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就“王老吉”商标异议案做出决定
2017-10-31李黄裳黄若微
李黄裳+黄若微
案情简介:
2014年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一件欧盟商标,如下:
异议期内Multi Access Limited以《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1) (b)款规定的混淆可能性为理由提起异议。四件引证商标为:
1 2 3 4
文字商标
WANG LAO JI
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
EUIPO驳回了该异议请求,异议人继而向申诉委员会提起了申诉。申诉委员会支持了EUIPO做出的异议决定。
决定要旨:
委员会首先指出,本案相关公众应为一般消费群体,并不应限定为有亚洲背景的消费者。
委员会进行商标比较时,赋予了视觉因素更大的权重:相关公众在接触到异议商标时,绝大多数只会认为异议商标的内圆中经过风格化设计的“王老吉”是一些可能与亚洲文字有关联的线条组合,从而将其仅认为是具有装饰作用的图形要素,且其在布局方式、字形等方面与引证商標差别十分显著,因此在视觉方面难以认定为近似。至于发音和概念方面,由于相关公众无法将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中的中文内容作为文字进行识别和理解,因此也不能得出存在近似的结论。
启示:
对于希望在欧盟申请中文商标的申请人而言,需要明确的是:中文商标在欧盟商标申请及后续相关程序中都会被认定为图形商标而非文字商标,相应地,在与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时,主要是通过视觉方面进行对比,而发音、概念对比的重要性相对较低。因此,如果发现在先商标与拟申请商标的中文文字内容相同或近似,在后申请人可以考虑通过强化具有自身特色的视觉效果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申请时遭到异议的风险。
对于在欧盟已持有中文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而言,本案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再次提醒了中文商标权利人在欧洲开展维权活动时,一方面,如果确有希望将相关公众限定在具有东亚背景、认识汉字的相关人群中,应结合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而非仅仅凭着“商标中有中文”这一事实),尽可能提供证据以说服主管机构或法院;另一方面,当无法对相关公众的范围进行如上限缩时,在进行商标标识的近似性比较时,一般情况下就无需再基于母语(中文)习惯执着于发音、含义上的近似性,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在视觉方面的比较上。当然,对于恶意“搭便车”的行为,如果无法在商标法框架内解决相关纠纷,也可以争取通过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来实现维权目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