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与刑法分则的转型路径
2017-10-10高文平
高文平
我国的刑法法规定在现代信息化社会中相对比较滞后,我国的刑法规定如果要适用于目前的网络空间以及犯罪范围,需要更多的关注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关键字”以及结合现代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做出扩大化解释。从整体上看,对于网络犯罪的关键词的扩大解释大致集中在“技术性”向“规范性”的转变。在今后的网络关键词中的关注和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关键词的解释范围扩大和罪名体系中“通用词”等非条文性关键词的含义,来增强我国刑法在信息时代的生命力以及适用的可能性。
无论是针对传统犯罪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还是针对现代所涉及到的新型犯罪形式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关注对象上都是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定性方面,这个方面主要注重对犯罪的罪状进行表述解释;二是定量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入罪標准即对犯罪定量标准的细化以及明确。而我国针对现代信息时代中所涉及到的网络犯罪所作出的一系列解释大多都关注在定性方面,而对定量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以至于在进行法律裁决时出现困惑。目前的这种现象无法真正的将法律引入到网络空间中,为了让法律刑法体系适用于网络犯罪,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对具体的罪状描述中的“关键词”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合理的解释,让其能够延伸到信息化网络空间中。
以对刑法分则条文作出的时代解释为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转型的根本出路在于对刑法条文的重新解释。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犯罪范围开始扩散到网络空间中已经成为事实,因此网络犯罪以及法律条文在网络空间中的应用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对于是将传统的刑法制度适用于网络空间中,还是在网络空间中放弃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而针对网络空间重新构建一个网络空间罪名体系,这是目前在刑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所在。但是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刑法法理上看,实现信息和会刑法分则的时代转型,通过与时俱进的解释和扩大刑法分则条文的适用范围是目前唯一可以施行的选择。因此针对现行的法律条文以及网络犯罪,只有通过与时俱进的扩大解释去“释放”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存容量”使得传统的刑法条文体系和罪名体系能够在网络空间形成一个具有完整体系的条文,是我国司法机关目前最需要解决的事情。
重新解释我国刑法条文的基本方法是对罪状描述中的“关键词”作扩大解释。在传统的刑法罪状描述中,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立法者在制定条文时使用了一系列的刑法术语用来描述范围等,例如“公共场所”、“公共财物”等,但是在现代网络空间中如何去界定犯罪范围,传统的关键词已经满足不了目前的需求,因此需要对现代网络空间的关键词进行扩大化解释。随着网络科技对人们生活的深入,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之间的距离在逐步缩小,二者几乎可以融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体,虽然如此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还是存在一定的独特性,因此在语言使用上存在一定的转化。使得生活现实、网络现实也法律术语在语言表达上形成一致,从而在观念上达成社会共识。
当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时,其关键词应该从“技术性”转变为“规范性”
当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时对“关键词”含义的解释应当发生转变。网络在刚开始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是以“冲浪”、娱乐性平台的形式出现的,而计算机作为网络的载体很快被作为犯罪对象,而此时的网络犯罪就等同于计算机犯罪,面对以往没有出现过的新情形,刑法的第一反应就是增设犯罪条文,严格制裁攻击系统、制作以及传播破坏性程序的犯罪行为。但是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刑法的视野也逐渐从计算机犯罪扩大到网络犯罪,但是在此之前针对网络犯罪的关键词基本都围绕在“技术性”上,但是目前网络发展形势而言,技术性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犯罪行为,因此需要对以往的刑法术语进行扩充式解释。但是直至今天为止,对于网络犯罪中的“技术性”转变为“规范性”都没有作出详细的解释,应当对解释重点进行适当的调整。
当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时对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词”含义进行扩大解释。当互联网时代由1.0进入2.0时代时直接导致了网络犯罪对象的转变,由以往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转变为以网络、系统为犯罪工具。而犯罪对象目前就是依靠网络科技的优势实施传统犯罪行为,针对这种情势,其实传统的刑法体系是可以沿用到网络犯罪行为中。由于现实与网络毕竟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在传统的刑法中需要对已有的一些法律条文进行扩充式的解释,使得解释后的刑法条文能够适用于网络犯罪行为中,而不需要对传统刑法进行彻底式的修改。
例如“财产”一词,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的哪个行业,财产的含义都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在不断更改丰富的,信息化时代在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伴随着无限的经济利益,但是如果只停留在传统财产的解释范围中,对于一些新兴的犯罪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这样也会影响信息化时代今后的发展。目前针对网络化的财产解释已经从“虚拟财产”向财产的“使用权”发生变化,目前人们在研究虚拟财产时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对侵犯虚拟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但是无论是什么时代以及财产形式在刑法中如何定位,财产的性质都是无法改变的。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传统刑法条文中针对犯罪对象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已经无法覆盖现代网络空间,但是不是所有的刑法条文都不适用于网络犯罪行为,针对目前情况,最佳的解决方式就是对刑法条文中的一些“关键词”进行扩大解释,让解释后的条文能够适用于现代网络犯罪行为,这也是刑法分则转型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