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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揭秘:谁监督审查谈话现场

2017-10-12

新传奇 2017年31期
关键词:款物函询执纪

中纪委揭秘:谁监督审查谈话现场

在实践中,对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全程录音录像,已经成为各级纪委执纪审查的标准程序。如此,谈话人和被谈话对象从进谈话室到出谈话室期间的所有行为、表情,都逃不过录音录像系统的火眼金睛。

中央纪委审查谈话现场

此前热播的纪录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以往极少公开的中央纪委审查谈话现场揭开了它神秘的面纱,如右图。看到这张图片,大家也许会提出另一个问题:谁来监督纪检干部在谈话室里的行为?此问并不多余。纪委是监督别人的,如果自己的行为在程序上有瑕疵,甚至存在以权谋私的情况,如何能让别人信服?于是,在这个有图有真相的年代,对监督执纪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也就成了必然之举。

收到线索怎么处理

监察室执纪审查的工作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概括来说,主流程分别是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

执纪审查工作的起点是接收问题线索,监察室有专人负责接收、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之后,经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分送各联系处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有四类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如果反映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可查性不强,通常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其中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根据谈话函询不同情形作出了结澄清,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等三个不同层面的处理。

接下来是初步核实,就是对反映的主要问题开展核查工作。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向室领导进行报告。经过初核,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报经批准,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过程中,一边是审查谈话和思想政治工作,一边则是外查取证工作,共同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之后,审查组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并听取意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报告。至此,审查工作结束,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报经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例如,在谈话函询方面,《工作规则》提出要提前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

每次谈话函询,监察室都会制定详尽的方案和预案。就谈话来说,在哪谈、谁去通知和接送谈话对象、谁去报车号、怎么用餐、医疗应急措施怎么准备等等都会作出细致安排。谈话过程中至少两个人在场,形成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专门安排人员将谈话对象送回单位或家里,及时沟通情况,确保谈话对象安全。

文章中透露,在查处民政部系列违纪案件中,李立国、窦玉沛在组织谈话第一天,均表示自己对该领域发生的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引咎辞职,并针对相关业务和党建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二人均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充满悔恨、作出深刻检查,表示完全服从组织决定,感谢中央和中央纪委的教育、挽救,愿意进一步接受组织的任何处理。

三种情况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那么,哪些工作必须在全程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也就是说,纪检干部在同被审查对象进行审查谈话、同相关证人进行重要的调查谈话以及暂存、封存涉案款物时,必须打开录音、录像器材,将工作全程记录在案。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对工作实际中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的提炼。在实践中,对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全程录音录像,已经成为各级纪委执纪审查的标准程序。云南省某地方纪委的标准化谈话室里就装备了高清录音录像设备,谈话人和被谈话对象从进谈话室到出谈话室期间的所有行为、表情,都逃不过录音录像系统的火眼金睛。

制度的设计还要注意堵住漏洞。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所以,电影中谈话人员聊着聊着就暂停录像私密交流的情节,在纪委办案的过程中是不允许发生的。

除了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暂扣、封存涉案款物也应全程录音录像。2014年,云南文山市纪委对文山市住建局原副局长、供排水公司原总经理白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在暂扣、封存白勇涉案款物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对封存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还要求本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画押。

也许有人会好奇,现场录音录像后,相关资料会不会就躺在档案室里的某个角落被束之高阁了?当然不会。全程录音录像,还要强化对影像资料的保管核查工作,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资料会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还要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

不仅是监督机制,也是保护措施

1994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就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可以”,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应当”,不仅彰显了纪律的刚性,表明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更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强化日常管理、补齐监督短板方面的不懈探索与实践。

那么,新修订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什么要对全程录音录像作出刚性规定?

最为重要的一点,这是纪检机关加强自我监督的举措。

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和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有的个人单独接触涉案人员、跑风漏气,有的以违规违法手段收集证据,有的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这些都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必须针对监督执纪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全程录音录像,就是要使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执纪审查关键环节在监督下运行。

与此同时,对纪检干部而言,全程录音录像不仅仅是监督机制,更是保护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被审查对象为了逃避处罚,声称在审查过程中受到威胁、引诱、欺骗。事情真相到底如何,一按播放键就可以大白于天下。从此,纪检干部可以卸下包袱、秉公执纪,放心大胆地开展工作。

当然,在实践中能否实现制度制定的初衷,关键还是要看执行。以后,纪检干部不仅要自觉在摄像机的“注视”下开展相关工作,更要主动适应在制度的制约下行使权力,不负党中央的信任。

(《中国纪检监察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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