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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分析

2017-10-23顾正兴曾为朋

学习导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法制建设价值教育

顾正兴+曾为朋

摘要:教育法制的价值是指教育法制所能实现的效益,在社会现实、主体需要、教育发展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下,教育法制的价值呈现多元化状态,不同的价值目标代表着教育法制所能实现的不同的效益。为此,本文主要对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教育;法制建设;价值

引言:

教育法制建设价值包括三个方面: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教育司法的价值取向与教育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教育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活动,立法主体基于一定价值理念、标准、原则,对不同价值进行排序、选择形成对所立法律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念贯注于立法决策上,就是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价值取向包括两层含义:基础位面的含义是基于对待处理的社会关系及利益是否具有立法的需要的价值判断;上层位面的含义是基于对价值冲突的取舍、排序的价值判断。

一、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存在问题

1.教育立法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偏失

随着社会变革和不同主体对教育需要的变化,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需要做出调整,以指导教育立法应对新型的教育内外关系、满足教育发展的要求和人对教育的要求。当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带有明显的滞后性或者偏离了社会进步的轨道,就会对教育立法活动产生侵害。我国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整体呈现合理化的演变趋势,但对现行教育法律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后发现,由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些教育法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其价值取向在当今社会存在着一定的偏失。

2.教育司法价值取向模糊

从表面看,教育司法过程是运用宪法、教育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规范对案件及纠纷做出的判断。从本质看,教育司法的过程是合目的性的价值判断,司法判决中蕴含着司法主体的价值需要。法官从案件的受理直至案件的最终判决,都有可能运用价值判断的方法进行司法活动。由于教育法律的滞后性、抽象性,教育司法所面对的很多案件都是所谓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件无法通过法律与案件的直接对接得到解决,只有将双方的权利冲突上升到价值冲突的高度,运用法的价值原理对双方权利代表的不同价值进行排序,从而得出司法判决的结果。为人所熟知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都是法官运用价值原理受理案件,进行司法判决的案例。由于我国教育法律自身存在的一些价值偏失,致使司法价值取向模糊,对法官个人的依赖性较大,具有一定的随机性。

3.教育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尚未形成

一方面,教育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国家期望教育法律文化产生怎样的效益,决定着国家期望教育法律主體形成怎样的教育法律观念、意识。另一方面,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对国家推行的文化观念能够做出判断,选择顺从或是漠视,也就是说,基于对教育法律的认识每个人都会形成个性化的教育法律观念。国家推行的教育法律文化与个人的教育法律观念的统一程度,或者说个人对教育法律的认同程度,是教育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否合理的标准。教育法律文化推行的主要方式是教育法律普及和教育法律的积极的社会效果的实现。

二、应对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存在问题的策略

1.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价值取向

立法价值取向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原则对众多价值进行权衡、排序、取舍从而做出的价值判断。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价值取向的关键,是根据新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形态,依据教育发展的规律,依据国家、社会和个人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及时调整价值判断的标准,精确地安排众多价值在教育法律中的权重,解决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就是解决好秩序和自由、公平和效率的冲突,并加强程序保障,体现程序正义。

2.明确教育司法的价值取向

明确教育司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建立一套价值判断的标准,降低由于现行教育法的缺位、操作性差等问题所造成的司法活动的随意性、随机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司法的过程,教育司法的价值判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标准:第一,统一案件受理的范围。为了保证司法对解决纠纷、恢复受损权利的作用,同时为了避免司法介入对教育自由的侵害,案件受理的范围应该以教育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为界限。也就是说,将教育活动中出现的纠纷、主体间的冲突归类,纳入到行政法、民法甚至刑法所规定权利义务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行使救济权利。第二,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中立原则、人权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中立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克制感情,不偏向任何一方,做出公正的判断;人权原则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充分重视受教育权;而合理性原则是要求教育司法审查不仅要运用合法性原则和程序正当的原则,也要强调学校管理行为须遵循教育自身规律,保障受教育者权利,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

3.建立以“维权”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价值取向

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依据怎样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教育法律文化的形态。教育法律文化建设的价值取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形成国家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个人依法维权的教育法律观念。教育法律文化的核心功能是形成知法、守法的“大环境”,促进教育法律的运行。在当代,国家应特别注意推行“依法维权”的法律观念,建立“维权”的正面形象,体现教育法的“实效”,从根本上提高公众对教育法的认同。同时,以“维权”为核心的法律观念非但不会侵害国家形象,反而会使人们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对权利的尊重。第二,提高教育法律认同,增强教育法的公信力。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不能只依靠法律普及这种单向的方式,只有个人对教育法律形成较强的认同,才能够与国家推行的教育法律文化形成合力,促进法律运行。第三,扬弃传统的法律文化。教育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应该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其进行改造,促进新时代法律文化的形成。

三、结语:

总之,教育立法价值取向,教育司法价值取向和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价值取向共同组成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其中教育立法价值取向铸就了教育法的利益分配,教育司法价值取向决定了权利的实现,教育法律文化建设价值取向体现了国家和个人教育法律观念的整合,只有三者均体现出合理性、合时代性、合需求性才能够提高教育法的适应性与运行效率,实现“良法之治”。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2006,(8).

[2]李龙,汪习根.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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