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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背景下中国社会治理初探

2017-10-30梁敏胡菲

世纪桥 2017年9期
关键词:网络社会社会治理互联网

梁敏++胡菲

【摘 要】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中的断裂时期,具体表现为旧的组织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新的组织还未建立,“原子化”的个人大量存在于社会中引起我们的关注,同时我国的非组织化问题突出,这无疑给社会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文从社会再组织化的角度分析了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我国的再组织化提供了良好的工具,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重要力量和必要途径,以期为我国的社会治理提供可行之道,从而促进中国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再组织化;社会治理;网络社会;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9-0046-02

一、 背景分析

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治理难题引起了社会学者的关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需要从转型前后社会组织的变化进行分析。社会治理主体是政府,对象是社会及民众,因此要处理好主体和对象的关系,庞大的人口和广阔的地域需要政府的“善治”,其中的治理之“道”急需思考。本文以新中国成立为起点、改革开放为转折点,把转折前后的社会组织对比,可以看出社会治理的最佳路径——社会再组织化。

(一)改革开放前的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控制社会资源。解放后中国共产党面对百废待兴的国家,为了快速恢复国家建设提出可以适当牺牲农业来支援工业的口号。在政策引导下在农村建立生产大队,城市中有单位,于是生产大队控制农村资源,单位控制城市资源。社会力量薄弱不能和政府对抗,形成“强政府-弱社会”的体制框架。此时治理模式是“动员式治理”,即社会组织动员民众完成国家任务,社会成员的被动参与使得社会生活打上了政府“强制”的印记。而人们私人生活形式单一,社会贫富差距极小,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为了发展城市支持工业建设,提出对中国影响深远的二元制结构即农村居民没有政府的允许下不能随意迁到城市,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且缺乏平等、信任感和安全感,单位的动员社会和控制社会能力很强,社会保持超稳定的结构状态。[1](P.24-29)

(二)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治理模式

改革开放后政府实行市场经济,资源由市场管理,市场的发展意味着国家权威逐渐减弱,社会有了话语权。随着市场发展,现代企业出现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构,组织开始承担社会生产、消费职能。各类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复兴起来,组织的角色和职能也日趋清晰。原有的“政企不分”“社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1](P.24-29)在转型过程中市场确立了主导地位,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和效率提高,逐渐替代单位的职能。企业的利润和效率主导发展,社会福利由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造成了“企业强—员工弱”的局面。企业的政治动员和社会控制不如从前,加上我国政府治理具有“碎片化”、治理效率低下、管理能力不足的缺点,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如社会失序。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除了政府自身社会自组织的兴盛也可以减缓政府组织缺位带来的不良后果。由于中国自组织情况不容乐观,因此非组织化问题较为突出。

二、 我国社会的非组织化问题产生原因

由于转型期政府治理不足和社会自组织缺乏,人们生活在自己狭小的空间中,人际关系逐步疏离,社会问题较为突出,这时非组织化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 工会组织名存实亡

工会是工人阶级为了争取利益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的产生而建立起来的。由于人们把工会看作是“工人阶级性”“职工群众性”“政治主导性”相统一的社会组织,导致工会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但忽略微观的职工权利,当面对具体职工维权事件时,基层工会进退两难、无所适从,难以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使其失去职工群众信任。此外国有企业工会和私有企业工会是企业的一个部门,缺乏独立性,很难使工会成为维护基层群众利益的组织,工会本应是帮助员工处理社会关系的组织,使员工不以“原子化”形式与政府直接接触,然而工会责任的缺乏使个人散落在社会上,名存实亡。

(二) 非政府组织发展缓慢

非政府組织的非盈利性特点使其在公共事务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救助、环保组织、妇女维权中作用重大。反观中国公共事务缺乏非政府组织的身影,近年来虽然非政府组织发展速度很快,但在如贫困人口问题上责任缺失,这种缺失与非政府组织大量出现是不协调的,究其原因,尹海洁在《非政府组织的政府化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中提到政府部门工作需要促使社团组建,无论发起者、人员构成和经费都是政府干预。造成非政府组织政府化程度很高,非政府组织“附属性”使其很难成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力量。非政府组织是社会的安全阀,帮助社会减少动乱,帮助政府救济弱势群体,避免严重的社会失序,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三) 各群体组织化程度较低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制度建立起来,员工成为企业的一部分,但除了企业他们普遍处于非组织化状态。此外城市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增多吸引大批农民进城,却无法享受城市的福利待遇,留在农村的儿童、妇女、老人也缺乏社会的支持,户籍制度的限制使他们处于非组织化状态。大部分人的非组织化状态对政府的社会治理是极为不利的。社会心理学家庞勒在《乌合之众》中指出的,作为个体的人是理性的、有教养的、有独立性的。但随着聚众密度的增大,身处其中的个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将渐趋一致,变得越来越情绪化和非理性。聚众中个体的人丧失了独立的、理性行动的能力,在情绪的支配下,既有可能做出英雄之举,也有可能残暴无情。[2]如何把无组织的群体有机整合,需要政府有效管理。

三、 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思路

以上这些问题是因为社会处于低组织化、非组织化状态,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就有了根本的思路——实现社会再组织化,满足利益群体的多元利益诉求。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看,我们民间组织可以代替政府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一般是颁布社会政策让下级政府推行,从而实现间接管理社会的职能;另一种是借助社会组织来实现社会治理。除了刚性的社会管理事务以外,柔性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不应由政府直接去担当,否则会陷入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成本极高、效益低下的陷阱。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而且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新旧组织的更替使大众生活在社会组织的“真空”之中,成为“原子化”的个人,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因此有必要发展民间社会组织。网络时代“互联网+”的出现,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兴盛奠定了基础,“互联网+”能压缩社会的连接层次、建立新的、便利的社会连接关系,加强社会的连接效果,以及对传统模式的革命性创新。[3](P.39-51)新技术为我国社会转型的再组织化提供了工具,而社会的自组织则是形式,两者的有机结合能为有效的稳定社会秩序提供保障。endprint

四、 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必要途径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一些新型组织出现,“虚拟组织”“虚拟团体”让“原子化”的个人在线上集合起来,我们也可以利用新技术如“互联网+”发展社会自组织,使更多人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集中智慧为社会保障和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一)运用互联网新技术重新建设基层组织

互联网新技术以其强大的渗透力打破了传统组织的边界,改变传统组织机构化、封闭化的缺陷,对传统组织提出了挑战。新型组织更加开放、平等、自由,更适应现代人的生活习惯。当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基层组织的重新发展带来机遇,这些新技术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且办事效率快,透明度高,能吸引群众参与到基层的自治中来。胡重明在《再组织化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中就提到了浙江舟山运用网联网进行基层自治和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且近年來学界理论者对电子政务、政务微博等方面的大量关注有利的说明了新技术在重塑政府和社会组织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所展现出的可能性。[3](P.39-51)

(二)“线上”社会组织向“线下”延伸

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117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7.9%,较2013年底提升了2.1个百分点。[4](P.63-70)中国网民人数的不断增加为“线上”社会组织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由于网络匿名性的特点,网民可以大胆在“线上”组织提出自己的看法、贡献自己的智慧。许多网民在现实社会中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不能实现自己管理组织、贡献社会的“斗志”,于是把这份“雄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并将虚拟社会的治理经验延伸到现实社会中完成自己的志向。例如中国的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地理、时间、经费的限制没有得到快速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志愿发起、志愿组织、志愿服务,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如微博打拐、微博解救乞讨儿童事件等。

(三)互联网新技术为公民参与到公共治理成为可能

现实社会组织化程度低是由于政府没有给人们提供相应的机会,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办一切,虽然民众在公社和单位等组织中,但这种高组织化是以扼杀民众自由为代价的,是僵硬的组织化。改革开放后政府简政放权允许自组织的成立,但受政府高强度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没有独立空间,无法摆脱“强政府-弱社会”的管理机制。21世纪网络的发展吸引网民参与到虚拟社会的组织中来,一些虚拟组织的“领导”借助网络平台讨论现实社会的问题,并进行缜密的调查和取证,为社会问题的快速解决提供了“智库”。很多冤假错案就是由于这些网民的发现、监督,使这些案件能够进行重新审理,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让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近年来网民的这种参与越来越多,他们在网上组织起来商量解决事件的方法,统一行动、统一思路,对形成合理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进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永祥.社会的再组织化:现阶段社会管理与社会 服务的重要课题[J].教学研究,2008.

[2]勒庞.乌合之众[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3]王国华,骆毅.论“互联网+”下的社会治理转型[J]. 学术前沿,2015.

[4]胡重明.再组织化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以浙江 舟山“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为例[J].公共管理 学报,2013.

[责任编辑:褚永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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