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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大学生创客的信托投资风险治理研究

2017-10-24谭爱国

文教资料 2017年20期
关键词:信托法委托信托

谭爱国

摘 要: 面向大学生创客的信托投资风险,包括制度风险、税收风险、信托组织的操作风险等方面,这些风险的诱因主要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信托投资配套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误等。因此,可以采取若干风险治理措施,如完善《信托法》,制定地方性信托财产登记的各项法规,分批、分类实现大学生创客信托投资的税收减免。

关键词: 大学生创客 信托投资风险治理 《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研究》

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著作《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研究》,是发掘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社会风险”思想的新尝试。该书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不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而且涵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当代中国“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文化风险”等方面的重要总结。其中“经济风险”是其他各类风险因素的基础,因而更应当引起重视[1]。在当代的经济实践中,大学生创客的创造性活动涵盖研发、生产、经营等多种经济行为,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经济风险”。本文就以此为视角,针对“面向大学生创客的信托投资风险”作若干探讨,以便将“风险问题”的探讨由理论引向实践。

一、面向大学生创客的信托投资风险概述

(一)制度风险

所谓“制度风险”,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制度设计中的不足所诱发的风险因素。在国外,由于经济的发展形态比较成熟,其信托组织风险形态的规律性较强。因为主要的信托组织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运行的,所以它的风险完全是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引发的。但是与之不同,中国的信托组织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仍然不充分的条件之下成长起来的,因而在这里与之配套的信托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从而导致信托规则不明确、信托监督不到位等现象,这是信托行业规范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中国信托“制度风险”的另一个诱因在于信托政策的不定期改变。这种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规律可循,因而在信托投资的发展过程中打上政府行政干预的烙印。事实上,在信托行业发展不充分的时期,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必需的,但如果一种信托政策成了某种“形象工程”,让它担负不应负担的社会角色,就会导致一定程度的风险因素。这一现象在某些地方性的信托投资组织那里表现尤为突出。

(二)税收风险

所谓“税收风险”,是指由当前信托投资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一问題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信托是典型的‘第三方管理行为,信托财产转让和收益分配环节要比一般经济业务多,而现行税制未考虑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重复征税也就成为必然”[2]。一方面,在信托业务开始的时候,委托者向受托者转让的财产本身就具有纳税的义务,同时这些财产如果向受益者转让,它要缴税,于是两者便重复。另一方面,在信托活动进行过程中存在纳税的义务,同时在对信托收益进行分配的过程当中,具有纳税的义务,两者也是重复的。

二是在当前推动信托投资行业发展过程中,税收优惠额度相对较低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使得中国社会相对富裕阶层对于创客的投入相对较低,人们对这种状况的不满意程度很高。

(三)信托组织的操作风险

“信托公司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经营活动的过程当中,其中最突出的形式是项目的经营失误。由于不同种类的信托组织,其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差异,操作空间各有不同,因而导致操作风险的种类有很多种,“根据2008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银行零售银行、公司金融及交易和销售业务条线是操作风险损失规模最大的业务条线,占比分别为32.0%、28.0%和13.6%”[3]。我们国家的信托金融组织进行信托活动的主要收入大概占总体利润的80%,而在日常信托经营活动当中,操作风险经常发生。当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在日常活动当中并不进行普通结算,银行网络贸易活动不会出现,所以金融交易当中的风险因素通常隐含在信托的日常经营过程当中。其中最重要的风险因素是无法向收益人兑付,还有因为财产经营引发的纠纷,这表现为操作风险。

二、面向大学生创客的信托投资风险诱因

(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信托投资配套制度不完善

制度风险的成因主要是当前将股权、不动产作为信托投资委托财产的相关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规定是概括性的,其指出:“对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4]但是这项制度的具体实施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倘若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始终缺失,那么各种非金钱类的、类似股权和不动产这样的财产信托业务就很难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操作,从而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信托投资配套制度不完善。因为当前《信托法》对于信托投资制度的规定是概括性的,所以,其实施效果相对有限。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律对于信托投资的促进作用较有限,一些制度的有效性和长效化受到阻碍。

(二)管理失误

就信托公司的操作风险而言,其成因在于在信托业务的经营过程当中一定程度的信托项目管理失误时有发生。就此而言,这种失误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就主观因素来讲,其占到整个失误因素的绝大部分,它形成于信托组织成员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信托经营活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人员没有做前期的调查研究工作,没有把委托者的基本情况和经营业务的外部情况做深入了解,并做出客观、准确的结论,导致操作失误;二是由于自身知识结构和必要技能的缺失,无法很好地完成信托项目和经营活动,从而造成委托财产的损失。就客观因素来讲,起因于各种形式的商业欺骗、政策变动等,这一方面对于信托行业的冲击也是十分巨大的,直接影响操作的成效。

三、面向大学生创客的信托投资风险治理措施

(一)完善《信托法》

完善《信托法》里关于信托投资的相关条目,并制定具体化、针对性的细则、解释。应当承认,《信托法》仍然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当中常常采用“委托”这个词,但是这个词只表达出“委托”这个事实,并非完全符合信托的本来意义,西方国家在其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于信托的财产是一种“转移”,而不是“委托”,“转移”和“委托”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委托”这个词极易产生财产权的双重所有者,而如果实现了财产权的“有限转移”,所有者的问题就解决了。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信托关系的建构必须有书面文件或书面合同作凭证,因而这些书面合同便成了信托成立的基石。因为口头形式不足以成为信托成立的基础,所以这一条款影响着信托业务拓展的普及性,必须重新拟定信托法的相关条款,从而更广泛地承认民事信托的成立方式。

(二)制定地方性信托财产登记的各项法规

制定地方性信托财产登记的各项法规,形成不同层次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制度改革应当从信托财产登记开始,促进整个制度的发展,他要求信托投资组织提交委托财产的清单,目前已经有一些金融资产交易所承办了此项业务,但由于制度的缺失,这个平台仍然存在若干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同时也要进一步丰富信托投资财产登记的内涵。具体而言,需要规定信托财产登记的主要种类和内容,涵盖诸多方面。第一,信托成立的时间点;第二,信托终结的时间点;第三,信托过程当中的主要环节;第四,受托者发生变化时的主要情况。这些情况分别代表了财产信托登记的几种主要类别,当然,还有信托财产登记的各个主要程序:一是申请书的起草,二是信托文件的书写,三是委托者的权利证明,四是受托者的身份证明,等等。对于地方性的登记机关,必须建立专用的信托财产登记簿,这些登记材料涵盖着复印留档的各种凭证,可供必要时调阅。

(三)分批、分类实现大学生创客信托投资的税收减免

根据创客事业的现实需要和信托活动的自身特点,分批、分类实现信托投资的税收减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于创客的税收减免和对于信托组织的税收减免。

目前,我国的信托投资税收减免制度,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在实施细节上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所以,本文提出一些關于信托投资税收减免的政策建议:第一,根据信托投资活动的相关程序,完善信托投资税收减免的基本制度框架,首要的是所谓的“印花税”、“营业税”等。第二,推动“信托投资”后续资金的进入。这个环节是指将一部分资金用于信托投资之后,再用后续的资金加入信托活动,这部分资金应当享受信托投资减免的政策。第三,当信托投资终止的时候,其应当承担一定商品流转税,但该种税赋也应给予免除。

参考文献:

[1]莫凡.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研究[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202.

[2]李青云.我国公益信托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6(5):95-99.

[3]袁吉伟.我国信托公司操作风险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3):103-108.

[4]王卫国,李化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27.

基金项目:2015年扬州大学教改课题“利益相关者协同参与下大学生创客培育的创新意识养成与服务平台建设研究”(YZUJX2014-46C);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大学生创客创业风险评估服务平台建设研究——以江苏为例”(B-b/2015/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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