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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内在逻辑

2017-10-11何义珍徐欢��

山东青年 2017年6期
关键词:自然法

何义珍+徐欢��

摘要:自由主义国家学说是在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政治学说,其发展有其内在的逻辑,自然权利便是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逻辑起点,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是逻辑的主线,社会契约则是逻辑演绎的结果。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

自由主义国家学说兴起于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后,人们更加追求个人的存在价值,纷纷开始反抗由政府权威、社会舆论、以及宗教信仰对人们产生的一系列壓迫。自由主义国家学说诞生时期最为代表是霍布斯和洛克,他们都是从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方面来论述自由主义国家观的。

一、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逻辑主线:自然状态和自然法

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理论前题是对自然状态的假设,伴随着自然状态的自然法,管理着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法则,规定了人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的签订,也是在自然状态的背景下,对自然法的补充。

1、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背景预设:自然状态

自由主义学家普遍认同,人们最初都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霍布斯从“论人”入手,指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他在《利维坦》中写到“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1]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之间一样,充满了竞争、猜忌、恐惧,“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2]

2、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至上原则:自然法

人在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渴望和平和安定的生活,自然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到“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3]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平等和独立,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4]

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的自然状态,都离不开自然法的保护,自然法规定了人的至高无上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

二、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逻辑起点:自然权利

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自然权利成为了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逻辑起点。自由主义学家大费周章的假设一个自然状态、引进自然法,就是为个体的自由和权力寻找一个合理的来源。

1、自然权利的来源

自由主义理论宣称,人的自然权利以自然法则为基础。“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平等和独立,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5]

2、自然权利的内容

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价值追求是个体相对于政府、社会、宗教的自由权利和平等地位。自然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这为资产阶级追求人民主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演绎结果:社会契约

1、自然法的不足

保障个体的自然权利单靠自然法是微不足道的,因为自然法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第一,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所以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第三,自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为了弥补自然法的不足,人们不得不重新制订社会契约。

2、个人让渡权利订立信约

霍布斯认为“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6]

洛克则强调“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惟一的办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7]

3、国家按约建立。

洛克则认为:订立契约,人们并没有转让自己的所有自然权利,而只是转让了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以克服自然状态下的不便。君主也是社会契约的一方,也要受到契约的限制;如果国王违背了自然法,人们就有权来推翻它;他主张君主立宪制。

四、评价

要对自由主义国家学说作出客观的评价,必须把他放回当时的历史。霍布斯、洛克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代表,他们的思想既有反映时代气息的进步性,但同样也有时代的局限性。

1、进步之处

(1)反对神权,提倡人权。endprint

自由主义学家根本否定神的存在,彻底摧毁宗教的实质。他从论证一切物质都是有形的,而神和上帝是无形的,从而论证神和上帝没有存在的基础,不能成为研究的对象。通过否定宗教神权的存在基础,提出国家的权利不是來源于上帝,而是来源于人民,突出了“人”的价值。以人权反对神权,一举砸碎了禁锢人们思想千余年来的精神枷锁,启迪新思想、新科学。

(2)从城邦政治到个体政治

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城邦的产物,而霍布斯则强调人们为了避免战争状态而按约建立国家。从城邦政治到独立个体的政治,“人”在政治学中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的自我意识开始在政治领域萌发,为资本主义新时代的到来奠定基础。

2、不足之处

自由主义国家学说为后来整个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但它同样无法突破时代的局限性。

(1)理论上的不足,立足于自然状态的背景下来论述人的自然权利,然而自然状态是一个假设的状态、自由主义的理论大厦建立在一个虚构的地基上,那么它的理论必然是摇摇晃晃。“在黑格尔看来,自由主义这种关于个人和国家关系的概念——它构成自由主义全部学说的基础,既伪造了个人、权利的本质,也伪造了社会、国家的本质。”[8]

(2)现实中的不足,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洛克在《政府论》论财产章节展现的淋漓尽致。“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所以,事实上并不因为一个人圈用土地而使剩给别人的土地有所减少。”[9]

自由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有其内在的逻辑,从自然状态中的战争状态,到自然法规定了人的自然权利,再到自然法缺乏强制力,从而要订立社会契约。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93.

[2]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93.

[3]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98.

[4]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4.

[5]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4.

[6]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32.

[7]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59.

[8]郁建兴.自由主义批判与自由理论的重建——黑格尔政治哲学及其影响[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75.

[9]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21.

(作者单位: 上海市委党校研究生部, 上海 20023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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