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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下)

2017-11-01樊崇义

21世纪 2017年10期
关键词:人本人本主义被告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人本主义(下)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体现与运用。它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其一,在法律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贯彻于全过程。其二,强调法律同经济社会的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其三,要求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活动,必须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恤人情、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其四,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弘扬人文精神,树立法律权威完善法规制度。”

人本法律观突出了一条重要原理——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法律源于人这一道理,不少学者的看法是一致的。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西方学者也有同样的观点,金杰特教授指出:“人对其生存的自觉,与其生活的关切,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生与死、幸与不幸、权力与冲动等不安全感,使人创造了法律。”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施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证人、被害人等,其问题的核心就是违背了人是法律之本的基本原理。大家知道,封建专制的刑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视被告人不是人,把被告人当作刑事诉讼的客体和追究、刑讯的对象,近现代的刑事诉讼,以人本法律观为指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从客体转向了主体,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刑诉法设置一系列制度、程序,保证其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尤其坚持“刑事责任要追究,人格不可辱”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其根本哲理就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法律观”。

坚持人本主义的法律观,贯彻和实施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必须以“人文关怀”的精神和理念指导办案活动。“人文关怀来自于人文精神,它是一种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对象的思想和观念体现,其本质在于以人为中心,以人性为基础,时刻关注人的合理需要。所以,人文关怀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对真实的个人价值与尊严、人格和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真情关切。”一个办案人员所具有的人文关怀就是遵循个人优位观念,通过司法判断表达对当事人的关注,把当事人真正地作为一个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不再把当事人看作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一个消极的、被动的客体,进而充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当前,在深入进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摆在公安司法干警面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在人本法律观的指引下,把中央关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贯彻好,实施好。我们应该看到,在“规定”中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所列举的排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还仍然存在,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侦查中的违法现象丛生,非法证据在法庭上常常出现,导致的错案仍有发生。“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可谓三令五申,为何仍禁而不止?笔者认为还是“以人为本的人本法律观”尚未确立,或者是立而不牢,真正令行禁止还要从人本法律观的培育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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