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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度晚年 老年人可自主选择监护人

2017-10-20莫俊机广东

老友 2017年10期
关键词:继子公证处民事行为

文 莫俊机(广东)

为安度晚年 老年人可自主选择监护人

文 莫俊机(广东)

近年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有效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真正老有所依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应对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老年人权益不断受到侵犯的现象,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 《民法总则》)从法律层面完善了老年人的监护制度,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案例:年过七旬的张奶奶有过两段婚姻,有一个亲生儿子和一个继子。老伴去世后,张奶奶一直独居,亲生儿子对她一直不闻不问,张奶奶骨折做手术,其亲生儿子都不愿意来医院签字;继子虽然对张奶奶孝顺,时常会到张奶奶家中照看她,但张奶奶考虑到两人没有血缘关系,担心在自己病重后继子不会全力照顾她或者办理她的身后事,因此没有将财产托付给继子。深思熟虑后,为了使晚年生活有所保障,张奶奶决定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处针对张奶奶的情况,为张奶奶设计了详尽的意定监护合同,按照张奶奶的意愿,拟定张奶奶的两个好朋友作为其监护人,一旦张奶奶因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意定监护合同就会生效,张奶奶也不用担心其子女在其病重时放弃救助自己、在病后无人照顾等问题。此外,张奶奶的两位朋友作为张奶奶的监护人,他们虽然有权为张奶奶处理财产,但公证处仍然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进一步保障张奶奶的合法权益。

说法:《民法通则》第十六至第十八条只规定了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和指定监护三种监护形式,其规定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将老年人默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其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障。《民法总则》克服了这一缺陷,新增了意定监护的监护形式,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按照这一规定,老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职责,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等。《民法总则》突破了传统监护顺序的规定,按照老年人自己的意思选择监护人,充分保障了老年人自身的权益。

本案中,张奶奶放弃自己的子女而选择她的两位好朋友作为其监护人,并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有效地降低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从而维护了其自身的人格尊严,可避免受到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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