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生猪屠宰监管中的检验检疫合并
2017-10-23明宪起
明宪起
(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 山东 莒南 276600)
也说生猪屠宰监管中的检验检疫合并
明宪起
(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 山东 莒南 276600)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畜禽屠宰监管职责由商务部划归到农业部后,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和检疫监督全部由畜牧兽医部门实施,当前的做法是: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屠宰场的设置规划、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屠宰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负责屠宰检疫。生猪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肉品品质检验员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屠宰场印章,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大小标签,加盖检疫印章,产品出场或包装入库。笔者是一名多年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就改进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浅谈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1 充分发挥驻场官方兽医的日常监督检查作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以及频次。驻场官方兽医长期工作在屠宰检疫一线,大型屠宰场更是24 h轮流值班,对生猪入场、屠宰过程、产品流向、无害化处理、屠宰场人员卫生状况非常熟悉,能够迅速查找出问题,方便的跟踪整改,因此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创新监督检查模式,建章立制授权驻场官方兽医对屠宰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屠宰环节时时“有人管,有权管,能管好”的良好局面。
2 屠宰检验检疫合并
2.1 检验检疫的相同点
2.1.1 入场 官方兽医负责监督查验,场方检验人员负责验收检验都需要收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证验物,检查生猪健康状况,对可疑的生猪进行隔离观察,屠宰场以运输车辆为单位抽样检测“瘦肉精”,官方兽医在场方自检范围内进行抽检。
2.1.2 宰前 官方兽医进行宰前检查,场方检验人员进行待宰检验都要进行群体和个体检查,观察动态、静态、食态、饮水、呼吸、精神状况、排泄物性状等。
2.1.3 屠宰 同步检验、检疫的程序和部位基本相同,都需要对头蹄体表、内脏、胴体等进行检查,对颌下淋巴结、心脏、支气管淋巴结等部位还需要重复剖检。
2.2 检验检疫的不同点 (1)性质: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2)法律:依据肉品品质检验依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生猪屠宰检疫依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发现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后,屠宰场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第五条第六款处理,官方兽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3)对象:肉品品质检验的对象是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感官性状。屠宰检疫的对象是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由于依据和对象不同,所以对生猪及其产品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和处理方式也不相同。
2.3 修定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检验检疫合并
2.3.1 解决检验检疫重复 通过实际操作和对检验检疫同异点进行梳理,不难发现二者有很多交叉重复的地方,很容易导致检验检疫不到位,达不到规定要求,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同时浪费人力资源,在屠宰监管中解决这个的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检验检疫合并。
2.3.2 实际工作中已经开始合并 官方兽医要负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宰后处理、电子出证等工作,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责任重,特别是屠宰量大的大型屠宰场,生猪入场与屠宰同时进行,需要大量官方兽医轮流值班。现实的状况是:受编制、财政等方面的制约基层官方兽医数量严重不足,许多地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置了协检员,90%的协检员是由肉品品质检验员兼任的,已经迈出了检验检疫合并的第一步。
2.3.3 急需法律支撑 目前屠宰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明确为畜牧兽医部门,具备了检验检疫合并的关键条件,但是检验检疫仍然采用商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监管时的模式,由企业和官方兽医分别实施,仍然沿用以前的标准,相关规范、依据还在修订中,法律明显滞后。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在大中型屠宰场实行同步检疫仅从官方兽医人数上来讲就已经不现实。设置协检员的做法有效解决了官方兽医缺乏,检疫经费不足等问题,是对屠宰检疫监管模式的创新,但是急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协检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官方兽医成为被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对象。
2.3.4 检验检疫合并的具体做法 检验检疫合并就是要充分发挥协检员的作用,实现屠宰场自检,方法是:屠宰场根据生产规模推荐协检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填写规范,耳标编码的识别,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检疫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最后考试发证,签订协议书对官方兽医负责。将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重复检查的内容合并,取消肉品品质检验员,由协检员兼任并行使肉品品质检验职责,从进场查证验物开始直到产品包装入库或出场,每个环节均由协检员独立完成,官方兽医负责同步监督巡查,及时处理协检员发现的问题。
3 检验检疫合格后出证
3.1 停止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 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一种行政许可,《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检验检疫合并后,屠宰检疫主要由协检员实施,协检员没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资格,因此应停止出具,同时停止使用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大小标签。
3.2 屠宰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从生猪入场验收到产品生产、出场检验记录,都是由屠宰场负责,于法于理都应该由屠宰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担负起“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改变人们认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就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凭证的错误观点。
4 结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的社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目前,畜禽屠宰场的检疫监管已成为媒体曝光和国家法制部门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的“重灾区”。大多数畜禽屠宰场从凌晨1点开始屠宰,按照国家要求官方兽医要在屠宰前2 h进行临床检查、处理,实施同步检疫。屠宰检疫监管已成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最累的高危工作,导致许多官方兽医产生不愿意甚至不敢从事的想法。期待着农业部尽快出台新的屠宰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规范,改变以“屠宰场为中心,以屠宰场作息时间为准,官方兽医围着屠宰场转”的监管模式,实行“八小时工作制”,降低驻场官方兽医劳动强度和岗位职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