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的时代担当
2017-10-29米绪
米绪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正式实施。该法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让好人行善没有了后顾之忧。
2014年春晚小品《扶不扶》,引发国人热议。结尾有这样一句:“这人倒了咱不扶,这人心不就倒了吗?人心要是倒了,咱想扶都扶不起来了。”一段时间以来,“扶不扶”倒地老人屡次成为了公众话题,屡屡发生的“扶不扶”事件,将原本简单的助人为乐,幻化出诸多维度的博弈。不扶,良心难安;扶了,账户余额不足。人心冷漠的表象之下,是转型期社会的复杂难题?是文明的倒退?是诚信的缺失?是道德的滑坡?但我们更应该思考背后的社保和法律缺失。假如我们的医保能够给予老人或伤者足够的支撑,那么谁还有必要去讹诈救命恩人?毕竟,能够反过来咬自己恩人一口、颠倒黑白而没有任何心理障碍,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支撑他们讹诈的不过是一种生的渴望而已。在这个意义上,讹人事件的产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一些应该让政府承担的或相关组织承担的责任,砸中了倒霉的路人。
所以说,我们对这一现象的口诛笔伐,一次比一次更强烈,但依然无法根除。所谓的道德批判已经被脱敏,整个社会需要一个“跌倒险”的出现,需要一个“好人法”的出现。在挽救人心这一点上,制度和法律效果更直接。
每次见死不救发生后,舆论都要呼吁我们向国外学习,建立自己的“撒玛利亚人条款”。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三次修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表决稿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 我们也拥有了自己的“撒玛利亚人条款”,而几次修改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这让英雄们终于不再有落泪的可能。
除了第184条,民法总则第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另外,民法总则还规定,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个规定,彻底免除了好人的后顾之忧。这样的法律,真实体现了立法者的时代担当。有了这些规定,做好人,可以依法免责,可以依法“报销”费用,甚至可以接受“补偿”。这样的善法,才是扶起人心的真实力量。
或许有一天,我们不再有机会讨论类似18名路人见死不救的“小悦悦事件”,而是讨论该用什么标准给好人“报销”费用,去翻出“子贡赎人” 和“子路受牛”的案例,论述好人们接受补偿之必要。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