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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额贷款公司业外从事融资中介服务问题

2017-10-23曹洪

时代金融 2017年27期
关键词:经营风险政策建议

曹洪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作为支持三農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但据对恩施辖内2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显示,均存在业外开展融资中介服务现象,不仅掩盖了银行真实的信贷风险,也不利于小贷行业整体发展,更是增加了监管及调控的难度。

【关键词】小贷公司 经营风险 政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超服务范围为企业融资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高额咨询费

小贷公司利用企业不了解银行信贷产品与融资业务的特点,从事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如何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如何通过小贷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业务办理手续。一是以小贷公司存款作质押,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如:2016年8月,辖内某农产品加工企业急需流动资金350万元,由于该企业自身不动产抵押严重不足,企业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但咸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最大额度仅为150万元,远远无法满足企业需求。最后经企业、小贷公司以及共同的开户银行三方协商,银行同意向企业发放贷款350万元,但由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作抵押(银行随时监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小额贷款公司按2%的比例向企业收取相应费用。二是为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服务。2016年以来,咸丰县2家小额贷款公司均向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咨询服务,共计16次,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小额贷款公司按1.5~2%的比例向企业收取相应费用。

(二)为企业融资提供临时担保,并收取高额担保费

运作模式为: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与客户签署三方协议,小贷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审查企业资质,审查通过后,银行发放贷款。若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还款,小贷公司则向银行申请一笔等额贷款,帮助企业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同时把债权关系转让给小贷公司。这类融资担保的收费标准,一般根据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进行浮动,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70%。

(三)为客户提供垫付资金,收取高额费用

此运作模式为小贷公司全额垫资买房:购房者出具委托公证,全权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处理所有买房与贷款事宜,房产中介公司申请到贷款后,将垫资款、利息与协议费用直接存入小贷公司账户,小贷公司不直接与客户接触,而是与房产中介公司与房产评估机构发生业务。以辖内张某购买150平方商品住房为例,全款购房33万元,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房产评估机构将购房价格提升到约52万元,然后从银行申请70%比例的个人消费贷款约37万元左右,高于实际购房价,之后再将贷款用于归还之前购房小贷公司垫付资金与相关费用。

二、原因分析

(一)监管机制不健全

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决定了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高管人员审批以及非法集资方面,同时对其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日常经营业务监管很少。工商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小贷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是工商局和金融办,但工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仅停留在审核注册资本,日常监管能力有限,宏观监管的主要责任还是在金融办。然而,由于金融办工作人员多数没有金融从业经验,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手段,加上金融办不具备行政法人资格,容易导致监管流于形式,走过场,基本上无法做到规范监管,从而使得小贷公司既处于多头监管状态,又存在着监管“真空”现象。

(二)小贷公司利益驱动

根据央行及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一般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业务单一,经营规模小,涉农贷款额度小、周期长、利润率较低,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难以享受到系列优惠政策,如国家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的利率优惠、税收优惠等,多种原因造成小贷公司融资能力和业务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综合税率较高,经营成本较高;同时受资本资金不足、业务规模不易扩张,小微企业“高息”求资、市场需求的高涨等因素影响,驱使小贷公司为攫取高利润客串起“包管公司”、“金融中介”。

(三)经营运作尚不规范

一是制度建设滞后,现行的小贷公司普遍存在会计财务核算不规范,拨备制度、统计制度不健全,没有按要求开设基本账户和专用账户等问题,制度缺陷十分严重,严重阻碍了小贷公司正常发展。二是贷款投向偏离,部分小贷公司大量发放企业过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更有股东借用资本金违规现象,严重偏离了小贷公司的设立初衷和经营方向,风险难以控制。三是超比例发放贷款,由于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较大,抵押物少,小贷公司的“三农”支持力度不够,普遍存在“垒大户”,超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增加了经营风险。四是征信缺失,大部门的小贷公司都没有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使得小贷公司客户信用记录未纳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大大降低了客户的违约成本,也影响了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的完整性。

三、政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各级政府金融办要做好牵头及协调工作,建立由人行、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逐渐形成合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二是实现监管常态化,对小贷公司的筹建、开业等环节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运用IT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及时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发现异常及时提醒;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利率、资金流向等进行动态监测,对其风险进行及时预警、识别和评估;三是加强征信系统建设,按要求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逐步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政府搭建“融资平台”,小贷公司通过“融资平台”不仅可以从银行融资,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运作,保证小贷公司资本充足率;二是降低增资扩股门槛,逐渐放宽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和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减少对小贷司股东数量限制,对经营稳健、信誉度高、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三是加强政策支持,央行应该广泛开展调研,结合实际出台政策,用活用好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支农再贷款,扩大资金来源,缓解资金压力。

(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进行专业技能考核,经常性开展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基础知识、账务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专题讲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逐步实现持证上岗;二是强化制度建设,参考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贷款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结合小贷公司自身实际,建立准备金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内控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权力和责任,完善信贷风险防控机制。三是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所有贷款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规范经营,着力扩大贷款覆盖面,坚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通过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增强生存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张伟.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开封大学学报,2014,28(3).

[2]黄丽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困境与经营风险探析[J].时代金融,2014,11.

[3]李超.关于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探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6,33.

[4]陈太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时代金融,2014,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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