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分析研究
2017-10-23马宇蕾
马宇蕾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分析研究
马宇蕾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在经济法的领域中,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市场规制法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侵犯商业秘密会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破坏,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就要通过法律来规制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使市场回复正常的自由竞争状态。然而,什么是商业秘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怎样认定的?本文在分析和解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基础上,力求为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逐渐与国际接轨。国内企业和团体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国际公司、大集团在我国的投资力度日益加大,涉密人员的无序流动等等因素,使保密环境日趋复杂,泄密渠道明显增多。一方面,我国企业保密技术还比较落后,高科技和信息网络化的迅猛发展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使保密防范难度加大,给做好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融入世界大家庭时间不长,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经济科技情报斗争的经验,而经济科技领域已成为情报斗争的重要战场。经济科技情报地位空前提高,涉及内容越来越广,具有实用价值的经济科技情报,可以给国家或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日益受到重视。而商业秘密的领域也变得越来越宽。一是科技秘密,科技秘密的含金量最高,企业窃取到某项科技秘密,就可以用极低的成本和代价,获得最先进、最具经济价值的实用技术,直接实现其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发展。二是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涉及整个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如竞争对手的生产管理、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实施战略等有经济价值的经济情报。只有充分了解了对手,才能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相应对策。以便在与对手的较量中立于不败之地。三是对外经济贸易秘密,概括地说,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展途径和策略;具体来讲,甚至包括某项经贸谈判的意图、底牌及谈判人的风格、喜好等,掌握了这些情报资料,可取得谈判的主导地位和主动权;取得有利于本企业经贸的谈判结果,可采取先于他人的措施,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在现代企业中存在一个常见的问题,即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现实中很多的企业是不知道自己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在无意中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维系其商业价值和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和主要法律特征。所谓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据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获得高额利润。所谓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应该是一种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中,能够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方法的信息,它的内容可以相对脱离载体而独立存在或由另一载体承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完全体现其经济价值。所谓可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要件。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他人不采用非常手段难以得到。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制定制度、签订协议等行政手段和技术的物理的以及经济的手段加以保护和防范。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辨别,就可以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恶意使用违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和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几种形式。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人类知识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商业秘密。此外,各类经济主体想在日趋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商业秘密也是必不可少的武器。要想保护以及更好地运用商业秘密,就得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的认知,在此基础上,才能将商业秘密对各个经济主体的效用发挥至最大。
[1]徐孟洲.经济法[M].法律出版社,2009.
[2]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
马宇蕾(1993~),女,汉族,陕西咸阳市人,法学硕士,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