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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完善

2017-10-20张洪庆

丝路视野 2017年15期

张洪庆

【摘要】刑事诉讼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结构密切相關,刑事诉讼的目的对刑事诉讼的结构起着决定作用,诉讼目的追求上有所不同,诉讼结构就会有相应的变化。上世纪末我国产生的“等腰三角形”、“倒三角形”、“正三角形”几种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该有不同的诉讼结构,而不应局限于审判阶段的控辩审式的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要符合诉讼目的,要切实贯彻国家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结构这一规定,并且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应有各自的结构。

【关键词】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诉讼各个阶段

刑事诉讼是国家规定的,它是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资源总称,诉讼主体被称为诉讼构造,而刑事诉讼构造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结构,另一种是诉讼模式,诉讼结构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和审判。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诉讼目的决定诉讼结构,而诉讼结构不仅仅包括控诉阶段,还包括辩诉和审判阶段。

一、确立刑事诉讼的目的

刑事诉讼有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前者是维护社会秩序后者是保障人权。另外它还有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家庭模式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被称为“超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下的诉讼独立价值体现少,多半是为打击犯罪服务。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打击犯罪,违规公共秩序,将犯罪行为严格化。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通过法律确认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的确立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不同国家选择不同的诉讼构造来更好的实现诉讼目的,诉讼构造需要诉讼目的的支撑。我们所确立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控辩审的诉讼地位及关系。

二、健全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会产生一个诉讼构造。有学者提出,“公诉案件的基本诉讼构造表现为,在侦查、起诉、一审阶段都存在或应当存在控诉(包括侦查机关) 、辩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裁判(包括检察院、法院) 三方法律关系的组合,都存在或应当存在三角构造。”本文对其观点存在差异,并有如下几种方法: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的每一个程序都能实施监督权,它具有监督性质但不具备裁判性质,但因为是一種监督权力,具有建议性质,可以认为它是广义上的裁判性质,因此每个阶段都会形成主体不同的三方结构。

(一)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就是为了找出事实真相、搜集证据以及缉拿犯罪嫌疑人,最后将案件送到审查起诉机关。侦查过程的诉讼有控诉,辩护和监督三方,因为控诉的权利过于强大,所以《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在第一次询问过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是为了平衡权利,以免造成不平衡状态。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是在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的情况下,要求侦查机关先表明情况在选择立不立案,为辩护人或被害人提供时间提供救济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的目的是在接到侦查机关的案件后,交到审判机关,由审判机关审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此时三方的诉讼构造为实现监督,辩护,控诉权,应当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听取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审判阶段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热点是克服侦查中心主义,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和作用,改革诉讼制度。审判阶段的诉讼构造控辩对抗,法院居中裁判,我国的刑事诉讼较为公正。第一,把控诉与审判分别交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第二,控诉与辩诉平等,在控诉机关根据犯罪行为给被告人冠以罪名,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辩诉方根据对方提供证据中的瑕疵,使其对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控诉方就失败了。最后,审判机关根据控诉方与辩诉方提供的证据,并辨别真伪后,从而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四)执行阶段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监狱等是被告人刑罚的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对犯罪人进行刑罚。然而检查机关则对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所有不正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有明确的诉讼目的,惩罚犯罪行为和保障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才得以确立。诉讼结构存在于每一个阶段,刑事诉讼结构得以完整,才能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5]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 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8] 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9] 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0] 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