究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279-83.

(责任编辑:张 琦)endprint

猜你喜欢

国企改革
新形势下国企改革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辽宁国有企业改革体制机制创新问题研究
对外开放、金融发展与产能过剩化解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影响因素及治理结构的设计
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风险分析
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风险分析
浅谈国企改革中如何做好人才开发管理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公司治理研究
建立财务治理机制 推进地方中小型国企股份制改革
研究国企改革下的功能定位与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