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2017-10-18王万里王超
王万里+王超
【摘 要】为了充分发挥检察院的职能,必须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而线索来源单一、法律规定不完善以及办案难度大都影响了该工作的效果,所以应增大线索来源,获取较多的线索支持;完善立法工作,简化反渎流程;积极落实该工作,消除干扰因素;改革检查人员体系;在反渎工作中运用先进技术手段。
【关键词】行政监督;反渎职侵权;检察院
为了避免腐败现象的产生,应积极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加强该工作的实施力度,进而有效发挥检察院的职能,树立检查机关的良好形象。现阶段,渎职侵权犯罪事件发生率不断升高,其中重大案件占据着更大的比例,为此,必须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采取适当措施减少该工作的不利因素。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一)线索来源单一
一般情况下,处理渎职案件主要是由于上级交办、案件深挖以及群众举报,然而宣传工作未达到应有的效果,人们对反渎工作并没有深入的认识,对渎职犯罪的相关规定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群众对部分渎职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判断,对其抱有默许的态度。犯罪事件发生后,人们不会将其举报,再加之不了解举报途径,公职人员难以从群众中獲取线索。同时,检察院内信息未得到整合,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参照之前的经验。另外,渎职侵权事件的主体是机关工作者,其身份较为特殊,他们的犯罪事件与国家公务之间联系密切。不作为或者行为违法,从表面看均较为合理,给办案人员设置了较大障碍,其难以发现案件线索。
(二)法律规定尚待完善
近几年,我国大力建设法治社会,每年都出台新的法律规定。然而与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相比,法律体系较为落后,影响了反渎工作的进行。目前,反渎部门需要处理的案件种类较多,然而受案主体在认定方面存在困难,司法解释存在不足,难以查处新罪名,工作开展受到了阻碍。首先,行政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随意性强,易受公职人员自身的影响,部分公职人员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钻法律空子,替人遮掩犯罪事实;同时,渎职犯罪的预防规定不完善,无法从源头上解决渎职犯罪事件;另外,与政治渎职犯罪相关的刑事法律不严谨,无法加大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侦查手段单一
如今,检察院在办案时主要依赖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事实,没有其他有效的方法来认定其罪名,因此得到其口供是侦查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抓捕嫌疑人之后会立即进行审讯,力求在12小时内得到有用信息,然而实际操作中并不简单,案件往往不会有较大突破,很有可能造成超期羁押,或者用违法的方式进行逼供。
(四)社会认知价值不同,影响正常办案
各个区域在发展过程中寻求稳定,并且有部分领导出于政绩以及部门形象的考虑,掩饰渎职侵犯事实,了解具体情况却并不上报至办案机构,甚至会拉拢办案人员,阻碍其工作的开展。渎职犯罪的主体一般有密集的关系网,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如果其中一人被查处,便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会相互帮助,隐瞒犯罪事实,干扰正常办案程序。
(五)办案人员不足
检察院中包含的部门数量多,人员数量有限,一些科室缺乏负责人员,甚至存在科室内仅有一位负责人的现象。机构设置存在不足,反贪部门中人员较多,而反渎职侵权部门的办案人员不足,并且调岗换位经常发生,反渎部门的作用受到严重限制,影响了渎职侵权案的顺利侦破。
二、保障反渎职侵权工作效果的措施
(一)增加线索来源,获取更多的办案信息。以往与渎职案件有关的线索少,且质量不高,影响案件的顺利侦破,所以需要增加线索来源,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需找线索。处于自身安全的考虑,部分群众会在网上反映相关问题,办案人员需关注论坛信息与热点信息,同时注意真假的鉴别;二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宣传途径,增加群众对反渎工作的了解,提升其举报意识;三是办案人员主动出击。传统方式中主要依靠举报进行立案调查,较为被动,办案人员可以积极寻找线索,重点调查影响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获取相关信息。
(二)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定应符合社会文明的进步,针对反渎职侵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完善,为案件侦破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确保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法律规定并不严谨,例如“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如何在在实践中运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划分依据是什么。正是由于法律中概念的模棱两可,造成了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出现钻法律空子的问题。为此,需要完善立法,设定统一的标准,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
(三)积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渎职犯罪更为隐蔽,相关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侦破技术不能满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为了获得侦查过程中的主动权,需要强化技术与信息的支持工作,依据相关信息开展侦查工作,利用先进技术及时破案。另外,需要整合较为分散的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中获取有关犯罪事实的情况,并且可以借鉴之前的办案经验,提升办案水平。
(四)顺应时代形势,减小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如今,各级政府均较为注重维稳工作,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顺利开展。这种形式下,即使有职务犯罪,也会因维稳工作而被忽视。对于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减小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是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完善信息共享体制,形成打击合力。为此,检察院应与监察部门与纪委之间相互配合,当纪委交办的案件遇到严重阻碍时,及时向其汇报具体情况,依靠其力量保障案件的侦破;二是合理利用舆论,办案人员可以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揭露,使相关领导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再阻碍案件的侦破,从而及时查处渎职侵权人员。
(五)改革检察院人员机制。检察院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改革下设的各个部门,加强负责人员的管理,将其分为三类:检查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与检察业务人员,并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构建完善的工作考评制度,定期进行考评。增强反渎团队的专业素养,培养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调取其他部门中的精干力量,对新录取的公务员进行相关培训,进而充分发挥反渎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近几年,我国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而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便是该过程中的主要内容,是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体现。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为此,需要利用现有的外部条件,减少工作的阻碍因素,保障反渎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而建设和谐社会,推动现代化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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