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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也有无效的时候

2017-10-26杨晓林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9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继承法立遗嘱

杨晓林

和所有其他立遗嘱方式相比,公证遗嘱具有明显优势:效力最高、收费较低、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公证遗嘱最有利于保证遗嘱实现,保护立遗嘱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继承纠纷的发生。

对于老人来说,公证遗嘱也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到。那就是某些子女在拿到对其有效的公证遗嘱后,未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但立遗嘱人突发重病,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变更公证遗嘱。这样就导致公证遗嘱无法真正体现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

很多人以为有了公证遗嘱便万无一失了,殊不知公证遗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无效的。

一、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导致公证遗嘱无效。由于公证处对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基本通过沟通交流,带有一定主观性和非专业性,不可避免会存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公证遗嘱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在办理公证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公证的遗嘱自然无效。

二、两份公证遗嘱冲突时,先立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用来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公证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继承法規定,公民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个人且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包括自己名下的和他人名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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