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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

2017-10-14陈明学

魅力中国 2017年23期
关键词:立法者赵四张某

摘要:“但书条款”是法律条文中的一种特定句式,是对前文所作规定的转折、例外、限制、补充或附加条件的文字,一般以“但是”为表述。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得到正确的运用,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但书条款”;刑法第13条

一、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本条中“但书”的内容。就“但书条款”的功能而言,主要体现在立法与司法之间空间的衔接,要求具有量性行为性质的违法类型在立法时尽可能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已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提高刑罚经济性,进而实现刑法谦抑性。对于立法者而言,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行为具体化到具体的法律条例,社会发展变化程度之快并不是立法者所能追赶的,一部完美且无需司法作出任何解释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司法实践活動中就需要立法者赋予司法者一定的空间自由来行使裁量权。而司法者如何运用但书条款非常重要,直接关乎到公平正义与保障人权等刑法题中应有之义的实现。

二、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现实运用中存在的争议

运用但书条款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对其界限的把握,如果把握不当极易造成判罚的混乱,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严重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中,“情节显著轻微”就是一个模糊概念,很难划清楚界限,引起很大的争议。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夏天的晚上,村民张某在家睡觉。由于天气炎热,没有将门关闭。赵四村发现张家的门没有关,并且张某正在睡觉。赵四想偷东西,他踮着脚走,但没有找到有价值的东西。于是,他又走出了张某的家,却正好被巡逻的村联防队发现并扭送到公安机关。赵四的行为属于盗窃,公安机关没有异议。但张某没有发生任何财产损失,赵四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刑法的“但书条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赵四的行为并没有使人置于危险状态之下,且没有损害他人财产安全和取得任何财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不应以犯罪论处。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盗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构成了犯罪,不能适用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人员“但书”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到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情况,反映出理论和实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尚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结语

我们不可否认“但书”在一定程度上影射出我国刑法中存在的部分缺陷,由于法律固有滞后性等多种原因,立法者并不能充分考虑“但书”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然而,“但书条款”仍然被立法者采用,并且在多次修正案中都未补充修改,也说明了当前“但书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发展现状来看,法治建设在持续完善过程中,出于对贫困地区群众法律意识薄弱和刑罚经济性问题的考虑,“但书”的存在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现行《刑法》第13条中“但书条款”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在未来法治道路的发展过程中仍有继续保持的可能。“但书条款”的模糊性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某种程度上为超法规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发展提供了空间,确保了司法活动的灵活性。此外,案件分析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方式、目的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以确定犯罪具体情节,规范审判行为。实践中,常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尽可能的降低“但书”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渐趋完善的同时,司法工作中“但书”协调法与情的需求客观存在,仍需合理利用“但书条款”,正常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1]罗元化.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2]闻志强.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杨忠民,陈志军.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及司法适用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70-80。

作者简介:陈明学,男,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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