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与风险管理中外比较研究
2017-10-20司玉杰
司玉杰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国际物流体系的日益成熟,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性新的跨境贸易模式,成为全球市场中进行资源整合与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之一。面对发展迅速的跨境电子商务,我国海关现有的监管模式明显不适用于这种新经济业态,从而导致了一系列跨境电商监管难题的产生,使海关在跨境电子贸易发展的世界潮流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本文旨在对比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以及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对应的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借鉴西方学者研究成果与依托我国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平台优势,从整体跨境电商监管制度与跨境电商风险管理两个主要角度进行中外对比分析,并结合实地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海关实际监管现状,研究我国跨境电商的监管方面存在的欠缺与不足之处并找寻相应的发展建议:强化行政信息互换与共享,健全口岸合作机制,提高贸易便利化效率等。
【关键词】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海关监管;国际对比
2017年1月9日,全球领先的移动互联网第三方数据挖掘和分析机构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权威首发《2016-2017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报告中显示,2016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含零售及B2B)整体交易规模达到6.3万亿,至2018年,中国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预计将达到8.8万亿。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跨境电商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的交易小额、多元、高密度和以在线交易为核心等特征,使其 从经营许可管理、外汇管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海关和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变革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原有的监管体系与通关流程对新型的跨境电子商务而言已成掣肘,严重阻碍了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有序监管,而由于监管制度不合理所带来的监管效率低下、通关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阻碍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迫切的需要使海关改革跨境电商监管模式、通过强化风险管理实现高效监管与便利化通关的“双赢”局面变得刻不容缓,本文将通过国际对比分析与研究对我国跨境电商整体监管与风险管理的下一步发展方向与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对于跨境电商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主要研究方向在于讨论是否对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进行征税与监督,比如闫坤提到我国跨境电商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其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力就是跨境电子商务特有的价格方面的优势,因此,如果对其进行征税必然会阻碍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支持方则不这样认为,比如孙彦从税收筹划与博弈分析的角度论证了对跨境电商征税和进行严格规范的监管的必要性,认为若不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和监管则会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不利于我国长远情况下的税收稳定与跨境贸易安全。而第二个阶段主要讨论内容(也是目前我国国内主流研究方向)在于如何对跨境电子交易与数字化产品进行合理有效的征税、如何对跨境电商交易中存在的走私与逃税等问题进行有效的监控以及如何从整体上架构与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国内对跨境电商的监管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跨境电商监管体系整体架构的研究
这类研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严格意义上的对整体架构的研究,具有全面性;二是从某具体切入点进行研究,进而通過“以点见面”的方式对跨境电商整体监管模式进行探究。
第一类研究主要有2种方式:从跨境电商各环节出发进行监管分析,比如来有为、王开前和陈琼对跨境电商各环节分别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研究各个环节对应的特点与监管要素,再化零为整对体系架构提出建议,同时强调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运用文献分析法等方法,从方法探究的角度出发对跨境电商海关监管进行探究,比如董一臻在研究方法上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法,探析了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分类及发展现状,并对跨境电子商务给海关的征管职能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进行了相关理论研究,李鹏飞主要运用以问卷调查、深度访谈为主的调查分析法,以实现“善治”、提高口岸监管回应性、增强各方参与度、提升满意度为目标和出发点,研究当前跨境电商监管存在问题,分析不足并针对跨境电商监管的整体架构提出建议。
第二类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切入点: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石良平、汤蕴懿和赵滨元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分别结合结合上海自贸区前沿发展经验和国内外研究经验,针对偷税漏税、检疫检测和市场监管三大问题提出了有关小额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整体体系架构;吴维中、王荔红和叶东辉、陈佳亮等 从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之间的予盾入手,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的转变方向,并提出实现上述转变的需跟进的检验检疫软硬件建设,并结合这几点对跨境电商监管提出新的建议。
2.跨境电商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
由于我国海关通关模式的转变——通关监管工作逐渐实现“前推后移”,以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成为国内有关研究的主流与重点,比如张新荣和宗艳霞就着重论证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知识产权风险、交易信用及安全等因素的存在及其对于跨境电商发展的限制,并以此为论据强调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虽然国内有关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专项课题研究不多,但是在各种有关跨境电商监管的论文中却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提及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大致研究内容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综合运用各种模型、分析方法对跨境电商风险管理进行整体、系统性的研究,即从总体布局出发,研究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模型的构建和策略的探索、重点防控风险的选择以及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等。如张伟和逯宇铎、徐延峰、韩进军等人分别运用运筹学中的AHP层次分析法和期望效用理论,针对跨境电商平台项目管理的各项风险要素进行偏好与重要性评估,构建了适用于跨境電商平台的风险分析模型与最优风险策略组合,便于对风险进行有系统、有层次、有效率的监管与防控,以达到尽大可能限度的降低整体风险的目的。而叶悦青和刘章发则是在综合分析重点防控风险的选择的基础上,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以及理性行为理论、博弈论等原理分析对作为跨境电商风险管理主要形式之一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进行构建。
第二类是针对跨境电商项目进行分类专项监管研究。目前国内风险管理分类研究主要从传统的如检验检疫风险、出口退税风险、支付服务风险、供应链管理风险等方面以及非传统的知识产权风险、贸易便利化风险等方面进行研究。如郭雪姣、刘学林和陈日庆便以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供应链与传统商务供应链相比之下存在的跨地域、多主体、多环节等特征为基础分析跨境电商供应链的风险并进行供应链管理的解读与建议。同时针对如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和贸易便利化推进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监管漏洞等非传统风险,谌远知中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价值考量、呈现形式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与探讨,以及曹晓洁中以贸易便利化的主旨为前提,分析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环境与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提出了促进我国更加合法安全的跨境电商便利化的针对性建议。
第三类是专门针对小型跨境电商进行的(风险)管理分析。小型跨境电商由于规模不同、商品进出口数量、包装小等特点在监管上有更多不确定性,前两类研究的内容在很多方面并不适合小型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因此需要對小型跨境电商的监管与风险管理进行专门的研究与探讨。比如穆成刚通过研究以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卖家为货物提供方,以小包裹、个人邮件等方式为物流模式,以个人结汇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为账款回收方式的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交易来进行对小额跨境电商交易的支付服务、物流服务以及质量控制服务和供应链等方面的分析,以及程天路中梳理跨境电子商务小额贸易各个环节中所面临的支付问题、通关问题、物流运输、交易信用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逐一找出对策。
3.跨境电商单方面研究(以跨境电商保税监管为例)
目前国内有关跨境电商监管的另一研究重点就是作为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的税收征管(以保税监管为主),比如张丽中就针对跨境电商的“保税进口”业务进行流程分析,从支付方式、物流、加强海关与企业合作等多方面解读“保税进口”业务的不足与改进之处;而且自2016年4月海关总署26号公告颁布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行邮税以来所反映出的税收征管方面的诸多问题也广泛引起学者们的研究兴趣,如李孟哲中就综合消费者、跨境电商经营者和海关监管部门三个角度对跨境电商经营者与监管部门如何更好地应对新政带来的新环境、推动政策快速有效落实提出建议。
跨境电商保税监管方面,研究者们目前的研究方向主要是跨境电商保税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各方面按照传统贸易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方式无法或难以解决解决的问题,比如王继蓬和吕莉娜中提到跨境电商对传统对外贸易的经营管理理念与监管理念、方式产生了颠覆式的影响,其中跨境保税备货模式依托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以其更快的配送速度等特点给监管和第三方物流服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并针对现行标准及准入要求难突破、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同时在新政实施方面的研究,目前大部分的研究聚焦于企业如何更好地适应新政实施后的新进出口环境。比如程洁和江学珍、柴学超通过解读新政来分析新政实施给跨境电商的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通过均衡分析解新政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并对跨境电商企业如何理性地对待新政的实施、更好地适应新政提出了多方面的建议。
(二)国外研究综述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最高与监管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与地区当属欧盟与美国,但这两地的学者对于跨境电商的研究侧重又有所不同。总体来看,大多国外学者的研究内容是如何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措施来从跨境物流的协同发展等方面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与完善,其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在于鼓励与推动,不同于国内学者的研究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是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比如Martens and Georgina Turtle(2012)通过消费者数据调查,分析了跨境电商发展的优势与推力——在线支付、物流模式以及成本优势,并提出了可以通过法律与金融监管来改善电子商务环境和跨境电商的包裹运输基础设施。又如Santiago Freesias(2013)使用LCA方法对1499名未进行过在线跨境交易的西班牙人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交易风险、未满足的需求、基础设施不健全等是阻碍其进行在线跨境电子交易的主要因素,并针对此提出对政府的相关建议。其次,与欧盟不同的是,美国学者对于是否对在线销售的数字产品征税的研究一直在进行中,而明显美国政府对此也一直持保守态度。但欧盟方面明显就积极得多,更多的专注于研究如何对数字化产品的环节税等进行合理有效的征收。
对于风险管理的研究,美国的思路是在管理思想上充分运用先进的管理思想与技术(比如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绩效管理、过程管理、客户战略等技术),同时辅以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管理,然后在现有基础上探讨如何进一步提升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以及提高关员的执法判断能力,其中信息技术与数据处理分析是重点之所在。比如U.SCUSTOMS SERVICE.Trade Compliance Risk Management Process(2000)中通过论述美国海关的现有信息技术系统(当前“自动舱单系统(AMS)、“自动报关界面”(ABI)和“自动商务管理系统”(ACS)使美国海关的监管手续全部电子化,同时是数据采集与整理的重要手段,其中“自动商务管理系统”拥有世界第三大数据库——“客户分析工具”(AAT)是实行客户管理的重要助手,“口岸海关自动布控系统”(CAPPS)将用于守法水平测量、守法评估的抽样布控方案和依据风险信息设置的条件预置在系统,在货物进口时自动进行布控,完成现场监管资源的分配;此外,还有“报关单分析系统”(IESFAS)、“宏观与趋势分析系统”(MATS)和“事件管理系统”(IMS)等一系列自动化系统辅助)并論述自己对下一步发展改进的看法建议。
与美国相比,欧盟由于本身多国联合的组织形式而更加强调在欧盟统一市场的前提之下进行信息的整合与协同风险防控,所以研究的重点往往放在如何加强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互换交流共享,方便更好的防控风险。同时欧盟强调跨境电商商品必须如实申报品名、性质和价值。
(三)国内外研究趋势评论
上述国内外对跨境电商监管的研究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国内有关跨境电商整体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研究方面,有四点最主要的不足之处:首先,国内有关跨境电商整体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立法或者法律问题的研究较少;其次,有关跨境电商整体监管和风险管理体系统一架构的研究中,好多学者都忽视了海关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合作;第三,大部分的研究都只是笼统的讨论跨境电商,而没有注意将小额跨境电商交易或者小型跨境电商企业单独分出来讨论,由于与大型的跨境电商企业相比,小型跨境电商由于规模不同、商品进出口数量、包装小邓特点在监管上更加具有不利于监管、有助于走私犯罪等风险,所以没有将其单独讨论而是将跨境电商混为一谈的研究成果在很多方面并不适合小型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因此需要对小型跨境电商的监管与风险管理在前两类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专门的研究与探讨;第四,从研究视角考虑,大部分的研究都是从一个侧面角度对跨境电商监管提供解决方案,缺乏系统性。
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所含有的的借鉴意义,国外研究趋势与成果应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借鉴。对比中外学者的研究可以明显的发现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更具系统性与实用性、也比我们的研究更加深入与详细——他们更加注重在完善跨境电商发展的基础环境的前提下对跨境电商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他们对于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组织管理理念与信息技术比我们先进且他们的立法比我們完善、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所以我们可以结合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特殊性、现阶段政策监管现状与西方先进的研究理论成果,为我国下一步的研究与跨境电商监管政策的出台提出建议。
二、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国际比较
诸如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在跨境电商立法与实践方面已经有了诸多尝试,虽然有些做法是依据自身国情而特别设定的、具有独特性,但有些原则与管理理念具有普适性,对我国跨境电商监管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下面将从立法、通关申报制度、进口环节制度以及行业自律这四个角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跨境电子商务立法比较
切实且完善的立法是海关实现对跨境电商有效监管的重要基石与基本保障。完善的立法不仅能赋予海关充分、合理(权利适用范围与权力大小的合理)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为海关进行的跨境电商监管活动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建议;同时跨境电商与传统贸易不同的特点决定了跨境电商的发展将与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产生冲突,所以相关立法与协调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和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美国与欧洲等发达国家地区在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商立法领域的尝试与规范早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比如美国1997年发布《全球电子服务框架》与欧盟同时推出的《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并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
以欧盟为例。
1997年欧盟委员会推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明确欧盟需在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技术和服务四个方面做好准备,其目标是建立消费者和企业的信心,形成合法、安全的交易环境以及形成协调有序的管理制度;随后1999年12月的《电子签名指令》与2000年5月的《电子商务指令》对电子商务活动服务提供者与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交易双方通讯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全面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并结合欧盟SI 2000/2334号《远程销售条例》、《电信媒体法》等法律、规章、条例初步明确建立了统一、清晰而概括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随后针对跨境电商的全球流动性等特点,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根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构建实施了“非食品类商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如果在一个国家发现危险产品,则迅速向其他国家通报信息,以便能够及时采取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海关部门拒绝进口等相应措施,旨在保护跨境电商活动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并对跨境电商活动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表明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共同探索全球性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意图:在RAPEX项下,欧盟也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比如2008年欧盟与中国相关部门建立了系统交换信息机制,即中国收到欧盟通告后,会联系相关生产商或出口商处理问题,反之亦然。
在通过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指令构建完成统一、清晰、概括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欧盟委员会与欧洲各成员国从跨境电商监管内容细化的角度出发,在跨境金融支付、物流环境、税收等方面进行立法探索:《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英国)与《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德国)等对跨境金融支付进行了规范以进一步加强网上金融环境建设;通过《欧洲电子商务发展统一包裹配送市场绿皮书》、《欧盟邮政指令》与《欧盟消费者保护框架》中的部分条文规定,强调了物流配送对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性,并对提高消费者的服务体验与消费安全等作出了规范;税收方面欧盟的主流观点不同于美国主张的“无税空间”的主张,而是倾向于税收中性原则,坚持保证税收的同时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以打击避税行为。
相较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相对完善的电子商务与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我国由于跨境电商起步晚等原因在立法方面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我国也通过许多行政规章、办法从税收、跨境金融支付环境、跨境电商主题义务责任的确定等角度对跨境电商得监管与运作作出了规定,比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商行业进行初步整体规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支付指引》等框定了资金跨境流转纲领性原则并对跨境金融支付各项内容作出规定,还重点规范了对损失责任的划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的通知》与2016年最新推出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海关26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相结合,对跨境电商税收细则进行了规定等等。
但是与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仍有很大的欠缺。1.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整体规范性文件。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在2016年12月19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距离完善与通过仍有一定的距离,而若缺少了基础、根本之法,构建完整的针对跨境电商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只是无稽之谈。2.立法考虑的角度不全面。 纵观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与地区的跨境电商立法,主要会涉及三个方面的关键内容——跨境电商交易主体、跨境电商交易环境(细化包括跨境金融支付、物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与交易纠纷处理)和税收(主要为关税);而根据我国国情结合西方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需要从税收(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协调、分配)、跨境金融支付与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追溯惩罚机制、信用评价、外资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安全(即对信息使用和大数据的限制)以及智能物流服务这九个细化方面入手,但目前我国立法在税收方面欠缺对国际税收协调的考虑、在信息安全方面缺少全方位且有效的的规章条例、物流服务方面也没有重视智能化物流服务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实现仓储配送一体化,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海外重点国家物流专线、海外公共仓储相结合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其余方面也都在立法方面中存在漏洞需要解决。3.部门协调考虑不足,地方立法发展良莠不齐。跨境电商监管及服务平台建设需要海关、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局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好各自的职能的同时通力合作,做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避免职权交叉,实现快速、便捷、高效的監管。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跨境电商立法对于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的划分并没有实现规避职权交叉与监管权责漏洞,仅有极少地区推出相对完善的跨境电商监管法规条文对其作出明晰、合理的安排。比如杭州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跨境电子商务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中就对跨境电商综试办统筹负责下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晰的规定。所以地方立法与有关部门协调立法工作亟待解决。
(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环节税收征管制度比较
不同于传统贸易,跨境电子商务(跨境数字经济)是在现代网络通信平台的基础上以数据交换为核心、以电子支付为手段所实现的新型贸易方式。与传统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形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其在税收征管中从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收管辖权、交易性质与类别、税收核查等诸多方面对传统国际贸易税收征管模式与我国国内税收征管模式产生强烈的冲击(即采用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对跨境电商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征管)并带来诸多税收问题,诸多相关新课题亟待我国与其他各国家、地区共同解决。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2015年发布的15个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的行动计划中将“解决数字经济对税收的挑战”放在首位,但是却至今没有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解决该问题,主要有两个切入点——跨境电商进口环节税费征收与专用于跨境电商的税收监管制度研究,同时还要坚持跨境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服务(无形商品与服务)与有形商品交易的分离的原则。因为有形商品与数字化产品、服务本质上的区别决定其无法适用同样的税收征收与监管模式:对有形货物进行的跨境电商活动,因其交易内容——有形货物属于《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条例中所规定的海关监管范围,而且该类交易虽然通过电子平台实现,但多要经过货物的物流运输与现实交付,所以海关可以依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跨境电商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其实现较为有效的监管;但以数字化产品、服务为交易内容的跨境电商交易不同,其所有的交易活动(合同的协商与签订、货款的支付与产品的交付等)都是通过互联网实现,所以海关没有依据对其进行监管与税收征收,同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交易数额难以确定、利润所得性质难以界定(比如向国外消费者提供电子书下载权,其所得是劳务所得还是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各国界定不同)、交易活动隐蔽性强等诸多阻碍。所以与对有形货物进行的跨境电商交易相比,以数字化产品、服务为交易内容的跨境电商交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面临更大的难度与更多的挑战,将二者混为一体统筹研究并不具有切实可行性。
1.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环节税费比较
整體来看,美国、欧洲与澳大利亚等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其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环节税费的征收在起征点、免征额、适用税率和综合关税的计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进口商品的征收基本相同。
各国之间的不同点基本集中在完税价格计算、起征点、免征额、税率、综合关税的组成以及税收减免方面的规定,这些不同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对外贸易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美国极力推动免除电子商务关税,这样可以方便美国跨境电商更好的“侵入”他国市场;欧盟保持税收中性,以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形成公平竞争的有序市场环境;OCED同样主张对其征收关税以维持税收稳定。
举例来看,澳大利亚跨境电商进口关税起征点为1000澳元(对于价值1000澳元以下的跨境电商交易,在合法范围内,不论其以何种方式或者因何种目的进口,都无需缴纳进口关税与其他税费),而价值超出1000澳元的商品则需要按照规定征收综合关税,澳大利亚进口税费由进口关税(DUTY)、商品与劳务税[ GST=VAT(增值税)=(海关确定的货值+运费+进口关税)*10% ]、清关杂费(ADV)三者共同组成;欧盟的起征点是150欧元,但对酒、香水、花露水以及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征收不存在起征点(即完税价格低于150欧元的此类商品也要征收相关税费),进口税费由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三项构成,其中欧盟各成员国又针对自身国家政策对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又有不同的税率和起征点;美国起征点仅为200美金左右。
另外,對于跨境电子商务退运货物的关税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也有相关规定:美国海关规定,退运货物的相关纳税义务人无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环节税费;澳大利亚海关规定,对因消费者主观因素退货且已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费的退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退换进口关税和相关进口环节税费的情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复出口的货物有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
在2016年之前,我国对跨境电商只征收行邮税以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但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及相关问题的日益显著,我国于2016年4月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这三项通知与公告,将跨境电商政策导向从推进跨境电商发展转向强化监管与税收征管。其中对进口税费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退运货物的关税及相关税费的处理,财政部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对比国内外跨境电商税费征收,我国通过2016年的改革正迅速向发达国家靠拢,在规范跨境电商税费征收的同时努力实现市场公平——均衡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税收以实现WTO的税收公平主义原则,促进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的公平竞争,防止以跨境电商为由进行的偷税避税行为。这点在2016年四月跨境电商新政实施前是本项目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但是却通过相关政策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我国还有需要借鉴学习的地方:对某些具体货物的规定,比如征收高消费税的烟草和烟草制品,我国并没有像欧盟一样规定将其排除于免征进口关税的范围外,这就为个人购进消费烟草和烟草制品提供了便利、也为企业通过个人进口的方式避税提供可能,这与征收消费税的初衷——通过税收限制消费相悖;笔者认为过于便捷的退货税款退还机制容易增加因买家主观、不合理的原因而导致的退货率,不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与维护跨境电商经营者利益,同时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与关税的损失。
2.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制度比较
为解决跨境电商税收的监管问题,诸多跨境电商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与地区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其提出了针对性监管措施。
欧盟普遍使用电子发票制度,要求电商企业在跨境交易时要制作、开具經过特殊机构认证的电子发票,通过对电子发票的数据整理和稽查来实现对跨境电商交易的监控与管理,从而实现对跨境电商税收的监管。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利用跨境金融支付来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相应的征收与管理,因为任何形式的跨境电商交易都要完成货款交付,所以理论上讲通过管控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了解资金流动可以有效实现对跨境电商交易的监控、管理,同时还可以依据支付方式不同来对跨境电商进行分类征收,比如德国就从信用卡、账户和电子货币这三种交易形式入手分规定跨境电商税收的征收方式。
同时这些国家都有许多共同点,一是重视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相关信息交流以实现全球性的跨境电子商务税务监管,二是以某一部门为核心、联合多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的综合电子分析系统以实现对跨境电商税收的稽查、监管、风险分析等多项功能:比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于2002和2003年开发使用了自动分析系统(Automated Targeting System,ATS)并成立了国家分析中心(National Target Center,NTC),所有进出美国过境的跨境电商通关信息、数据都会经过该系统的数据分析与检查,并由国家分析中心工作人员作出进一步税收征管安排;新加坡有着世界上程度最高的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平台,新加坡政府以统一数据提交、交换模式与无间隙合作为原则,基于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EDI)建立了可实现35个部门信息完全共享的“单一窗口”,这样可实现跨境电商税收征收监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与有效监管;荷兰海关在国家和地区两个层面分别建立了全国海关信息分析中心和地区海关信息分析部门,从两个层面进行风险分析管理。
由于我国对跨境电商进行规范的税收征收仅仅从2016年才开始,所以对应的税收监管政策与配套措施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在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从问题出发寻找监管漏洞与需要变通之处。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我国对跨境电商税收的监管主要依据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海关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以实现简单的税收监管,这种监管只能算初步监管,后续制度措施仍需构建与完善。同时我国税费征收实行的是“先放后征”模式,事前担保、事后汇总代缴,优化税收征管工作效率。
总体而言,各国对跨境电商的税收征收监管制度都存在着一定漏洞与不足:电子发票制度需要相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共同完成,过程中能够很容易出现企业电子发票造假、故意漏开,而且有的国家并不是所有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都要开具电子发票(比如法国只有在其国内进行的B2B交易才能使用电子发票),这些因素都会制约电子发票制度监管的全面性;通过跨境电商的支付体系进行管控理论上讲可以实现较为全面的税收监管,但是跨境金融支付并不全是跨境電商交易,如何准确定位各笔支付的实际性质是一大问题;我国的监管基础过于单一,仅针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并依托于海关核查,但是没有充足的信息与数据,会导致我国跨境电商进口申报数据造假的可能性巨大且被查处的概率却又偏低。但是相较而言,我国监管体系的构建程度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存在不足,但是可以为我们提供先进的经验与思想理念;我国需要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时间与实践的积淀来逐步构建跨境电商税收监管体系,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这也是我国税收征管起步晚所必然面对的现状。
(三)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通关制度比较
西方各发达国家跨境电商通关制度制定的共通之处在于以实现快速便捷通关(即贸易便利化)与有效监管为主要目的。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较为成熟的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海关关于跨境电商的通关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以交易方式、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或者是否为经济同盟组织成员为依据对跨境电商进行分类通关监管。
其中,加拿大、新加坡与澳大利亚等国海关规定跨境电商进口根据进口商品价值与运输方式的不同而适用相应的申报与通关程序——澳大利亚海关的正式申报、低值货物自评申报以及直接清关、新加坡海关的正式申报与非正式申报,美国跨境电商进口申报与通关根据交易方式、货物价值与运输方式的不同将跨境商品的进口通关申报程序分为正式报关(即按照一般贸易货物正常申报程序申报)与非正式报关(只需提供货物的装箱单等部分单证并可快速通关),欧盟则是按照经济同盟内外为标准对进口货物进行区别性通关监管并由各成员国在此原则基础之上分别具体规定各国入境申报与通关流程。
具体以美国为例,对于有形商品跨境电子交易,CBP规定:价值不超过2500美元且通过邮运或货运方式入境的进口商品,相关交易方可以通过非正式报关程序进行申报并以非正式进口方式清关;价值不超过2500美元且通过快递方式入境的进口商品和价值高于2500美元的进口商品,则必须按照正式报关的程序进行申报并按照一般贸易的程序进行通关;同时若进口价值低于200美元的合法商品,则无需缴纳关税可直接放行。对于以无形的数字商品为交易内容的直接电子交易,CBP目前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互联网上下载的材料、由卖方通过电子形式传至买方的商品无需缴纳关税。这一点也是出于目前没有方案对数字商品进行有效监管的背景和美国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税收的开放性政策所决定的。
我国曾经对跨境电商进口申报与通关实行货物、物品双轨制,即根据运输方式与商品类型(货物或个人物品)的不同对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的申报与通关实行区别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对通过邮递与快件方式进境的物品的法律界定模糊、职业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跨境电商进口贸易统计发展缓慢等诸多问题,对我国贸易安全与税收安全产生巨大的威胁。2016年跨境电商新政实施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和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我国跨境电商商品进口申报与通关制度废止2014年第5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行申报与通关制度不再对商品类别进行划分,而是实行以出口“清单核放、申报汇总”和进口“清单核放”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对跨境电子商品实行统一的进口申报流程(跨境电子商品进口统一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申报并要求必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该申请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以运输方式而不同的通关制度,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政策所带来的通关监管与稅收征管混乱的情况。
比较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制度,可以发现跨境电商监管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在申报与通关过程中更加强调贸易与通关便利化,而相比较而言我国在便利化通关方面还有一定差距,海关可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以货物价值高低实行分类申报与通关监管等措施以提高便利化通关水平。但是在借鉴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要求、现有制度与技术能否对对相关分类通关程序实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我国跨境电商行业自律程度等诸多因素,因为国外以交易方式、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等为依据对跨境电商进行的分类通关管理并不是独立的制度体系,而是在相对完善的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分支,所以其必须依托于相应的跨境电商监管环境,这就要求我国海关根据我国现状来进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便利化通关制度建设。
三、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管理国际比较研究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起步时间晚、海关监管措施相对不够完善,相应的对于跨境电商的风险管理也缺少相应的研究。由于政策支持力度不同,上海、杭州、重庆等十余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相比较而言在跨境电商的发展与海关风险管理等方面远远领先于国内其他城市与关区,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地海管的跨境电商监管效率(比如风险管理的效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参差不齐,但是这种试点的模式对我国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发展创造了相对良好的环境。在跨境电商没有完全普及的背景下,国家通过政策设立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以用“以点带面,由点及面”的方式实现包括跨境电商风险管理体系在内的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构建,而这些试点城市也不负众望从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等方面为全国范围内跨境电商的合理有效监管奠定了基础。
以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为例。杭州海关利用电子商务产业链完整、管理制度先进、物流系统完善等优势,在国内率先建立了电子商务质量检测机制,并且运用云信息、云监控、云服务等手段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实施信息收集、风险研判、布控和处置等综合性风险防控管理。杭州海关主要从两個方面入手进行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建设: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和风险复查完善机制的基础上,以跨境电子商务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专业风险分析;同时在单一窗口服务平台与跨境电商监测统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着手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和信用负面清单系统,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重要方式进行风险防控与重点查验或稽查。相对于杭州海关政策导向与风险管理研究偏向于跨境电子商务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重庆海关与相关监管部门更注重从产品本身出发对跨境电商商品质量风险的探索,比如以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技术服务为基础开发的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通过公布政策法规、风险监控与风险预警等相关信息,在实现跨境电商风险监管信息公开透明化的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分子起警戒作用(从风险源头上遏制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发生),而该平台建设的背后也体现了重庆海关与相关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商品质量风险进行监管的力度与成效。
这些试点地区对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研究为我国海关跨境电商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架构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理念引导与技术支持。
虽然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设立是现阶段快速推进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相对有效的手段,但正如前文所说这也造成了我国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存在着的严重的地域发展不平衡现象。虽然这是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杭州、重庆等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建设较为完善的地区的风险管理的有效进行与进一步发展完善:某些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性避开海关监管较为严格的地区而从海关监管力度和风险管理水平都相对较低的地方海关报关进口,从而降低自己伪报瞒报或者产品质量不符等违法行为被海关查处的概率以规避海关监管。
(二)国外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现状
与国内海关不同,美国、澳大利亚、瑞典等风险管理水平先进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早(比如)的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风险管理更加具有系统性与具体性。因为风险管理水平先进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早这两点优势使得它们有更多的时间去根据跨境电商的特点并且结合国内先进且完善的海关普通国外贸易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衍生构建针对跨境电商的风险监管体系,所以国外发达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且风险的发现与预防更加高效。
从整体上看,国外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与普通货物风险管理类似且各国之间具有相似性。以瑞典海关NTC为例(具体图示见附件1)
在此基础上,这些国家或地区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比如“单一窗口”)平台建设、企业信息获取与企业信用评价、个人信用评价的纳入等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方面的建设比我国目前所做要更加全面、具体、有效。
新加坡高度发达的政府电子化数据交换的“单一窗口”,使用统一格式汇总包括海关在内的35个部门所需的全部信息,实现了35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无间隙合作与统一协调进行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的采集与识别、分析、处理和后续整理。这种高度发达的政府信息交换平台也可以方便海关在其余政府部门的协助下更好的对跨境电子商务各个流程节点进行重点监控,而不会出现因为信息获取不及时导致的风险管理效率低下或者监控监管不足;同时信息共享也是企业信息获取与信用评价的基础,借助“单一窗口”新加坡海关实现了完善且信息准确有效的企业信用管理,大幅度避免了我国存在的因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的信用管理滞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点突出的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新加坡海关每票货物只需十分钟以内的时间便可以顺利通关,在保证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的同时也实现了贸易便利化的目的,可謂双赢。
荷兰海关在原有风险分析体系的基础上结合跨境电商贸易的相关特点,用较短的时间建立起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体系基础并实现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风险的有效分析与控制。荷兰海关全面实施科学、规范的风险分析方法如客户风险分析方法(Risk Analysis by Client Approach)、货到前分析方法(Thematic approach Risk Analysis)、产品或行业专题风险分析方法(Prearrival Risk Analysis)等,将风险管理机制贯穿于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货物监管的全过程;同时运用专家管理模式,从全国海关信息分析中心和地区海关信息分析部门两个层面、从分析部门到现场作业的各个过程都实行专家制度,这种机制既发挥了专家的优势,有提高了对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针对性与专业化水平,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效率。
(三)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的欠缺
对比中外海关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风险管理制度措施,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海管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管理制度存在诸多欠缺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风险管理整体制度与工作模式尚未完全确立
跨境电商作为不同于传统业态的国际贸易方式,传统贸易的监管模式已不适用于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跨境电商。之前海管采取的传统监管模式一来使得海关被动的去用少量的关员来处理和应对海量的报关数据与通关货物物品,耗费了大量监管资源的同时不仅没有实现对跨境电商的有效监管,同时也使得传统贸易的监管资源被占用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传统贸易的监管水平;二来由于不合适的监管模式处理跨境电商,比如以往的邮快件100%通过X光机查验再结合部分人工查验,面对数量庞大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显然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人力物力去完成且没有实际效益,而若是按照一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抽查却又没有风险管理机制作为支撑,由此带来的低效监管为诸多不法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会导致拆单、分单、伪报、瞒报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而我们却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风险管理来减轻海关对跨境电商监管的压力,但是我国跨境电商并未实现对风险管理的成熟运用,风险管理建设也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企业信用管理等也没有建立,仅仅是在某些跨境电商试点区比如杭州跨境电商综合保税区才开始逐步尝试建立跨境电商风险管理机制。而这显然难以与跨境电商发展相对应的监管需求相适应:目前中国各类跨境平台企业已超过5000家,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的外贸企业逾20万家,在2015年全国进出口数据下降7%的情况下,跨境电商呈现高达30%的逆市增长,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已超6.5万亿元,而根据统计局的预计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占中国外贸比例将提高至20%,年增长速度超30%;但是日益增长的交易额与交易数量并没有带来相应的监管水平的提高,风险管理仍只迈出纸上谈兵的第一步,海关没有足够的时间与人力来实现对商品种类繁杂琐碎且交易数量大的跨境电商全部交易的有效监管。
2.行政信息互换与信息共享困难
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风险管理,首要任务就是建立风险管理数據信息库,该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海关、相关监管部门、跨境电商交易双方以及社会媒体等来共同提供数据(即我们所说的跨境电商的海关风险信息)。其中通过行政互助与信息互换、共享从国内其他有关跨境电商的监管部门(比如工商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检验检疫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港口管理、经贸部门等)所获取的信息是构建海关跨境电商风险管理风险信息库的重要来源与支撑,只有能够做到如同新加坡海关(35部门信息无间隙共享)和澳大利亚海关(专由一个部门对对外贸易进行监管从而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与全面)等海关一样的高效的行政信息的互换与共享,才能为有效的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奠定基础。
根据对上海海关、黄埔海关等地方海关有关关员的访谈以及其余方式了解到,目前海关有关跨境电商的风险管理存在着信息获取难、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迟滞且推脱的情况时有发生的状况。以上海海关风险管理处为例,2016年该处处长想通过工商局获取跨境电商企业处罚信息以协助对相关企业信用进行评价从而建立跨境电商企业信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但是所获得相关企业处罚信息仅有2013年的,而企业信用管理的信用等级变更时间是一年,显然来自于工商局的滞后的信息无法起到应有作用;同样是上海海关风险管理处,借鉴西方先进经验该处准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与备案,其中涉及到与公安局联合进行信息共享来获取消费者的身份证信息,但是公安局却要对该信息进行收费后才答应提供给海关,这种推脱甚至是明码标价的信息“共享”行为严重阻碍了我国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发展。
风险是瞬息万变的,所以要对跨境电商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就要求海关有着及时更新且信息全面的风险管理风险信息库,由于口岸执法涉及部门多与跨境电商信息链条回路较长的特点更加大了其对于高效的行政信息互换与行政信息共享的需求,而行政信息互换与信息共享困难的问题则是在跨境电商风险管理进行下一步长足发展的道路上放上的一大块拦路石,亟待我们解决。
3.口岸合作机制不健全
与传统的一般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商的特殊性使得其监管链条较长,全程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多达十多个,如海关、检验检疫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边防、海事局等。为满足国际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国际海关一直于致力口岸一体化管理建设,我国海关同样极力推进“三互大通关”的建设改革,加强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通关协作,积极建立口岸合作机制。然而,几年下来由于各种因素,我国对跨境电商的口岸监管合作机制尚不健全,虽取得一定成果,但发挥的成效有限,仍需完善。以关检“三个一”合作为例,201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的通知》,其中提出2014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监管作业模式全面推广到全国通关口岸现场。实践证明,关检合作“三个一”模式简化了跨境电商的通关手续,提升了港口整体的运作效率和口岸通关效率,降低跨境电商经营者的通关成本。尽管统一版“一次申报”系统于2015年4月30日在全国上线运行,结束了之前各地使用自行开发的申报系统的局面,但是该统一版的申报系统也存在问题。其与海关及检验检疫在各自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上不流畅,无法实现报检、报关身份统一认证,制约了“三个一”的深入推进应用。此外,“三个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关检进行共同查验占所有查验的比重不高,使得这种合作监管模式的效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4.地区风险管理水平差异大
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发展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日益迅速,逐渐成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稳定外贸增长、促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引擎。我国也紧跟时代特点,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积极探索适合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监管服务制度以规范、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从2015年3月我国第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杭州批准设立,到2016年1月我国又开放宁波、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青岛、深圳、苏州1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海关关于跨境电商的风险监管属于一个全国性的技术难题,海关总署对此并没有做出统一性的明确规定。在对比这些跨境电商综试区实施方案后发现,关于建立跨境电商风险监管机制的表述大体相似,差别之处不大。而且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建设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政策支持力度不同,各试点城市海关对跨境电商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相比较而言,其仍然领先于国内其他非试点城市与关区,造成了我国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存在着的严重的地域发展不平衡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跨境电商的均衡发展。
5.缺乏国际合作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跨境贸易的一种形式,不可能只通过我国海关自己的贸易监控与数据统计就可以实现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必然会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包括企业信用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交换与执法互助(比如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边境保护局的C-TPAT反恐认证计划):若想制定优先办理海关手续管理办法、高资信企业优先通关评估和调整工作制度等,完善分类通关监管制度以进一步落实通关便捷措施,需要国内企业监管数据与相关国外企业监管数据相结合,方便我国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进行全面的企业信息收集与准确的信用评价;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的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一个重要数据来源便是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信息(包括相应的货物类型、国别地区、贸易额度、进出口货物数量),通过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跨境电商贸易货物进行贸易统计并结合相关数据(包括往期同种货物进出口贸易量统计与变化趋势,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商货物进口量与国外海关统计的相关货物对我国的输入量等统计数据)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潜在的风险或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就需要加强各国海关间的通力合作与数据互换。
但目前我国在发展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在国际合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阻碍:一是对有关国际合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与国际海關之间针对跨境电商的信息交流、合作与互换推进缓慢;二是各国在进行信息互换时的选择性保留,贸易统计数据是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直接体现,有些国家在与我国进行信息互换时会故意对真实数据进行修改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安全与贸易发展的目的(比如刻意低报某货物对某国的总输入量以规避反倾销、反补贴等关税壁垒)。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入。
(四)我国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发展的建议
1.完善整体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海关在杭州、上海、重庆等十余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地方海关的带领下,正加速推进对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探索与研究。雖然这几个城市的地方海关或者跨境电商监管部门都推出了相应的跨境电商风险管理实施办法与整体体系建设政策方针,但是这些体系构建思想都类似且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即是空有思想与理念而没有具体的整体机制的构建。
所以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我们要加速完善整体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实质性建设,同时要从做到:建立系统信息回路,全面收集整理风险防控参数、影响企业诚信评估的各种信息资源,形成风险部门与监管部门互通联动和相互印证通路;将风险管理理念体现于跨境电商监管通关过程始终,确立守法便利、违法惩戒、分类管理的行为准则,加大对企业信息的掌控力度,对企业可能生产的违法风险进行全程有效防控,对违法企业开展重点管理;同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使对跨境电商的风向管理倾向集约化处理。
2.强化信息收集,完善风险信息库的建设
跨境电子商务风险信息库是对跨境电商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所在。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其中的各种贸易信息更新极快且隐蔽性强、容易产生瞒报伪报的行为,所以风险信息库中数据信息的准确、及时与全面与否决定了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风险管理的实施效果与对风险进行识别查处的能力。对于跨境电商风险信息库的建设,笔者结合前文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海关主要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进行。
首先是强化行政信息互换与信息共享。跨境电商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的活动,所以风险管理所需的各类贸易统计信息、企业信息、物流信息等都要通过相关行政部门之间信息互换与信息共享来进行统一汇总以保证信息库数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目前我国海关可借鉴澳大利亚海关,即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各跨境电商贸易监管部门进行统筹管理与规划,以避免因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领导而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存在迟滞、缺失或者以信息谋私的行为的发生,从而强化有关跨境电商监管信息的交流共享;亦可借鉴新加坡的案例,即建立一个要求所有相关部门统一运用的数据录入与查询平台,该平台应具有行政强制性——要求包括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内的各跨境电商监管部门统一使用该平台进行跨境电商监管信息的录入、适用与查询,通过统一数据提交、交换模式实现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无间隙信息共享与无间隙合作。
其次是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信息交流互换。可以通过签订贸易协定或者与国外海关商定建立合作关系,以获取有关对我国进行跨境电商贸易输入的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对我国进行的我国各类跨境电商产品的输入量、价格与质量等信息,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风险信息库的建设。
第三点是将个人信用纳入风险评判系统中。从跨境电商经营者与跨境电商消费者两个角度出发,分别对其进行信用分级管理,可以更加准确地帮助海关识别风险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与企业的信用一样,都是评判跨境电商交易是否存在风险的依据,传统风险管理一般仅针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但跨境电子商务本身所具备的主题受众为个体消费者的特点使得个人信用认证对于交易风险评判的作用与企业信用管理有着同等地位。但是由于个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企业信用评价相比,存在着信用评判处理对象基数大、信息处理量大的不足之处,所以可徐而图之而不可一蹴而就。
3.健全口岸合作机制,深入推进“三互”大通关格局建设
推进跨境电商风险管理的发展,并非海关一家之力所能办到,这必须要跨境电商进出境管理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共同健全口岸管理合作机制。
海关总署在《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到海关在对外贸易监管中要做到“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以电子口岸为基础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站式作业,加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间信息数据、查验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共享,推动构建多部门的安全联合防控机制”。
该要求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与风险管理的探索同样适用。在我国跨境电商监管涉及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局、国家信息产业部、工商局、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在内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但是涉及到多头管理,导致各部门无法协调作战,管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所以应强化政府部门之间合作机制,保持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一致性、连续性。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一是划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避免出现职能交叉行为,以方便对跨境电商进行监管;二是可以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建立或确立一个统一管理部门,这样可以实现跨境电商监管的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从而为风险管理的建设(风险信息采集,风险分析的共享,风险的共同处置等)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政治基础;三是在“三互”大通关通关格局的基础上,结合管理部门职能划分,根据跨境电商业务的各流程点,由各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监管点进行专项风险管理,并在专项管理的基础上通过风险信息的共享与整合进行整体风险管理建设。
四、结束语
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模式,借助便捷的网络、完善的国际物流以及日益成熟的跨境支付手段,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下发展最为迅猛的的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同时,这给海关的通关监管带来强有力的挑战,如何有效监管跨境电商也已成为国际海关所共同面对的难题。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我国现有的海关监管制度已无法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要求,反而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阻碍,推进海关跨境电商監管制度改革则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为此,本文借助大量的详实调研资料和数据信息,从整体监管制度和风险管理两个角度对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海关有关跨境电商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比较、分析和研究,从中发现我国监管制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问题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海关的优秀经验做法给出了相应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海关深化改革跨境电商监管制度有所帮助,以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更加健康、愈加繁荣。
最后,要衷心地感谢指导老师胡蓉副教授给予我们悉心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也要感谢调研过程中对我们给予大力支持的人们以及我们学习参考文献的作者们,沒有他们的帮助,我们小组难以完成此次创新项目的研究报告。
由于我们小组成员水平有限,撰写的论文难免有不足或错误之处,提出的设想也未经严格的论证及实践的考验。笔者相信,对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将成为海关的重要课题,而我们也还会继续努力去对此进行持续性了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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