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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应然图景: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理想社会的不同构想*

2017-10-12凌加英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理想

凌加英

(浙江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4)

自由的应然图景:马克思与罗尔斯关于理想社会的不同构想*

凌加英

(浙江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4)

罗尔斯与马克思在各自理论体系中都包含了对理想社会的描绘和憧憬,并且都将自由的实现视为其中最关键的要素。罗尔斯从人的社会性出发,强调以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合作和实现社会稳定,从而建构起以维护个人自由权利为主要目标的理想社会;马克思同样立足于人的社会属性,但强调深入到生成和塑造社会性的物质基础去把握人的自由问题,从而勾画出每个人及一切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未来蓝图。两者在理想社会的实现模式、途径和目标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正是基于他们不同的理论立场和思维方式。

马克思;罗尔斯;自由;理想社会

自由是人类追寻的永恒理想。自由的主体是人,人的复杂性决定了自由问题的复杂性。关于理想社会的不同构想蕴含着对自由应然形态的不同憧憬,理论立场的差异决定了理想社会具体特征的差异。马克思与罗尔斯都将自由视为理想社会的核心价值目标,但在具体的实现模式、实现途径和实现目标上普遍存在着差异。

一、理想社会的实现模式不同

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理想社会应当是对个人与社会作为部分和整体关系的最合理表达。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人及其本质,这决定着看待和处理两者关系的视角和方式。在未来社会的实现模式问题上,罗尔斯与马克思的区别是明显的:前者将社会视为某种松散的共同体,对于个人而言,社会是消极状态的存在。后者将理想社会视为完善的共同体,是个人与社会的融合与统一,赋予社会以积极价值。

(一)罗尔斯: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

传统自由主义的立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独立自主,优先于社会而存在。罗尔斯在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下就预设了这种非历史性的个人,但他并未将这一设定贯彻到底:立约环境中的个人是脱离了一切社会关系的抽象主体,但经由契约进入真实社会之后,这些个人不断被充实以具体的历史背景、时代环境、社会身份等要素,并被视为良序社会的构成要件。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与公共善问题中就明确关注到了人的社会性特质。

人的社会性理解集中反映在罗尔斯对人作为社会合作者身份的强调。因为“人类的一个特征就是没有人能够做到他可能做的一切;更不可能做到所有其他的人所能做到的一切”[1]413,所以社会合作是必要的:能够推动每个人有序地发展自己希望去鼓励的某些能力,同时为那些有着类似或互补能力的人在合作中实现彼此的认肯、赞同和分享。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社会联合的概念,旨在为每个人潜能的最大化实现提供必要条件,其中蕴含的互补理念强调在联合中最大限度地共享他人基于不同能力和天赋所创造的成果。

社会联合的形式包括家庭、社团等,是一定程度上享有共同利益或公共价值的个人集合体。社会或国家被罗尔斯称为“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其内在共有目标也是既定的,是在原初契约中被契约代表所共同选择并确立的,即正义原则(及其实现)。正义原则是制度安排所遵循的原则,也是个人从事社会合作所遵循的准则。罗尔斯将正义视为具有实质内容的公共善,这种公共善不同于社群主义者所认为的是由个人从家庭、社团或传统中获得的完备性学说中凝练而成的,而是根植于正义原则的内在理念之中。但将正义原则(理念)视为“公共善”遭遇了双重困境:(1)正义原则的产生依据是薄弱的,建立在假设条件上的原初状态与代表机制只是理论抽象,是脱离于具体社会、历史环境而优先存在的理性推论;(2)罗尔斯的本意在于以正义原则来规导个人对不同生活理想和价值目的的追求,以正义原则所允许的方式追求不同的善观念、实现不同的善追求,那么正义原则就难以成为这样一种具有内在整合性的公共价值,而更多体现为外在的约束力量,因为“联合的目的是帮助个人实现他们的善,但这些善本身并不要求联合”[2]。

如果笼统地将正义视为每个人所欲求的价值追求就难以获得完全的说服力,尤其在合理多元论的事实面前,作为公共善的正义观念如何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逐渐弱化了将正义原则视为公共准则的意愿,将其限定在政治领域,作为保障公民不同善观念选择和追求的背景保障。依照这一理念建立的共同体是松散的,仅强调遵循公认的制度原则,而并不享有终极而统一的公共价值理想,社会的意义在于为个人目标的实现提供正义背景与稳定环境。正如邓正来所揭示的,罗尔斯延续了自由主义的传统理论预设,即“仅关注社会对于自由个人之权利的维护与实现上的意义,而较少关注个人所受到的社会限制及其对于社会共同体价值目标所承诺的责任”[3],这是罗尔斯无法完全脱离的理论底色。

(二)马克思:自由人的联合体

自由主义对社会作用与价值的消极理解引起了社群主义的不满和批判。后者强调社会(社群)有着特定作用以及国家、家庭和社区所具有的公共价值,倡导公共目标和共同理想的存在。社群主义对人的理解同样带有抽象性,尽管意识到人的本质中的社会属性,但仍对社会关系的物质基础持忽视态度。而马克思对个人的社会性理解是彻底的,在他看来,人的社会关系的本质是由物质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决定的。人的具体性根植于历史的生产劳动实践之中,而人的社会关系也是在这种物质性实践中逐步确立起来的。

与罗尔斯不同,马克思将社会性视为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一则,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01。人的社会属性并不是在实现和维护个人自由或利益的过程中生成的,也不是为了摆脱个人观念的抽象立场而额外赋予的,社会性内在于人的本质之中,是构成人之为人特性的关键要素。二则,社会也是个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并非只扮演工具性角色,更重要的是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凝聚。社会是人在积极实现自身本质的过程当中生产创造出来的人际关系的集合体。从个人角度而言,社会属性在本质上“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5];从社会角度而言,作为个人集合体的社会,必然地融入了不同个人的情感、道德因素,实现着不同价值观念的交互作用和不断调和,其在内涵上是丰富和真实的。因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这一整体,而社会的完整形态和价值作用也不能脱离个人存在。

不同于将个人价值优先或凌驾于社会之上或认为社会统领和决定着个人价值的主张,马克思对理想社会的构想是建立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平等互动关系之上。人的社会属性以及社会的属人性质决定了彼此之间是相互融合、共同促进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由特定阶级统治的虚假共同体,对立于个人而独立存在,不仅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冷漠的隔离,而且建造了人与社会之间高耸的藩篱。人的社会性的遮蔽与社会的整合性的丧失昭示着这一社会形态“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4]571。反之,作为理想社会形态的自由人联合体是真正的社会共同体,个人将不再是阶级的、孤立的或偶然性的个人,而是相互联系的、“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4]538个人,是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有个性的人。同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也促进了作为共同体的社会整体的进步,社会将个人的价值目标、理想追求统一到发展前景之中,从而赋予社会自身目的以充实性和真实性。

二、理想社会的实现途径不同

理想社会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的不同方式或途径,罗尔斯延续理性主义立场,认为作为人类理性产物的正义原则是通向理想社会的指路灯,用原则来捍卫自由;而马克思则深入到人类物质生产实践的根基之中,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视为打开理想蓝图的关键一步,在变革中开创自由。

(一)罗尔斯:正义两原则规导下的自由

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遵循理性的道德法则(包含着自由意志理念的绝对命令)行动。这种绝对命令具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是内在的、由人自身赋予的。受到康德绝对命令的影响,罗尔斯设定了具有类似特征的正义两原则:一是具有同样的内在强制性,正义原则基于公民代表的自愿选择成为指导社会制度建构的基本规则,它根植于理性的自由选择,是不容质疑或动摇的,因而只能对其进行认知和贯彻;二是正义原则内含了自由平等的理念,和康德一样,罗尔斯将这种内在的强制性理解为人的本质所决定的结果,自由平等成为理性存在者的内在特性,从而确保着在由正义原则所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将每个人“强制性”地纳入其原则规范之中,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正义两原则的特殊属性支撑和促成了罗尔斯对理想社会的建构,成为规约社会制度建构及运行所遵循的道德(政治)原则。

正义两原则在罗尔斯的表述中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对基本自由的权利体系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自由体系是广泛而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其次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涉及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包括了社会职务和地位在机会平等下的普遍开放以及不平等安排的唯一合理性在于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中自由原则作为前提具有优先性,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实质上都是为了保障自由的最大化实现。

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各种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公平开放,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去谋取,从而避免来自社会偶然因素的阻碍。这种公平不是面向才能的开放,而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保障所有人对于机会的平等资格、想往和获取。同时罗尔斯也意识到自然偶然因素也是造成不平等的根源之一,即使获得机会的概率能以制度干预的方式实现公平,但能力和天赋仍然影响着财富和收入上的平等。而对社会偶因的规避方式难以在自然偶因问题上适用,后者所造成的差异具有无可消除的内在必然性。但罗尔斯认为这种不平等仍然不能借以成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并主张用差别原则来进行纠正。差别原则就是对社会最不利者的政策倾斜,目的在于实现最少受惠者尽可能的平等状态。由于优先规则的存在,罗尔斯将合理的不平等限定在经济领域,而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权利上的不平等,因而绝对不允许用较大的经济利益来补偿较少的自由权利;同时,这种不平等也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即要契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可见,罗尔斯对自由与平等的诉求的实现依赖于合理制度的规范与程序正义的保障,这种途径对于平等自由的欲求是规范而明朗的,具有操作性上的有效性。但制度规范的内容无论如何完善,在现实实施中总会遭遇难题,其最终实现程度也必然受到社会历史具体条件的影响。同时,以正义原则来实现平等自由的理想依赖于诸多的预设机制、理论假设和合理推论,难以有效应对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

(二)马克思:所有制变革基础上的自由

与罗尔斯不同,马克思认为理想社会的实现并不能仅仅依赖某些抽象原则或由上而下的制度建构对社会形态的改变。不深入到人类物质生产的基础之中,就无法真正认清社会结构的内在机理以及不完善的社会形态的内在根源。马克思强调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有机体,每个个人都是在物质生产及其关系中被赋予不同的属性和特质,因而社会形态变革最根本的环节就是对物质生产关系的变革。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经济学视角提出了自由人的联合体构想,“让我们换一个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6]96,这表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是实现理想社会的基础,马克思也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的内在逻辑的批判中揭示了真正共同体最本质的经济根基。

所有制的说法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提出的,是指作为生产要素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同社会形态产生了不同的所有制形态,马克思分析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制度,并详细考察了资本主义私有制问题。在肯定私有制所具有的历史进步性之外,马克思更深刻地批判了其历史局限性及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私有制产生的原因是劳动异化,“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6]872,而劳动的异化也就造成了人本质的异化,进而繁衍出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的人际关系。劳动是人的本质活动,是形成和塑造人的本质的起点,异化劳动与私有制的出现是对个人劳动、自我本质的否定。异化社会中人丧失了自身,也丧失了自由。

在对私有制的否定基础上,马克思提出未来社会是“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是对小生产私有制中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而理想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联合劳动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实行社会占有和个人占有的有机结合。“个人所有制”的终极主体是个人,是每一个个体依据自己的生产能力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并充分地占有和使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所有制的变革带来了人的劳动的平等自由,也恢复了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在本质上的平等自由。与罗尔斯从抽象的制度层面对人的自由权利的规定以及用经济调节手段促成的个人的平等取向不同,马克思认为不从人本身出发、不从人的本质力量的实践出发所追求的自由只是虚假的形式。只有当“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7],只有实现了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平等享有以及对自身劳动的自主支配,自由的实现才具有真实性。

三、理想社会的实现目标不同

(一)罗尔斯:个人自由权利的有效保障

罗尔斯所构思的理想社会在他看来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整个正义理论的最终目的就是论证正义原则规导下社会的稳定发展的可能性,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一方面,罗尔斯论证了理想社会的稳定性,为自由权利的实现与保障确定良好的制度条件与社会环境。正是基于对理想社会稳定性和可能性的论证,罗尔斯对正义两原则的适用领域进行了调整。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将正义原则从理论概念上退缩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以求获得个人对正义原则认肯的稳定性,以及由此建构起来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体制的稳定性。罗尔斯意识到,如果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作用范围涵盖到公民道德选择、价值追求、生活目标等个人领域,这种一意孤行的强制性必然引发公民自由理性的反击,从而造成对正义原则和正义制度的冲击。出于稳定性考虑,必须将公民的个人自由全部归还个人,这种个人自由包括不同的善观念的选择与追求、不同的生活计划的谋划和实现等。在这样的理想社会中,个人与社会不再是对立的状态,但仍旧由于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互相制约着。正义原则作为润滑剂和粘合剂,在社会稳定与个人自由之间构建起有效空间。

另一方面,理想社会的最终目的仍旧聚焦于个人身上,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一则,是由正义原则规定的个人基本自由权的实现。基本自由属于每个公民都能够合理追求的社会基本善的构成部分,其内在地被自由原则所规定。在自由原则面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根源在于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道德能力,基本自由的实现有助于道德能力的发展,同时正义原则是自由契约中意志选择的结果,立约主体的平等本质就集中融会进正义原则的价值理念之中。二则,是对个人所持有的独特的善观念的自由追求。罗尔斯将正义观念退居到政治领域,并认肯不同个人对特定的绝对其道德信念、价值理想的完备性学说的追求,从而肯定了每个人对不同生活方式自由追求的权利。每个人的天分和能力是不同的,因而与正义原则理念相一致的各种生活计划在相对价值上并不存在可比性。出于正义的目的,公民应避免对彼此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做出任何评价,而是要互相尊重彼此所选择的生活前景。一致性的问题仅仅适用于正义原则,一旦正义原则被确定,就自然地营造了讨论善观念问题的合理范围,从而就没有必要在善观念问题上再追求一致性。反之,就会“导致与公平的正义在公平的制度组织中确保个人和团体享有的选择自由相矛盾”[1]353,因为个人道德判断和价值追求存在不一致性,“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就各个个人的生活计划总是强调不同的目的而言,这些计划是不相同的,人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善,其他人的意见仅仅被看作建议”[1]354。

但由于罗尔斯欲求的社会是一个具有不同理想目标的无数社会联合体的松散集合,社会总体目标的缺位对社会发展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罗尔斯直面这一难题,承认无法脱离社会环境来空谈个人自由与发展,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与个人相关并必然需要得到个人的认同与支持。因而他并不将每个人对自身目标的追求视为绝对的放任自由状态,同时强调了每个人由自身所信仰的完备性学说出发对正义原则的认同。

(二)马克思: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人的联合体作为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形态,这是“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6]683。马克思从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关系中去把握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里的“人”既是指单数的具体的每个人,是人的个体自由,也是指社会中的个人的集合,是一切的人,是人的类自由。

一方面,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包含了两个维度:一是每个人的自由的实现,意味着人在三个层次上的自我需要的满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等内在关系的协调和改善。“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4]185:作为支配人的自然规律不再与人处于对立的地位而成为约束人的强制力,相反,自然规律已被人所正确认知和熟练把握并融入人的自觉实践之中;作为制约和影响人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也不再是强加于人身上的枷锁和限制,相反,社会成为人实现自身目标、展现自身价值的开放舞台,成为人自由行动、相互促进的公共平台;作为决定人的本质力量、价值取向和道德能力的自我实现能力不再作为异化的外部力量扭曲人的存在与发展状态,相反,自身和谐使人处于积极健康的生活状态,平衡着人的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协调个人行为与他人、社会目标的一致性。简言之,个人的自由是自由地遵循自然规律,自主地融入社会关系,自觉地把握自我追求。二是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潜能的多样性以及人际关系的复杂性预示着人的发展必然要求是全面性的。能力的全面发展彰显了人从事各类创造性活动的力量和才能,是人的内在素质的普遍性,而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展示了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特性和活力,是人的交往活动的完善化。

另一方面,实现一切人的自由发展,这是立足于社会整体的价值目的。个人个性的自由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社会为个人自由发展提供保障和助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理想社会的最终落足点,但对个人自由发展的关注完全不同于个人主义立场,因为在这个社会中,任何人的自由与发展都不能以他人的牺牲为代价,每个人的发展也不能脱离他人与社会独立进行。马克思揭露了阶级社会所谓个人自由的本质是依附于阶级地位而享有的特权自由和有限自由,是与一切人自由相背离的,而只有在消灭了阶级、消除了特权的社会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4]571。真正的理想社会是“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社会,是体现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的社会[8]。这预示着个人自由与类自由(一切人的自由)在历史中实现了统一:作为人的类集合体的社会保障了个人的自由,使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发展,而每个人个性的自由发展又得以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实现。

四、结 语

罗尔斯和马克思在探讨理想社会和自由实现问题上存在着普遍的差别:罗尔斯从外在维度进行考察,强调用外部手段(正义原则)来保障个人自由、维护社会稳定,而马克思从内在维度展开探索,深入到人的本质和物质生产的基本领域去把握人的自由和社会发展的实现要素。但两者的观点并非截然不同,在有关理想社会的物质条件问题上就带有相似性:前者将其视为物质发展的极点,后者则认为是物质财富的高度充裕。罗尔斯指出,“随着文明条件的改善,文明对我们的善,即我们的进一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具有一种边际意义,它减少我们对自由的关切的相关物,这种关切将随着运用平等自由的条件的日益充分的实现而愈加强烈”[1]429。换言之,当社会历史条件尚未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时,自由是无法获得其社会历史条件支持的,自由原则的运用是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的。而社会的发展总是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并且“在某个极点之外……为较大的物质财富和令人愉快的公职活动的缘故而接受一种较小的自由,就成为并且是继续是不合理的”[1]429。“极点”是一种充分满足的状态,是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的足够改善,导致对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关切不再是最重要的,自由取而代之成为首要追求。马克思同样认为,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是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社会理想的物质前提和基础。但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并不意味着劳动成为非必要性,因为与物质积累相伴随的是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既是能力、技术的发展,也是需求的发展与变化。同时由于人个体的差异性,对不同东西的喜好程度的不同也会在不同的领域对于生产力有不同程度的推动。那么,物质财富的丰富性是绝对的,是由生产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所实现的,但这种丰富性也是相对的,作为历史生成性的人的需求处于永恒变化中,物质财富的发展永远不可能达到某个极点(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比罗尔斯看得更远),即人的需求被物质财富完全满足。因而在马克思看来,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绝不预示着社会发展的终点,而是开启了人自由发展的新起点。

[1]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 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74.

[3] 邓正来.哈耶克社会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48.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7.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3- 434.

[8] 张国顺.生存方式的变革与马克思思想的“幸福”向度[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704-708.

Abstract:Rawls’s and Marx’s theoretical systems contain the different visions of the ideal society and they both take the realization of freedom as the most critical element. From the point of sociality, Rawls emphasizes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to regulate social cooperation and guide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so as to achieve the ideal of maintaining and realizing the individual freedom rights as the core goal. Marx’s theory is also based on human sociality, but emphasizes deepening into the material basis of sociality’s formation to understand and grasp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freedom, thus delineating the blueprint for the all-round free development of every person and the whole society. The contrast between the two propositions is different from the different theoretical positions and ways of thinking.

Keywords:Marx; Rawls; freedom; ideal society

(编辑:蔡秀娟)

TheIdealofFreedom:MarxandRawls’DifferentConceptionsofIdealSociety

LING Jiaying

(SchoolofMarxism,Zheji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Hangzhou310014,China)

A81

A

1673- 8268(2017)05- 0095- 06

2016-11-22

凌加英(1988-),女,浙江嘉兴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研究。

10.3969/j.issn.1673- 8268.2017.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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