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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必须规范

2017-10-26张晓黎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9期
关键词:立遗嘱笔迹要件

张晓黎

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大部分老人会选择自书遗嘱。但由于书写人法律知识或文化水平所限,不少遗嘱缺乏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自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不小。

第一类,不是本人亲笔书写全部遗嘱内容,而是由子女或他人帮助打印,自己只填写核心内容,或僅在最后签名。这样的遗嘱不能完全反映出立遗嘱人自书遗嘱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可能被认定无效,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其他证据的认定又是一个复杂过程。

第二类,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关于继承的安排,但在文件最后没有亲笔签名。没有签名的遗嘱一旦发生争议,几乎肯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类,遗嘱末尾签名后写明年、月,却遗漏了立遗嘱的具体日期。这种情况很常见,具体日期是遗嘱形式要件的内容之一,因为如果本人立有多份遗嘱,只能通过日期先后来确定哪份才是最后所立的遗嘱。

除上述三种情况,自书遗嘱本身的真实性也容易引发争议。一方面笔迹鉴定有技术门槛,另一方面许多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书写习惯或晚年书写困难,遗留的对比样本材料有限,而鉴定机构对于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很高,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立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有的遗嘱持有人消极对待笔迹鉴定,不配合提供对比样本,或不认可异议人提交的样本,这些都导致鉴定难以进行。

针对自书遗嘱的种种问题,建议立遗嘱人应尽可能咨询法律人士,确保完整规范地完成遗嘱文件,签名之外,还建议在自书遗嘱上留下指纹。此外,应尽量留下足够客观中立的笔迹对比检材,以备自书遗嘱的法律认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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