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7-10-21朱如飞
朱如飞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断加强,人们的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在此过程中,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会体现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增多,而这些矛盾和纠纷必须通过救济来解决。自助行为是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虽然法律限制或禁止私力救济,但私力救济从未停止使用过。由于私力救济具有有效、简便、节约成本等特点,在日常生活中私力救济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私力救济也存在任意性强,不易驯服的特点,所以不当的私力行为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对私力救济行为进行规范。总之,自助行为制度是私力救济在民法上的体现,实施自助行为是人们应有的权利,实施不当容易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关键词:自助行为私力救济必要性正当防卫
1自助行为的概念与认识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它与自卫行为、私力救济等行为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区别。
1.1自助行为不是“私了”
该词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一般是指私人就某项争议私下协商,不通过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而自行解决纠纷。“私了”与“公了”相对,其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一习惯性说法,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方、通过第三方协商调解、和解等和平的方式,但自助行为只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私了”侧重于当事人私下、双向地息止纷争,而自助行为虽然本质上仍属于双方的互动,但更强调当事人单方为争取权利而斗争的行为。
1.2自助行为不是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广义的私力救济范畴,而自助行为属于狭义的私力救济范畴。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关系密切,它们之间存在许多相同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都是行为人权利保护和救济的重要方式,正当行使具有阻却违法的效果,但都要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如果超越必要的限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自助行为的必要性
2.1私力救济有利于节约救济成本
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来决断是非,解决纠纷。这种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是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程序之复杂程度与官员之精力消耗、机关之物力负担一般是成正比的。这种消耗和负担即为司法之成本,这是任何以公力解决纠纷的方式为社会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损耗和负担,这就决定了私力救济仍有一定存在的必要:一是时间紧迫,若等待公力救济则成本更高的场合;一是标的价值小,不值得支付公力救济成本的场合。司法人员之投入亦是司法之成本,该成本来自纳税人之腰包,系社会资源。而私力救济之方式则可免于程序之累,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力量运用到更广阔的范围,更大范围地维持社会公正。
2.2有利于懲戒不法侵害人或违约债务人
在我国法律实践过程中,经常发生债务人无赖拖欠债款或逃避司法人员的追寻,或者以“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行为,使债权人处于无法可施的状态,形成了“欠债不还有理”的不良社会风气。民间说“欠债的爷爷讨债的孙子”即是这种状况的形象反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而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现象泛滥,严重违背正义。如果在民法上赋予权利人以自助权,允许权利人在权利受到损害或即将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实施自助行为,必然会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并且通过这种制度设计表明法律的立场,即对任何不法行为人决不宽容。可通过全民监督、对不诚信的不法行为人实行“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方式,从而对少数品质差、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恶意钻法律空子的人起惩戒作用。这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平,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3自助行为的法律效力
自助行为的法律效力是行为人不为违法,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理论界的通说也为各国立法实践所认可,但是,有的当事人会由于情绪激动或者出于惩罚对方之目的而为超过限度的自助过当行为;也有的当事人出于恶意,通过自助不仅是想保护自己原有的权利,并且希望从自助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造成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另外还有所谓假想自助,既自助行为人误以为具备自助的条件而实际上该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形下所实施的“自助行为”。针对自助行为不同形态,法律应当给予其不同的评价和效力,现分述如下:
3.1自助过当:
自助过当是指自助行为实施过程中,有的权利人会自觉考虑度的问题,但有的当事人会由于情绪激动或者出于惩罚对方之目的而为超过限度的自助过当行为。
3.1.1判断自助行为适度的原则——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原则的确立目的是保护或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以防止权利义务失衡,而自助行为不当的后果必然形成新的权利义务不平衡。因此,确定自助行为适度与否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为原则。
3.1.2判断自助行为适度的具体标准:首先,行为后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目的;其次,自助目的与对方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相当性。人们实施自助行为一般是为了实现或救济自已的权利,必然与对方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性;最后,行为后是否及时请求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3.2故意加害行为应当承担加害部分的全部责任:
有的当事人出于恶意,通过自助不仅实现保护自己原有的权利,并且希望从自助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造成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在自助的过程中对自助行为的相对人采取加害行为的,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自助人己经明知会超过必要的限度而故意为之,是故意的违法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3.3假想自助按照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假想自助,又称错误自助,是指自助行为人误以为具备自助的条件而实际上该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形下所实施的“自助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自助起因系自助人所假想或者行为对象发生错误等,对于假想自助,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如同正当防卫里的假想自卫一样。
承认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仅可以发挥自助行为的积极作用,限制和疏导其消极影响,而且可以形成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相互依存、衔接、配合和补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作者单位: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曲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