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利他行为及其形成的心理机制分析
2017-10-20徐文娟
【摘要】近年来,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迫切要求和公务员职责模糊性的现实情况下,组织公民行为开始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这种员工的角色外行为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组织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利他行为属于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在介绍相关概念之后,初步探析公务员利他行为形成的心理机制,从个体心理的需要和动机角度解释了此种利他行为的产生。
【关键词】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利他行为;心理机制
一、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概述
(一)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的来源
在一个运转高效的组织中,员工要做出两类行为,一类是在组织工作职责内、有明确的工作条例要求的行为,称为角色内行为,另一类是出于员工个人意愿,由他们主动做出的、超越自身职责范围、对组织发展有所帮助的行为,称为角色外行为。任何一个组织内的员工都应该有这两种行为,角色内行为是基本要求,还要激发员工的角色外行为,这不仅有利于员工个人职业生涯的推进,还能够推动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
美国印第安那大学的奥根(Organ)教授在对角色内行为和角色外行为进行区分时,详细描述了两种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各自的作用,最后他以组织公民行为来描述角色外行为,认为这种行为能够高效地完成组织任务,营建良好的组织气氛,有利于达到组织的目的,而且这种行为是出于组织中每个成员的个体意愿,不要求明显的组织回报,更没有相关的工作条例或奖励机制加以限制。他认为组织公民行为内涵丰富,大体上有五种行为:首先,尽职行为,组织成员在工作中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按时上下班,维护组织内部的和谐环境,节约组织资源等,不仅做到符合更应该超过组织对自己工作角色的最低期待;其次,文明礼貌,指在工作中对同事、领导、客户等保持谦虚礼让,言语和行为上礼貌待人;接着,利他行为,员工在工作中应该积极帮助别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对人热情,在最大限度内给人以方便;然后,运动员精神,这种精神强调员工在遭遇逆境时仍然保持乐观的心态,积极地去应对可能出现的困难,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不轻易放弃;最后,公民美德,指员工在组织生活中应该自觉地关心和参与各种组织活动,组织发生的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关注,对组织遭遇的困境尽自己微薄之力,关心组织未来的发展。
(二)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及内部维度
国内外对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暂时还没有一个公认的、较为权威的定义,很多都是借鉴企业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概念。以色列大学的毕瑞教授等认为,既然公务员的工作属于公共服务领域,且他们的组织公民行为是出于自己的自觉自愿,那么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就可以看作是在这个领域中他们工作动机的一种延伸。在国内,有人认为“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就是公务员实施的组织公民行为,是公务员自觉自愿表现出来的,与组织中正规的奖惩制度没有外显的关联,但能够有效提高组织整体效能的角色外行为”。
对于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的内部构造,李晓玉和高冬东在进行分析后概括,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能够划分为四个维度:第一,助人行为,指公务员不是被迫而是自愿地给予别人帮助,避免工作中产生问题,使得工作更顺畅进行的行为;第二,忠于组织,指公务员希望组织取得更好发展,并且在实际工作中身体力行地做出贡献的行为;第三,公民美德,指公务员自发地、没有外部强制力约束地关心和参与组织中各种活动的行为;第四,责任意识,指公务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仔细,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叶超用扎根理论对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的结构进行研究,认为其包括贡献行为、爱护家庭行为、自我增值行为、创新执行行为、德行律己行为和谦逊礼貌行为。
二、公务員利他行为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一)公务员利他行为的研究意义
虽然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的构造维度多种多样,但本文主要分析其中的公务员利他行为,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从组织公民行为的概念提出之后就有了利他行为,是较典型和具有代表性的一种组织公民行为;其次,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的内部构造进行了反复地修正,但是“利他行为”始终是题中之意;最后,公务员的“利他行为”能够有效地促进其他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的产生,如对凡事为群众考虑,为群众谋福利的利他行为同时也能增强公务员对群众的责任意识和服务奉献精神。
(二)公务员利他行为的概念
“利他行为”在很多学科中都有所描述,如:社会心理学中“利他行为属于亲社会行为,指助人者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个人私利,而是自愿做出的、给予他人帮助、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生物学中指出利他行为是一种于旁人有利而对自己有害的行为。但是,和普通的利他行为,以及企业员工组织公民行为中的利他行为比较,公务员利他行为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第一,公务员对他人实施的利他行为并不限定情境。公务员利他行为虽然是公务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角色外行为,但是行为对其他人提供帮助的范围不单单局限于工作范畴;第二,公务员利他行为的对象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公共组织内部的同事,还包括组织外部的公眾,尤其是后者,要为公众服务和谋求利益,这也是公务员利他行为和企业员工利他行为的差异之处;第三,公务员利他行为不但可以是在利他意愿主导下做出的助人行为,还包含在组织中建设和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组织内部的团结,擅长且热衷于与他人合作,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利他行为所不具备的内涵,是其延伸之意。
三、公务员利他行为形成的心理机制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肩负着为公众服务的重任,他们为公众服务的行为,一方面出于工作职责的要求,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群众解决困难、维护权益、提供便利等,这是他们必须履行且有所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则是在某种心理需求或动机驱使下而做出的,本职工作条例没有要求的个人行为,比如利他行为。公务员利他行为的产生有着复杂的个人心理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公务员的公共服务动机
公务员的公共服务动机可能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处理公共事务,公共事务所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政治经济管理,还有文化发展、社会安定等,和私营企业的商业事务不同,这些公共事务的目标不是私人物质利益的增长,因此,公务员在执行公共任务时,应该为公众服务,关心他们,为维护和发展他们的权利而工作;其次,实现公共利益,社会公共需要及其发展变化决定着公共行政的存在和发展,政府必须尽一切能力来满足公众的需要,一切以群众的利益为导向,代表并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代表和维护社会群众的公共利益,公务员则是这一使命坚定不移的践行者;再次,享受公共权力,在公民的授权之下,政府获得了公共权力,而公务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则行使公共权力,公共行政的有效运转主要依靠公民的税收支持,公务员也是靠纳税人来供养,在此种动机之下,公务员尽心为群众办事,凡事为群众着想。最后拥有社会资源,政府的公共权力由公民赋予,那么依靠公共权力所获得的社会资源也应该为公众所使用,公务员拥有社会资源之后能够更好地为公众办事。
(二)满足自我价值的需要
在亲社会行为中,助人行为的求助者虽然获得了帮助,摆脱了某种艰难的处境或痛苦的情绪,但是助人者有着自己的个人动机,或是为了得到物质上的酬赏,或是为了日后从求助者那里获得自己想要的帮助,或是为了利用助人行为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然而,利他行为不同于助人行为,利他行为的助人者帮助求助者不是出于任何的个人动机,但即使如此,还不能排除助人者从利他行为中取得的内心酬赏,利他行为的动机不包括助人者内心产生的愉悦、自豪、欣慰等。公务员的利他行为,可以使他们感到自我存在和发展价值的提升。
(三)满足归属的需要
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是孤立的,都要从属于某个组织或团体,人们在组织中获得的归属感能够极大地增强他们对组织的认可度和忠诚度。公务员利他行为是一种人际关系行为,公务员对组织内部人员和组织外部公众做出利他行为,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会损害自己的正当利益,比如时间成本等,但是这种行为能够与别人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得到他人的接纳和尊重。在这种满足归属感需要的驱使下,公务员更易做出利他行为,这种利他行为同时有利于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结合,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营建良好的组织氣氛。
参考文献
[1] 黄吉苹.公务员组织公民行为研究[D].福建:福建农林大学,2013.
[2] 张承芳,马广海.社会心理学[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160).
作者简介:徐文娟(1992.09—),女,湖北咸宁人,碩士研究生,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