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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呈现的两份积极意义

2017-10-23陶传进

中国民政 2017年17期
关键词:慈善法专业性运作

《慈善法》呈现的两份积极意义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各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实施满一周年,对于新法律,人们一般会有两种期待:一种是通过法律的出台,为社会进步开路,因而,法律的出台将意味着一个新时代的启动;另一种是法律是此前整体社会进步的汇总与法律形式的固化,并为此后社会的进步奠基。个人以为,《慈善法》大致属于第二种情形,它是社会整体进步中的一个半标志性、半实质性的里程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公益事业每年都在前行,《慈善法》是对此前几十年公益领域社会变革的固化。

在《慈善法》出台前,非公募基金会中的一部分已经实质性地开始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募捐了,《慈善法》出台的积极评价,取决于我们对于十数年来基金会发育状况的评价,从这一点来说,它呈现出两份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是《慈善法》将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组织合法化。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组织是一种具有独特意义的组织类型,在其身上可以看到三种类型的属性集于一身,而将此三种性质同时具有的组织类型也只此一类。第一,慈善组织代表某种共享价值,在其中,大家倡导爱、倡导平等、倡导相互接纳,这份人类的共享价值在这里得到了最良好的体现。第二,慈善组织代表着一种依照民主治理结构而存在、依照公共精神的主导而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组织形式。其组织的治理模式与社会的参与方式,都使其成为了现代社会参与式民主的最典型体现者之一。第三,慈善组织要做好,必须得有专业性。基金会绝不是简单的把钱接过来、递出去那么简单,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必须把钱转化为服务、管理,然后再递送给终端用户,期间需要的是专业能力。资助型的基金会也必须知道谁是专业的、谁是不专业的,然后决定该资助谁。以上三条,第一条是共享价值,第二条是参与式民主,第三条是科学性、专业性,将三者合而为一的只有基金会或更广泛的慈善组织。对于这样的组织,我们承认它的法律地位,给它更低的进入门槛,给它更大的支持,这是社会当下最大的进步。

二是《慈善法》从法律的意义上确立了慈善组织的运作机制。慈善组织属于社会组织,他们的运作体系越来越具有市场的色彩:其中有一套自成体系的运作机制、选择机制和监管机制,政府需要退出,进入到宏观调控(或支持)层面,而将运作的自主权交给组织自身。与此同时,法律则起到兜底监管的作用。做一个形象化的比喻:慈善组织依法自治、自主运作,其中法律就像地面上铺的地毯,自治是在地毯上独立舞蹈。社会公益领域也可以被形容为一种广义的市场,其中存在着优胜劣汰的机制,而捐款人的选择则是其中最主要的选择力量。捐款人的第一选择依据可能是公信力,第二选择依据则可能是专业性。未来或许会反过来,第一是专业能力,第二是公信力。这样一种机制就会导致行业内组织自动追求良好经营与运作,追求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于是,其中的主要运作部分就不再需要政府监管。《慈善法》对此有着最恰切的规定与回应。第一,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在项目涉及运作等方面的自主性空间,而不是从头到脚严格管制;第二,慈善法强调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不要简单地将公开透明理解为是对慈善组织的道德要求,公开透明是把信息向社会公开,是慈善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互动,是社会选择的基础;第三,慈善法没有为慈善组织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因而,开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第四,慈善组织的进入门槛总体上是在降低,从而让社会选择成为慈善组织是否有生存合法性的决定者;第五,将更多的组织拉入到同一竞争平台,而不再为一些组织提供类似于募捐等方面的特权。政府仍然具有自己的作为空间,表现在一顶一底两个方面。在底部,政府依法兜底监管,在顶部,则是政府的引导与支持。社会组织在广大的空间中唱歌跳舞,这正是《慈善法》确立出来的成分,这种成分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奠基起来的,而《慈善法》的出台汇总了此前逐步成熟的社会选择机制的精髓,并将之固化与法律的框架下、赋予了法律的合法性。

陶传进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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