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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2017-10-20贾俊峰

财讯 2017年29期
关键词:权益监管金融

在互联网技术出现并飞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市场也蓬勃兴起,但是其自身也存在很多的弱点与缺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在近年以来受到侵害的现象经常出现。本文正是出于以上考虑,主要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入手,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可行性建议。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随着互联网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投资理财行业借助网络平台的便利性,逐渐将其业务或金融产品与网络相结合,从而发展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自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余额宝推出以来,凭借便利的申购与退出模式,人性化的用户体验及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回报,吸引了大量的金融消费者。在这些消费者中,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而资金量少的中小消费者占据多数,他们由于风险意识不足,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势下,常常行走在权益陷阱的边沿。

互联网金融概述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由于互联网金融才刚刚出现不久,因此学术界对其内涵尚未取得一致认识。有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而技术只是作为必要的支撑要件。其中的核心是人这个参与者,而不是技术。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参与形式,而不是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选择、普惠和民主。而传统的金融业就是精英化、神秘化、制造信息不对称然后赚钱,这也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大区别。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向大众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促进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大量的非金融机构正在逐步加入金融服务的行列,主要表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涌现。

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最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凭借计算机通信和信息安全技术,与传统银行金融机构签约合作,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建立起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如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支付宝、财付通等。二是专业的P2P模式,这种模式相当于中介,即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融通资金匹配,把资金的需求方和资金的出借方结合在一起,贷款人可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的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优惠条件。三是大数据金融,互联网作为一种电商的平台,收集数据之后进行数据实时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信用评判,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预测客户行为,进而创造一种理财模式,目前典型的模式如阿里小额信贷、京东供应链金融模式等。四是众筹模式,即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问题

1.知情权受到威胁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和P2P网贷、众筹模式两个领域中。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领域,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接触不到实际的产品,也无法直接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其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了解只能依赖网站上展现的信息,当大量复杂、烦琐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涌现到消费者面前时,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对市场不甚了解的消费者极易忽略其中重要的产品及市场信息。与此同时,经营者往往以显著、直观的形式宣传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等吸引眼球的指标,却弱化对产品特征、风险等信息的披露,使消费者难以了解产品的特性和风险,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除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领域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还较多存在于P2P网贷和众筹模式中。实践中,大部分的P2P 网贷和众筹平台都缺乏透明度,平台的运营情况及风险状况不能及时、客观地发布,有的P2P平台为招揽投资人甚至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在没有具体融资项目的情况下,以各种不正当方式归结客户资金,严重违反了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作为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委托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资金安全遭遇风险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风险更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风险威胁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基础上的,但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系统会存在应用技术上的不完善之处,使得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安全风险时有发生,极易引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损失。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现有的监管力度不能有效地规制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违法行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容易遭受侵害。再次,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管理的不规范易引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风险。一些P2P网贷平台运作不规范,信用风险审核也不严格,一旦出现大面积借款人违约现象,平台的资金链就会出现断裂,严重时借贷平台可能就会倒闭,引发资金安全风险。

3.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2005年美國万事达卡信息外泄事件造成的巨大影响,引发了大众对互联网领域信息安全的担忧。在大数据时代,经营者通过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可制作出包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信息、交易习惯等各方面信息的数据库,在经营者缺乏严密保护或者直接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出售的情况下,会出现信息库被盗用或滥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将会受到严重挑战。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实际运营中会产生大量的用户信息,这些信息中包含了用户的个人信用、支付账户等重要信息,若对这些信息保护不利,用户的资金安全将会受到威胁,整个支付平台的运行安全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比如,2014年3月爆出的携程旅行网支付日志漏洞,携程旅行网的安全支付服务器没有配置较严格的基线安全,可能会导致服务器上存储的用户支付记录被黑客读取,进而会造成用户的银行卡信息遭遇泄漏的后果。

(2)原因分析

1.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缺失

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等法律。这些金融法律规范规制的是传统金融业态下的传统金融业务,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条文较少,且条文分散于不同的法律之中,规定原则,内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互联网金融具有网络化、虚拟化的特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面临的消费者保护形势更加严峻,亟需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2.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缺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目前,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实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实施对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实施电商小贷的监管,但是P2P平台、众筹以及跨市场的交易活动尚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政出多门,这样的监管制度安排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问题,即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要由多个部门監管,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却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这种监管体制显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产生争议。在没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规定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便会出现投诉无门、维权困难的情况。另一方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必须要自己来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络化、虚拟化的特点,使得提取电子证据比较困难,举证难度较大。加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在处理普通金融消费者案件的同时如果要兼顾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案件调查与协调,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保护,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1)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因此必须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法律体系。本文建议,在立法条件尚不够成熟之前,我国可以借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经验,先由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一旦立法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规范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互联网金融能否防控风险和持续发展,关键在于加强互联网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应该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从当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考虑,本文认为,可以采取各自专项监管的策略,即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银监会负责监管P2P平台,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和众筹股权融资,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监管电商小贷。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特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3)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要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够投诉有门。一是完善各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内部的消费者纠纷调解机制。设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规范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流程,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纠纷处理服务。二是建立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消费纠纷投诉处理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好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格式条款、销售误导等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三是构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不属于诉讼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及借鉴国外金融申诉专员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

结论

互联网金融凭借着给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服务及可观的收益,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如何系统完善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亟待研究解决的一大课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通过消费者主体的界定、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行业保护机制等制度的建立来共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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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贾俊峰;出生年月:1976年6月1日;籍贯:山西省应县;工作单位:山西省司法学校;单位所在城市:山西省 太原市;邮编: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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