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恒产”背后的宪法保障制度
2017-10-14张娜
摘 要:孟子有云:“有恒产者有恒心”,而当今中国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就在于宪法保障。虽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条款使私有财产权保障有了宪法依据,但现实生活中仍旧存在不少问题。文章总结了域外经验,并分析了我国现有体制的不足,以期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
关键词:恒产;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
一、有恒产者有恒心
(一)“恒产论”的历史原意和现实解读
孟子的恒产论主张授民以“恒产”,让百姓稳定地占有、使用和经营土地以实现民殷国富。但对“恒产”的解读须因时而异,在当今中国,在私有财产不断流转的当今中国,应将其解读为“稳固制度保障下的公民私有财产”,因为“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在宪法层面明确保护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迫切需求”①。换言之,强有力的的制度保障是防范私有财产朝有夕无、流转无序的“铠甲”,是实现“恒”的关键,而健全和完善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障机制则是实现“民有恒产,恒心常驻”的根本途径。
(二)加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意义
第一,是实现公民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财产为人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必需的物质资料,人只有将外界物质变为实质意义上的所有物并对其享有权利,才能期待其他权利有所保障。私有财产权,既包括排他性的所有权,亦包括用益物权等他物权,总之,即是一种财产性的宪法权利。一国宪法常赋予本国公民以广泛的基本权利,譬如平等权、选举权、政治自由等,但其中的大部分都是关涉公民作为国家的一份子所享有的社会性权利,只有私有财产权才是公民作为人所必须享有的真正意义上的私人权利。私有财产权作为生存发展的基础性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价值、享用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因此必须得到宪法意义上的确认与保障。第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市场按生产要素进行社会分配,容易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因而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但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又容易越权、滥权,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宪法承认并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必要条件。
二、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优点与不足
(一)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及其进步之处
人权与私有财产权在2004年修宪时成功入宪,弥补了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制度缺失,标志着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从此有了宪法依据。现行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对国收征用私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是对当时弥漫全国的“血色拆迁”阴影所采取的的一种宪法行动,意味着公权介入私权领域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公民私有财产权因而可期达到更有力的保护。
(二)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相关现实问题
依据宪法第十三条,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条件:基于公共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和给予公正补偿。但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等关涉私有财产的政府活动中,宪法规定形同虚设、公权恣意侵犯私权的现象却常有发生,民有“恒心”面临巨大挑战。究其缘由,概因三大标准规定不明。具言之:第一,“公共利益”的内涵不明确、外延不周延,导致评判无标准,行政裁量权被恣意滥用;第二,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合法、不合理,补偿款难以保证利害关系人日后的同等生活水平。“土地对农民来说同时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等多重功能,而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本无法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經济来源和未来长期的生活保障问题。”②第三,决策程序不公开、不透明,行政听证制度严重缺位,没有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充足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渠道,导致决定实施过程中效能损耗大。
三、完善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对策
第一,立法有建树。“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健全的法制体系是公私有财产权的第一重保障。解决问题需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因此,针对法律缺位的积弊,民意代表机关应致力于完善相关规定,明确“公共利益”边界,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公开行政决策程序,使民主监督贯穿始终,用追责制度规制执法人员,以确保政府有法可依,威慑政府有法必依。
第二,执法要规范。行政机关是法律与公民之间联系的纽带,执法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保证政府对私有财产权的干涉行为合宪合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约束,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与程序正当原则指导一切实践。
第三,司法严守门。司法是私有财产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立法漏洞、立法空白、执法不规范等现象难以避免,但只要司法机关时刻扮演好守门人的角色,依法惩治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就能为受害公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使公民私有财产权得到司法权威的庇护。
参考文献
[1]谢立斌:《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2]龚刃韧:《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宪法困境》,载《法学》2013年第9期。
作者简介
张娜(1996年2月23日),女,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1班。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