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Y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
2017-10-17陈巧峰洪晖
陈巧峰+洪晖
摘 要:2017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开展,笔者对Y法院2013年至2016年近四年受理的30件破產案件进行分析,并针对破产审判工作中呈现的特点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破产审判;对策建议
1 破产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Y法院2013年受理破产案件2件,2014年受理9件,2015年受理8件,2016年受理11件,案件数量稳中有升。
1、破产企业行业类别较为集中。破产企业的行业类别集中于水暖阀门、汽摩配、酒店、房地产业等。其中水暖阀门、汽摩配一直是当地特色优势行业,共有10家企业进入破产;酒店业有6家,其中2016年年底受理的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观光国际有限公司高度关联;房地产业有3家。资金链断裂以及关联企业或企业间的互保是导致破产的主要原因。
2、债权人申请破产比例上升。2015年以前,该院破产案件的受理体现以债务人申请为主,债权人申请为辅,2013年至2015年受理的19起破产案件中仅1起系债权人申请。而2016年全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起的有5件,债务人自行提起的有6件,债权人申请比例明显上升。
3、破产衍生案件多发。该院近四年共受理破产衍生案件212件,主要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个别债务清偿撤销纠纷。对一些款项往来多笔、涉及多人主体的借款案件,管理人的债权审核比较麻烦,准确性的风险也大,所以管理人尽量作出严格的审核,从而导致债权人不服,引发前一类纠纷。后一类案件主要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个别清偿债务引发诉讼。
2 破产审判存在问题及原因
1、破产清算与重整的界限不清。基于维持经营的需要,大部分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均希望破产重整而非清算。法院在受理时,适用清算还是重整,二者的界限并不清晰。从结果上说,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大于清算条件,是企业重整的关键因素。另外还要考虑企业的市场发展前景、产品的竞争力等。实践中,债务人提起破产多为借重整停息,谋取额外利益,部分申请重整的企业重整难度较大,在放开破产案件受理的同时,也应有所限制。
2、管理人接收重整企业的营业事务积极性不高。按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在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既可以由管理人负责,也可以由债务人负责、管理人监督,大部分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进行营业对债权人不利,但是管理人对负责营业事务的积极性也不高,尤其一些外地的管理人,负责营业事务的成本大,律师难以兼顾其他业务。相对来说,本地的管理人对于负责营业事务的积极性较高,因为既可以提高管理人在当地的影响力,又不影响其他业务。
3、公安联动不足。破产审判没有刑事措施做后盾难以开展工作。如某公司重整案中,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怀着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对重整一而再地提要求,要求将其个人的全部债务6500余万元在重整出让资金中予以分配。目的无法达成后,张某到处做反工作,鼓动部分债权人对重整提异议,千方百计阻挠重整。而其本人始终不露面,法院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通过执行程序中委托公安机关的布控措施,工作很被动。若在受理后能以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办理取保候审,情况将完全不同。
3 经验及做法
1、提高破产理念社会接受度。Y法院破产审判在该市不断引导着债务人及债权人法律观念的改变,实现破产案件从无到有,从政府有意主导下的重整到有限制地控制重整的受理,从一味受理重整到引导直接清算,从债务人申请到债权人申请破产。第一阶段,2013年,因经济下行,部分规模企业担保环节出事。如浙江华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无锡投资电动车失败,导致担保企业浙江科裕制动器有限公司无法承受债务之重而直接申请破产重整。第二阶段,部分企业尝到破产保护的甜头,浙江新大陆公司、浙江欣尔利公司等企业纷纷要求法院破产重整,受案压力迅速增大。第三阶段,债权人开始有意识地要求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直接要求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给个“明白”。2015年受理的债权人余某申请浙江展大公司破产清算是该院债权人申请的第一案。
2、府院联动妥善处理。一方面依靠党委政府的组织协调,实现有效的政策指导,避免引发担保企业债务危机,共同做好债权债务人双方安保稳控工作,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通过争取政策扶持、税费减免、拆迁安置、贷款优惠等各项有力措施,增加优势,促进企业重生。市政府在恩都公司重整及山河公司重整中给予了财政救助资金的扶助,确保两家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正常资金维持。市政府还在华辰重整中给予了税收优惠,保证投资人顺利受让,实现重整。
3、股权转让式重整效果明显。破产重整实践中有存续式、出售式和清算式等模式。该院对中捷环洲供应链公司的重整采取存续式(股权转让式),即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清零,重整方受让公司股权,重整方以重整资金为公司清偿债务。该案的处置中,引入重整资金15.75亿元,公司原股东的股权清零,现股东为重整方,重整资金用来清偿公司债务。此外,重整前公司的资产如债权、投资由管理人收取,用于清偿债务。最终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条件下的16.06%提升至72.55%。
4、合并破产有益尝试。在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同样陷入危机,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况下,尝试进行合并破产。打破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使关联企业的所有债权人得以在同一程序中平等受偿,保障重整制度的公平价值;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合并处置和相互债权债务的消灭,免却了资产归属划分和关联债权清理认定的复杂程序,提高重整案件的司法效率;合并破产给资源整合和企业整体出售带来的便利与价值提升,降低成本,实现重整案件的经济效率,保障重整获得成功。
4 对策及建议
1、推行破产简易审。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破产的意义不仅在于让企业按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更在于通过破产对某些客户稳定、利润率较高而不慎因为担保而陷入危机的企业进行司法保护,即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使该类企业减负得以继续经营,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体现司法重整的价值。可以有选择地将部分企业通过简易审的方式使其达到快速重整的目的。
2、加强对管理人引导。完善管理人指定机制,建立有效的管理人评价机制。为避免管理人拒绝执行营业事务,在竞争性选择管理人的公告中,明确写明管理人具有某一方面的营业能力,比如房地产等。对于破产重整案,以管理人执行营业事务为原则,上级法院对管理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加大打击“真逃债、假破产”的力度。从民事角度,启动法人人格否认程序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民事追责的力度,以追究企业股东及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从刑事角度,涉及到企业高管及股东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强化与公安机关联动。可在受理破产案件时,考虑由公安机关对欠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或在受理后根据债权申报的情况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促使其配合法院的重整及清算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陈巧峰(1975-),男,汉族,玉环,玉环市人民法院。
洪晖(1992-),女,汉族,玉环,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