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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民营化研究

2017-10-19胡若琳

消费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民营化公共服务问题

胡若琳

摘要:公共服务民营化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向和内在需求,在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经历了数十年的探索与实践,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降低政府成本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相关问题也应运而生且愈发显著,不断有效推进公共服务民营化进程,需要攻坚克难,有放有收,本文在对公共服务民营化做出本体论论述的基础上,探究问题,提出策略,以期获得认识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深化。

关键词:公共服务 民营化 问题 策略

一、公共服务民营化内涵

公共服务的民营化,是指政府将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职能交给民间的组织或团体来实施,使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更多地依靠民间机构,更少地依赖政府来满足,充分增进社会机构参与公共服务的效用。

公共服务具有投入大,经济回报小的特点,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优势显著,但缺点也是不可低估的,其离不开法律层面的规范和保障,一定意义上,民营化模式的运营也需要法治作为前提和基础。

当前我国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发展还有待深化,在取得一定实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予以完善,客观上,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满意度,也能有力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其影响力不容小觑。

二、公共服务民营化问题探究

深刻发现并正确对待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是推进民营化之路的主要环节。公共服务民营化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民营化可能带来经济损失;民营化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的巨大损失,一定意义上,背离了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服务性出发点。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初衷是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为,而在实际层面中往往偏离最初的宗旨,政府在民营化中虽然获得了财政上的暂时解脱,但国有资产可能在民营化追逐利润中悄然流失,公共服务只能也未能有效发挥。

第二,公共服务民营化引发不公平现象;尤其在基础教育,医疗保健等领域显示出公平性缺失。由于民营化已经成为各地提倡的激进措施,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公允性也不能尽善体现,不利于公平公正的秩序建立。

第三,思想层面的阻力难却,官本位和权力至上等思想致使有些政府和工作人员始终留恋于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把它看成行使权力的一部分,而不肯轻易放手。很多民众片面地认为,所谓民营化,就是把国家的、集体的资产出售,实现资产阶级私有化,走资本主义路线。甚至有些群众认为這是政府在逃避责任,从内心排斥。

第四,未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缺失的制度难以维系正常的改革;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政府在法规与政策层面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有些法规、政策过于宽泛,过于格式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政策法规得不到实施落实。

三、公共服务民营化问题解决策略

公共服务民营化有利于政府机构精简,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进而推进社会化民主进程。在我国公共服务民营化尽管有诸多困难,但民营化之路依然是发展所趋,势在必行。为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营造政府积极作为,民企积极参与的大环境。民企谨慎操作顾此失彼影响公共服务民营化顺利进行,必须改变民众对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看法,摒弃旧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充分理解事物发展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其次,积极引进竞争激励机制。把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作为政府调控的目标导向,打破原来一个产业自上而下的垂直垄断或对其进行横向分离,引进竞争主体进行竞争。

再次,节约行政资源与激发民间活力相结合。随着社会事业的地位凸现,城市空间的不断拉大,必然使公共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展,公共服务项目分工的细化。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既要加大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又要不断充实到公共服务领域,从而使政府资金的支配与使用压力加重。因此,剥离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便于政府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与此同时,一些公共服务项目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对化解不良资产,卸下财政包袱也确实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节约资源的同时,公共服务组织民营化可以吸收民营的资金和力量,不断激发民营的力量。

最后,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公共服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进,依赖于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是政府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制监督者的重要角色表现,也是民营化改革的重要管理任务。政府通过立法维护市场上的竞争者,使服务企业能在公开的市场中享有公正的法制环境。政府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反垄断法来捍卫民众的利益。以民营化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既是公共服务民营化中的公共责任转移的立法反映,也是私营部门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法律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完善政府的监管责任和追责制,对公共服务民营化进行必要的规范也是至关重要的。公共服务民营化涉及多元主体的利益调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对公共服务民营化进行必要的规制。同时建立实时监控反应机制,对公共服务民营进行监控,建立责任追责制,将责任追到个人,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发生而无人无责的现象。

总之,公共服务民营化是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服务型政府再造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措施。公共服务民营化,并不意味着政府与公共服务完全脱离,民营化进程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民企本身的努力,实现公共服务民营化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克服具体困难,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在善于借鉴的同时,也要积极创新,解放思想,扎实推进,势在必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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