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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017-10-14张志祥

大东方 2017年4期
关键词:属性障碍

摘 要: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现代法治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追求,“人权保障”作为其重要的议题,也越来越多的被各国所吸收。刑事司法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所以向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被指控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基本的人身权得到法律保护,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表现。本文将从刑事法律援助的正当根据,障碍分析以及制度构建等三个层面来分析,意图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的司法化。

关键词:司法规律;属性;障碍

一、刑事法律援助司法化的正当根据

1.刑事司法规律

从世界范围看,刑事司法经历了“从任意司法到程序司法”的转变,刑事司法规律所包含的中立性、公正性、程序性、法定性和权威性等正逐步体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之中。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惩罚权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保障被追诉的对象获得公正的审判都已经成为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追求。

2.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属性

①平等性 平等体现法律的正义理念,是法律的终极价值诉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一句宪法性口号,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已经成为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共识,诉讼平等也是一般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平等性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根本属性,一方面表现在控辩审三方对立的模式下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被指控者有从控、审方获得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体现在同案的被指控者有平等的获得救济的机会。②救济性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三角形”诉讼结构,控辩双方平等对立,法官作为第三方倨于其上。所谓控辩平等对立就是指控、辩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展开平等的对抗。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导致辩方在于刑事诉讼中先天处于弱势。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指控人势力单薄,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

3.刑事法律援助的国际化趋势

刑事法律援助由最初的最初的慈善行为逐渐发展成为社会的保障体系和维护人权的国家行为,被视为“政府的责任”,成为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普通存在。

二、刑事法律援助司法化的障碍分析

1.案多人少

我国正处于法治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司法体制并不完备,法制队伍的发展并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案多人少”矛盾凸显在诉刑事司法各个方面。在刑事法律援助上也是如此,已经成为了刑事法律援助司法化的重要障碍。首先是,司法队伍“案多人少”,司法人员的增长落后于案件数量的增长。原因在于三,第一是指定辩护时间的提前,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第二是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扩宽,增加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两类主体。

2.观念陈旧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自1996年开始建立,虽然在日益走向成熟,但总体而言认知度比较低。不仅是司法机关、律师甚至包括需要援助的对象都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的误解。落后的观念已是阻碍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化的一大障碍。首先,“重民轻刑”的社会现象,一谈及法律援助问题,往往关注的重点都是民事纠纷和劳动纠纷,而很少涉及刑事案件。加上近些年来,律师办案过程中诉讼风险的增加,直接导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远高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3.刑事法律援助适用范围过窄

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保护贫弱涉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且有可能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案件”的涉诉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相比明显更广。另一方面,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目的是使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帮助,以维护基本的程序公正,但是立法中对于援助的对象却没有设计具体完整的标准。

三、刑事法律援助司法化的實现路径

1.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国推进法治的大环境下,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当属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最要法律,制定专门的位阶更高的法律援助法自然也就成为了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且从以往的报道中,关于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的议案已经多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援助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已经存在”。

2.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机制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存在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模糊,质量监控体系薄弱等原因致使案件的质量始终不能得到保障,甚至已经到了“有援助之名,无援助之实”的地步。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及指派律师也很难得到社会的信任,如此一系列复杂的矛盾,都使得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逐渐背离了“救济贫弱”的初衷。为了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在我国构建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评估体系已是迫在眉睫。

3.构建专职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的组成主要是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人员和社会律师提供。出于办案经费和个人素质等原因的限制社会律师的积极性并不高,而且有学者通过调研数据发现“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自身优势、辩护效果可能比社会律师更好”。鉴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对被指控者宪法权利的尊重,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建立专职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专职律师的配备根据各地方的实际需要配备,人员编制纳入到国家公务编制,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公经费和援助律师的办案经费纳入到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参考文献

[1]熊秋红:《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当尊重司法规律》,载《人民法院报》,2011 年10月,第6版。

[2]王蕾:《平等原则的适用模式与论证方法》,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年6月。

[3]詹建红著:《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傅宽芝:《法律监督与控辩平等探析》,载《法学杂志》,2011年2月。

作者简介

张志祥(1991-),男,汉族,贵州铜仁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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