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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

2017-10-14孙岩

科学与财富 2017年28期
关键词:保护方式遗产城市规划

孙岩

摘 要: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突出贡献,但对于城市规划工作来说却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尤其是针对城市遗产保护工作出现更多的影响因素。传统的方法已经不在适用于现代化建设中的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在不断改革创新的同时从多个角度出发,促使该项工作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贯彻与落实。

关键词:城市规划;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在不断加快的现代化建设中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已经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果不能实现对城市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就会导致其直接及间接的损坏,这对国家的长久发展有不利影响。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城市规划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人口数量不断上升以及先物质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之下,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实现对合理方式的选择,贯彻落实保护工作。

一、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

多数地方的文化遗产保护都自身所具备特点作为主要依据,这是从城市规划角度分析得出的结果,城市规划工作并不是盲目的开展与进行。与一般文化內容相比,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持有的文化内容已经不能实现内容的丰富性与多样性,部分文化遗产甚至已经呈现出完全消失的现象。此种背景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要需要面对各种客观因素,还需要从主观方面实现对态度的端正,协调开展保护任务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良好成绩的获取。

我们将以往工作经验以及当下工作标准作为基础对城市文化遗产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1)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仅需要面对严峻的形式与挑战,还具有较大的任务量与工作量,城市本身作为总目标存在于现代建设中,时代性较强是针对文化遗产而言的主要特点,无论是针对过去还是未来都保有一种中立的态度。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单纯的文化内容与城市发展以及进步之间存在极大的冲突。所以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竞争的状态。

(2)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城市规划的有机结合作为基础与前提存在于城市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来看,过去时间多遗留的东西就是指文化遗产,相对来说在未来的时间里现代文化也会逐渐实现向文化遗产的转变。过度重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现象普遍存在于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同时不能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高至与之相对的高度,这是导致出文化遗产面临消失问题的主要原因,最终也会对城市发展与规划造成阻碍。

二、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现下的很多城市都在不断的做出新的规划,希望能够在今后尽快的步入到发达国家的行列当中。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选择,对文化遗产的延续具有很大的影响。可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多数地方城市的保护方式,仍然是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这就给很多工作的切实开展,都造成了较大的阻碍。首先,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会片面的扩大保护的范围,即便是阻碍了城市规划,也会不惜代价的开展。从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传统意义上的保护方式,仅仅可以短暂的进行保护,如果现实各项目进展的力量过于庞大,将会直接对固有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造成摧毁作用,强拆工作在国内已经普遍的开展,波及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

三、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对策

1.确定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内容

我国的城市数量非常庞大,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主观上的态度固然重要,可是在原则与内容上表现为缺失的状态,则很容易造成强烈的恶性循环,各项工作根本无法有序的落实。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进一步的明确,促使保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能够达到有据可依的状态。

(1)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出发,将重点的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将民间文化遗产更好的去传承。

(2)在实施保护措施的时候,应该与城市规划表现为协调的状态。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二者本来就是在一条工作线上,如果过分的分离,很容易造成较大的问题,届时产生的损失将难以弥补。

(3)针对各个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应该进行明确的分析,绝对不可以贸然的开展,要经过大量的调查与分析以后,采取多方的意见,再进行相关的保护处理。

(4)保护方式的应用上,既要在针对性、专业性方面努力,又要将综合性方面的内容予以有效的把握。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上特别的丰富,多项文化遗产的内部联系非常强烈,应该充分注意这一点的影响。

2.设立保护区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应用过程中,保护区的设立,已经成为了特别重要的内容,绝对不能在该方面有所缺失,否则很容易在各项工作上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保护区工作仍然要科学、合理的开展,不可贸然的设立。比如埃及划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区为非居住区内3公里,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在文化遗产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原则上只允许存在少量的用于展示及服务设施并保持与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协调,所有的建设工程都必须申请报批;而“重点保护区”则要求更为严格,对文化遗产本体实行绝对保护,禁止添建任何与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建筑。

除了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进行控制外,还应当适度鼓励对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的开发和利用,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今后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方面,应当更突出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传承的文化空间,以及该文化空间与地理空间的不可分割性与协调性,将非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中,对于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空间,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必须予以申明和备案。同时,在规划制定的程序方面,两部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立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四、结束语

本文对城市规划中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展开讨论,现下的很多城市都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进行保护,整体上的工作在可行性上较高,未出现严重的问题。日后,需要将城市规划工作深入的分析,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重点内容来对待,选择更加合理的方式来完成保护,减少负面影响的同时,应形成工作上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严波,张勇.苏南城市规划中古桥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以常州古桥遗产保护为例[J].江苏地方志,2016(4):4-9.

[2] 赵巍.城市规划中的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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