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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审视下的中小学法治教育

2017-10-25张文敬

中小学德育 2017年10期
关键词:公民民主法治

张文敬

摘 要法治教育是当代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及有关的社会生活方面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成为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学校作为承担法治教育使命的重要场域,本身是否具备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至关重要。当前,我国中小学校法治精神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学校法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只有构建自由理性、民主平等、协商对话的学校环境,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参与,法治教育才能更好地引导中小学生法治品质的提升。

关 键 词 公民教育;法治教育;法治精神

中图分类号 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7)10-000-04

法治教育是我国中小学的一项重要的教育活动,也是我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通过接受法治教育培育法治观念和能力,进而积极、理智地融入到自己的公民角色,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法治教育强调早期对人发展的决定性影响,可以加深中小学生对生命、公民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一、法治教育与法治精神

法治教育的提出,是对当代公民教育的积极回应。美国《1978年法治教育法案》(law-related education Act of 1978)中将法治教育定义为“培养非法律专业者在法律、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并掌握以其为基础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教育”[1]。换言之,法治教育就是通过向社会成员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行为能力,传播法治理念,引领其成为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的教育。

法治精神是法治教育的最终旨归。那么,何为法治精神?从客观价值上说,法治精神是指法律的价值内涵和精神意蕴,是蕴含在法律内部的基本价值、原则。[2]对法治主体而言,法治精神是人的一种主观认知状态,指“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信仰、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3]。换句话说,它是公民对法律、法治的一种价值肯定和崇高信仰。法治精神所内涵的观念、要素极为丰富,始终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治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公民对法治理念的认同以及法治精神的养成,即学习和内化现代法治社会、民主社会所强调的基础性价值理念和精神,并以此作为参与公共生活的价值基础。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是自由、理性、民主、平等、公平、正义及契约精神。如此,法治教育不单是法律知识体系的传授和学习,最为重要的是使蕴含在法律文本背后的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正义及契约精神深入公民的内心,并能指导法治实践和日常行为。

现代社会,是否具有现代公民意识,是否具备法治精神,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4]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是法治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共同追求。法治精神能否内化于人们的内心继而变成自觉行动关系到法治教育的成败,也将影响到公民教育的质量与进程。

二、法治精神缺失: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现实困境

学校法治教育是培育学生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的主要途径,能够为学生法治品质的发展提供实践、锻炼的平台。学校空间作为培养学生公民品质的重要场所,主要包括学校的组织管理空间以及班级的课堂生活空间。[5]学校空间本身是否具备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对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目标的达成至关重要。当前,我国中小学校的组织管理空间和课堂生活空间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缺失严重,譬如:学校人事管理体系中“人治”色彩浓厚、制度规范法理不足、法治监督及申诉、救助机构缺失,课堂生活空间学生主体性公民身份缺失等等。学校法治精神的缺失,抑制了学校法治教育功能的发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学校组织管理空间法治精神的缺失

学校组织管理体系不仅包括组织、制度文字等物质性存在,还包括隐含在其中的思想、价值、精神等抽象存在,他们共同构成了学校的组织管理空间并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学生法治精神的养成。

第一,管理体系“人治”色彩浓厚。实行法治意味着学校管理必须尊重民主程序,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民主权利。目前,我国中小学校的组织管理多呈现“自上而下贯彻上层意图”的特征,即管理者命令教师、教师与教师之间相互竞争,教师命令学生。[6]在这种“人治”管理体系中,管理者通常以掌握控制和支配下层的权力的方式,获得管理权。学校多由校长或少数领导负责大事、小事的决策,校长、领导就是“大家长”。教师和学生对于学校发展、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要事项的参与、决策权经常被抹杀,只能被动遵守,从而导致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这一“准公共领域”的公民身份被消解,逐渐失去对民主、法治的信仰。

第二,学校制度规范法理不足。学校制度规范、班规班纪等构成了学校的法治环境。[7]这些制度规范、执行标准、细则包括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操行评定办法、德育量化标准等,是主导学校正常运行的一整套规则。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制度规则能够促进学校的法治化,体现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能够持久、平稳地促进学生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养成。然而,我国仍有不少学校的制度规范和班规班纪在制定和执行方式上缺乏充分的法理支撑,甚至出现“口头校规” “口头班规”。譬如:一些学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规定学生不得带手机进校,如若发现则予以没收,甚至在没收了学生的手机后,公然用锤子砸毁、浸入水桶。这种规则的“设计”及执行过程,无视学生主体的公民身份,赤裸裸地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及闲暇生活和娱乐等权利。学生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难免会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终将阻碍学生对法治理念的认同,难以习得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三,法治监督及申诉、救助体系缺失。法治精神能否內化于人们的内心,依赖于良性的监督和制约机制。[8]法制监管制度与机构的缺失,致使学校管理者或教师公权力难以受到有效约束,学校规章制度的设计及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难以进行审查和提出质疑,极易造成学校或教师对学生权利的不法侵犯。当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不法行为未能受到及时制止和惩罚时,法治就成了空喊的口号。学生个体力量有限,当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寻求相关法律申诉或救助机构的援助。学校申诉与救助制度、机构的缺乏,会导致学生权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补偿。这也是大部分学生在遭遇有违法治精神的行为时“不敢怒、不敢言”的直接原因。当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又得不到及时的申诉机会、无法获得法治援助的时候,就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法治机构的信任,更遑论法治精神的养成。

(二)课堂生活空间学生主体性公民身份的缺失

课堂生活空间是学校空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在学校中长时间停驻的场所。在中小学课堂生活空间里,学生主体性公民身份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老师和学生之间常常处于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关系当中。学生在座位选择、教室环境布置上多数时间要听从老师的安排,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学生的衣着、发型会有严格的标准;在课堂生活中,发言需要举手、上洗手间需要经过报告、批准;老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层出不穷。在这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当中,学生作为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受到了来自老师的制约和忽视。学生主体性的公民身份缺失,课堂生活空间也失去了以民主平等、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观的“准公共领域”性质。学校课堂生活空间中缺乏民主平等、协商对话,既“不能满足相互尊重的教育本质的需要”[9],更无益于学生法治情感和法治精神的培养。

其二,权利与义务教育失衡。认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人在现代社会正常存在的重要条件,这是国家进行公民教育和法治教育的重要原因。[10]拥有权利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确证方式,是社会主体的权能资格”[11],“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的重要精神”[12]。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内容,更多强调对公民义务的履行,而没有明确公民权利的行使和维护。对于怎样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缺乏明确有效的教育和指导。对履行义务的过度强调,导致学生公民权利意识薄弱,不利于培养公民社会所需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

综上,学校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场所,自身法治精神的严重缺失,使法治教育失去了以自由、理性、民主、公平、正义及契约精神等为基础的价值观的支撑。不仅严重制约了学校法治教育功能的发挥,导致学生在法治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性参与不足,更严重阻碍了学生对民主、法治理念的认同,难以将法治精神内化为价值尺度和行为标准。

三、对策与思考

学校空间的“准公共领域”[13]属性决定了中小学校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应主动适应公民社会需要,追求法治精神,建构充满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校园环境,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为此,学校需要加速组织管理空间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构建自由理性、民主平等、协商对话的课堂生活空间,并以此来稳固学生的主体性公民身份,进而增强教师和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有效传递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一)加速学校组织管理空间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实现依法治校、依法施教

第一,完善学校管理体系的民主化建构。摒弃“人治”思维,增强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的民主观念、法治意识,在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三者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的民主互动机制,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重视学生和教师的主体性参与,肯定学生、教师的个体价值,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通过建立民主化的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公民身份的认同及对学校的归属感,还可以更好地培育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二,增强学校制度的法理规范性。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根据法理,充分论证学校制度规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逐条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做到制度规范的设计和执行都有法可依。学校制度生活为法治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法律资源和实践平台。[14]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与和审查学校规章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过程,比如參与学校的政策审议、活动规范的制定等,重视学生作为法治教育活动主体的参与,增强其公民权利意识,并在实践中提升对民主法治理念的认同。

第三,健全法治监督、申诉与救助制度,设立监管机构、救助和申诉平台。学校应当建立监督委员等监管机构,鼓励学生参与对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行使公权力的监督,督促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个体的力量是弱小的,当学生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救助和申诉平台能够及时对学生进行法律援助,帮助学生对不法侵害提出申诉、获得补偿。法制监督、申诉与救助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身心健康权、自由表达权等合法权利,也可以增强学生的法治情感,维护法治权威。

(二)构建自由理性、民主平等、协商对话的课堂生活空间,注重学生的参与式学习

首先,构建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的民主管理。民主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有利于学生和教师的平等、协商对话,有利于学生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学生法治素养的培养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学习,还必须让学生参与活动,把所学法律知识付诸实践。在教育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参与式学习,鼓励学生参与班级民主管理。学生参与学校规章制度、班级规定的设计,并审查执行,本身就是一条认识和理解法律规则的内在价值、基本法律概念和知识的有效途径。

其次,实现权利和义务教育的统一。权利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内驱动力。[15]法治教育过程中,不仅要强调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同时要教会他们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条件下,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学生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增强对民主和法治的信任,能够促进义务的自觉履行。

综而述之,我国中小学校法治精神的缺失,使得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实施面临着重重阻碍。然而,正是因为有问题、难度,才更凸显出法治教育的紧要和迫切。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并不与生俱来,而需后天培养和实践,需进行法治教育和观念引导。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基本目标不在于要求学生掌握全面系统的法治知识、具有高深的法律修养,而是帮助学生通过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领悟来改造自己的价值观,成为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16]重视学校的公民教育、法治教育功能的发挥,以民主平等、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观,构建自由理性、民主平等、协商对话的学校法治环境,重视学生的主体性参与,法治教育将更好地引导中小学生的法治品质的发展,进而促进公民教育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Leming Robert S. Essentials of law-related education [R].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s National Law-Related Education Resource Center ,1995.5. [EB/OL].(1996-3-13)[2017-09-10]. 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public education/resources/law_relate.

[2]卓泽渊.法治精神是法的价值[N].法制日报,2007-08-31.

[3]张进军.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N].人民日报,200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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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徐辉.中小学法治教育地方课程的设计和实施[J].教育研究,2017(1):155.

责任编辑 王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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