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不应收费,事后可以罚款
2017-10-26周召华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9期
周召华
“驴友”违规探险已不是新鲜事。2011年某高校学生在安徽黄山未开发区域登山时迷路,救援过程中一民警身亡;同年,北京两天内两次出动直升机救遇险“驴友”,“一架警用直升机飞行3小时所需燃油接近万元”的救援细节引发“该不该救、浪不浪费”的讨论;2012年,有网友因闯入海南三亚小东海军事禁区“看海”被困,军舰、摩托艇、救援队员徒手攀援齐出动,17小时后才将其成功解救,而涉事网友还发微博抱怨“救援不力”;2015年,17名“驴友”擅自进入广西長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与外界失联,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十多万元才将17人救出……
但救人就是救人,不能计算成本,否则便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政府以公共税收支付组织实施救援费用并无不妥,因为在公共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助者。
被解救的“驴友”是否要为解救行动付费?我对此坚决反对。一个社会如果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商业化,不会带来节俭和提高效率,反而会造成社会空间的坍缩和人道精神的灾难。
从操作上看,一旦要求“驴友”自行承担救援费用,就有可能产生利益分割问题,进而引发“驴友”之间承担费用比例纠纷、相关机构在收费前消极救援等问题。
生命第一,这是永远不变的原则,救人前不应考虑收费问题。至于“驴友”擅入未开发区域,也应该对其进行惩处。具体做法是,待被困“驴友”脱险后,由景区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向涉事“驴友”进行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