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化问责式创新仍然在路上
2017-10-18文丨冯海宁
文丨 冯海宁
量化问责式创新仍然在路上
文丨 冯海宁
环保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其6个配套方案。其中,量化问责是一大亮点。根据方案,问责细化到发现问题的数量,逐级对区县、地市“一把手”一一问责,若空气质量不降反升,最高可问责地级市委书记。
此次发布的方案出现多个“首次”:首次针对京津冀秋冬季污染制定专门方案;首次提出了量化问责概念;首提“双降15%”目标……显然,每个“首次”都是大气污染治理创新的生动体现,这既折射出治理的复杂性,也说明有关方面不断发现问题,创新治理的方式方法。
比如说,有专家透露,2013—2016年,京津冀区域整体PM2.5年均浓度下降,但冬季改善不及全年平均那么明显,有时候甚至比上年更严重。所以,首次针对京津冀秋冬季污染制定专门方案很有必要,这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治理重点的举措,值得肯定。
尤其是,首次提出的“量化问责”,让人耳目一新。这些年来,“问责”已经成为环保等多个领域治理的一种有效利器,但却从没有提出过量化问责这个概念,自然也没有具体措施。此次首提量化问责,意味着今后环保问责将会更加精准,这是与以往最大的不同。
方案首先明确了量化问责重点对象,即“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四方面问题。指向很明确,显然是在倒逼各级政府在这些热点难点问题上精准发力。
问责制度的改革创新仍然在路上。这是因为很多领域的治理与问题都在动态演变过程中,情况不同,问题不同,问责也需要与时俱进;也是因为包括问责在内的处罚制度改革也是永无止境。但可以肯定的是,精准问责是未来趋势,而量化问责是精准问责的核心内容。
同时,将问责事项分为“任务型”和“结果型”。前者,是指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或者,通过强化督查或巡查再发现有新问题的,根据发现问题的多少,问责相关领导。后者,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后三位的,根据改善目标比例问责相关领导。
不难看出,这种量化问责几乎没有弹性空间,完全是根据具体问题或结果来问责,有望打消某些地方官员的侥幸心理。这应该是我国官员问责制未来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即根据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来问责;该不该问责,该问责谁,怎么问责,都可以量化,若想在问责中玩猫腻很难。
不过,笔者仍然认为问责制度的改革创新仍然在路上。这是因为很多领域的治理与问题都在动态演变过程中,情况不同,问题不同,问责也需要与时俱进;也是因为包括问责在内的处罚制度改革也是永无止境。但可以肯定的是,精准问责是未来趋势,而量化问责是精准问责的核心内容。
就大气污染治理而言,在问责方面的创新空间仍然很大。比如,目前最高将问责地级市委书记,今后会不会最高将问责省部级官员?或许有这种可能。再比如,在“任务型”和“结果型”问责之外,能不能有“过程型”问责(即根据治理过程来问责,早问责),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期待 各领域治理,在问责方面不断创新,多出现“首次”。可以说,创新越多,问责效果越好。只有紧跟时代发展的车轮,问责才能成为治理和改革的有效推动力。当然,问责是一种治理手段,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