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占地为爱车“纳凉”,受害业主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2017-11-01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小区因规划的车库、停车位较少,加之业主的车辆不断增加,到了停车位“一位难求”的地步。进入酷暑后,要想在凉爽地带找个车位更是难上加难。起初,个别业主为能让爱车有一处“纳凉”之地,便“自力更生”地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处、绿化带内“开辟”车位,甚至为了能长期占有,还在这些公共用地上安装地锁、简易停车棚等等,有的业主见状纷纷效仿,仅仅数天时间便不仅造成小区极不雅观,而且造成交通擁堵,尤其是在上下班时段,几乎寸步难行。请问:作为受害业主能否要求他们恢复原状?
读者:朱莉萍
朱莉萍同志:
你们有权要求占地业主恢复原状。
一方面,占地停车业主的行为违法。《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中的共有,是指全体业主就对应区域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小区的部分业主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处、绿化带“开辟”车位,甚至安装地锁、简易停车棚等等,为自己的爱车谋求“纳凉”之地,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而且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即他们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另一方面,占地业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也指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作为被侵权的业主,你们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占地停车业主改正,如他们固执己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你们均可以通过来诉讼来维权。
律师:颜东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