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林权争议成因与调处机制
2017-10-12杨威
杨威
【摘要】:林权具体表现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随着在开发、种植、经营管理与自然景观以及在以法律规范所涉及人们相关的权益不断提升,林权纠纷日益突显,这就需要在找清争议原因的基础上,在调处机制及方式上加以规范和调整,并在制度建设上不断完善,以避免发生更多的林权纠纷,从而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林权争议;成因;调处机制
1、林权争议的主要成因
1.1历史遗留的原因
历史遗留问题是造成多数林权争议产生的重要因素。外加在历史沿革中的工作规范与操作方式等外在原因,累积下来的林权争议与纠纷都非常复杂且很难追本溯源。例如,在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建国初期受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山林划分界线不够清晰;受条件待外力限制,随意填写林权证,发生登记面积与实际不相符,四至与实地情况不相符等现象。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都是造成当前林权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1.2林权档案的缺失
林权登记档案的缺失也是导致当前林权争议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我国林业发展历史来看,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在实行“三定”方案(稳定林权、划清产权、明确山界)的过程中,林权档案的量大宗数多,对于收集与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有部分档案登记管理工作粗心大意,造成林权檔案缺失,集体林地权属无据可查;另外由于林权变更频繁且不及时做档案更新,且没有相关文件予以认可,使得各方争议不断发生。
1.3人为因素的影响
随着近年来林业的地位逐渐提高、林地的经济价值逐渐提升,人们都在争相承包经营集体林。但由于以前对于林权问题的忽视,且进行林权转移与承包时程序相当不规范, “一林多主”等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发错综复杂的林权纠纷。
2 、规范林权争议的行政调处机制
所谓林权争议,指的就是在林木、林地等资源在发生占有、使用或收益等行为时产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具备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双重属性。对于这种复杂性质的林权争议,亟需对林权调查处理问题深入研究与调整,从而从根源上找到合理的调处方法,以合理的方式解决林权争议。
2.1设立处理林权争议的专门机构
林权争议所牵涉到的利益大而且关系错综复杂,必须完善相关的处理机制才能有效化解。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部门,并组建工作经验丰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调解小组,同时需要政府部门争取相关经费支持,建立工作激励制度,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将林地分界线落实到位,并提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目标,做好各司其职,处理好各级问题,尽量在基层将林权争议解决到位,以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
2.2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有的林权争议牵涉人数较多、情况复杂存疑较多,通常一个部门不能独立处理,这就需要通过各级主管部门多方配合、共同商讨之后,做出合理处理。对于错综复杂的林权争议,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门处理林权争议的领导小组,实现多部门的协调合作,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进而保证调解林权争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3严格审查,促进调解工作的规范性
林权争议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对产生林权争议的原因进行深究,更要全面地去了解该争议事件的性质。同时对于双方给出的证据要严格审查、并进行多方面全方面的现地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争议性质之后做出有效的调解协议,并做好档案留存管理。林权争议的处理机构要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按照程序、法律条规以及事实根据去处理,保证所有林权争议处理完善。
3、严格林权争议的法律解决方式
对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体制建设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产生林权争议的法律诉求、单位或组织与个人之间产生林权争议的法律诉求,不断完善林权的法律制度,进而有效化解林权争议。
3.1提供林权争议调解的法律保障
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是处理林权争议的基本保障。严格的法律程序、详尽的法律依据,是保证林权争议调解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依据,因此林业行政部门要加强林权档案的管理,在林权争议出现的第一时间内提供最及时的依据以方便林权争议的及时调解,同时应强化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保障一切林权经营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完善林权争议的法律法规建设,保障林权争议调处能有理有据。
3.2完善林权争议的联动调解机制
林权争议存在着涉及面广、争议时间久远等问题,与土地、农业等纠纷相关联,对于这些情况,就需要林业、农业、土地管理等多部门的同时发挥职能,协调合作共同处理;从目前处理林权争议的实践来看,组建由林业、国土、农业等行政机关组成的联动争议调解小组是十分有必要发,一旦出现林权争议纠纷,便可按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开展调解工作,从多方面的专业角度对争议做出综合地妥善处理。尤其是在对待历史遗留的争议问题,更要慎重处理,严格审查证据与调查历史因素,力求在法律层面将林权争议依法解决。
3.3规范林权承包与流转机制
林权争议产生的根源就是承包和流转程序不当、把关不严,尤其是牵扯到利益分配及征占地等相关的问题时而不断产生的林权争议纠纷,在近年来频繁出现。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的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还要从根源上肃清这些问题,从而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规范林权承包与流转机制:首先,明确承包的条件与程序,严格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发包,从发包到流转严格按制度进行登记管理;其次,充分发挥和保障林权证的地位和作用,规范林权登记与林权证书的换发工作程序,保管好一切与林权相关的法律文件。此外,面对林权改革后,林权自由流转的灵动形式,一定要做好监督保障工作,以更好地发挥林权盘活的优势,让林权真正的动起来、活起来,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林业的多元化发展。
4、结论
林权争议不仅是林权改革后不可避免的农村社会问题,也是一直以来农村经常出现的普遍问题,对于林权争议处理的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林农的信任度与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甚至关乎整个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妥善处理林权争议,为林农处理好与其利益相关的问题,对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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