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视野下罗尔斯和森的分配正义理论之比较
2017-10-10朱成全李东杨
朱成全 李东杨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约翰·罗尔斯和阿马蒂亚·森关于分配正义理论中基本善和可行能力的争论而展开,认为森的分配正义理论采取一种面向实际的现实研究方法,着眼于现实的对比,因而更具合理性;二者理论的相同点表现在避免了效用比较问题、对非收入因素的关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重视异质个体的多样性特征,不同点表现在对于自由追求标准不同、比较指标范围不同、差别原则适用对象不同和理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以马克思辩证法思想为指导对两者理论进行哲学批判,并综合二者的互补性从分配制度和政策上探索有效治理中国贫富差距问题的对策更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分配正义;贫富差距;基本善;可行能力
中图分类号:F0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9-0110-08
收稿日期:2017-05-14
作者简介:朱成全(1963-),男,江苏扬州人,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科学哲学与经济学方法论;李东杨(1987-),女,黑龙江佳木斯人,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学方法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深度融合研究”,项目编号:2015YZD08;辽宁省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大研究方向立项课题“习近平治国理政经济战略思想研究”,项目编号:L15ZDA00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后30余年的快速发展,公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但分配公平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不平等和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几乎渗透了所有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1]证实,无论是从世界角度还是从民族国家角度,长期来看,资本回报率(R)总是高于经济增长率(G),表明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成為常态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没有来自于外部战争、改革或革命等的压力,那么R>G会导致贫富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从2003-2008年,基尼系数一直上升,并达到峰值;从2009-2015年,基尼系数虽然一直下降,但仍超过国际警戒线标准04,表明中国贫富差距较大。随着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配正义倍受关注。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加快构建中国分配正义理论体系是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分配正义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一部分学者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出发,致力于思考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在什么情况下是正义的,从而追求最大程度的平等。段忠桥[2]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分配正义,认为虽然分配问题不是马克思的主要关注,但马克思在很多地方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到分配正义问题,而这些论述对于解决当今中国存在的贫富差距问题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齐雅德·胡萨米[3]主要对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并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做出了批判。一部分学者从约翰·罗尔斯(以下简称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出发,致力于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从而建设一套公平正义的社会和经济制度。姚大志[4]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并从现实问题和弱势群体的角度看待和回答了“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以及“分配正义的原则是什么”两个问题。塞缪尔·弗里曼[5]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角度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批判和研究。也有一部分学者从阿马蒂亚·森(以下简称森)的分配正义理论出发,致力于提高公民个人的发展能力,解决贫困、饥饿等广泛存在的问题。孙君恒[6]认为森的分配正义理论以主体为中心,一方面强调分配上的能力本位,一方面强调分配中的权利平等。伯纳德·威廉斯[7]在《生活水准:利益与可行能力》一文中,认同森的大部分观点,也欣赏森用可行能力来思考问题,但认为关于可行能力的界定需要进一步深化。罗尔斯和森的分配正义理论在事实层面上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但是由于指导思想方面的原因,中国对于分配正义理论研究还不够,研究缺乏对于分配正义理论全方位批判的视角。因此,解决中国面临的贫富差距问题仅仅借鉴罗尔斯或森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不够的,更需要以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为指导对其进行哲学批判,即在比较两者理论异同点的基础上,取长补短总结互补性,并通过互补性从分配制度和政策层面探索有效治理中国贫富两极分化问题的对策更具有合理性。
本文采取的批判视角主要有两个:一是罗尔斯与森之间的相互批判。二是在比较罗尔斯和森的分配正义理论异同点的基础上,采取马克思辩证法思想对其进行哲学批判,得出两者的分配正义理论之间存在互补性。
二、罗尔斯与森关于分配正义的争论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自产生以来受到哲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相关学者的批判。在哲学领域,有来自于自由主义者的批判,其代表有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等;也有来自于非自由主义者的批判,其代表有社群主义者麦金太尔等。在经济学领域,有阿罗、哈萨尼等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批判。这些批判者因受自身学科背景限制,仅是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中某一具体问题而展开,他们虽然提出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存在缺陷,但最终没能建立一个更具说服力的完整分配正义替代理论。而具有经济学、哲学等多重学科背景的森重新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在《选择、福利和标准》《论经济不平等》《再论不平等》《正义的理念》等著作中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做出批判。其中,《正义的理念》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分配正义主题上最重要的文献,标志分配正义理论的巨大进步。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
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正义论》,这是一篇继承了洛克、卢梭和康德契约论传统思想的集大成之作。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功利主义的效用论只强调以社会利益总量增长为实现目标、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对于这个总量如何在社会不同群体间进行正义分配却没有给予关注。因此,罗尔斯在继承契约论思想和反对功利主义效用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正义原则”为核心的分配正义理论。endprint
首先,罗尔斯正义原则提出的前提假设是存在一种“原初状态”。原初状态中为了避免公民受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等各种特定偶然因素的影响,且诱使他们利用这些偶然因素来有利于自己,而假定各方均处在一种“无知之幕”下,在这里,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基本善,但基本善作为整个分配正义理论的组成部分为公民做出最优选择提供了心理动机。罗尔斯根据基本善与社会基本结构之间的关系,将基本善划分为自然的善和社会的善,由于自然的善不在社会基本结构范围之内,这里的基本善主要指社会的善。
其次,在原初状态假设条件下,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主要在“立宪大会”阶段发挥作用并适用于政治部门,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政治权利必须得到保护,且政治过程总体上应该是一个正义的程序。可见,这一原则指导社会基本结构中政治领域关于公民政治自由权利的分配,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权利。但是,基本政治自由权利会被天赋、社会地位等偶然因素影响,因此,罗尔斯设置了第二正义原则,即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主要在“立法”阶段发挥作用并适用于社会和经济部门,要求社会经济政策必须在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体现在社会制度上,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公民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经济活动机会,以及平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差别原则主要体现为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包括家庭津贴、患病和失业的特别补贴,以及更为制度化的分等收入补助(即所谓的负所得税)等。可见,这一原则指导经济领域中社会机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对于罗尔斯来说,分配正义的实质是将第二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部门,来选择或设计社会经济制度。
(二)森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批判的“立场”:基于实质自由的“可行能力”思想
不同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森反对罗尔斯的先验制度主义,反对自由主义只注重程序不考虑后果,也反对功利主义的效用论过分强调效用和工具价值,同时借鉴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以社会选择理论为比较方法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理论。森的可行能力自由观强调的是“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做他所珍视的事情的自由”。
首先,可行能力概念的阐释。森赞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但森认为罗尔斯忽视了人的实际能力差异性。森认为不同的人即使拥有相同的基本善,他们利用基本善的能力也会不同,这里,森特别强调可行能力。一个人的可行能力可以通过能够改善其自身福利的自由(福利自由)和发展有利于实现自己价值取向的自由(主体性自由)进行描述,即从行为主体和行为过程两个层面将可行能力划分为福利成就、主体性成就、福利自由和主体性自由等四个指标[9]。扩展后的可行能力能够有效分析个人福利状况,并通过主体性目标评价其优势,从而能够应对有效权利、幸福程度等具体问题。
其次,在此基础上,森否定了现代经济学仅以效用、收入、财富来衡量经济增长的狭隘发展观,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视角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理论,即能力观和权利观。森的能力观,强调在进行分配时不仅要对基本善进行分配,还要将可行能力纳入到分配中,可以将分配指标扩展到健康状态、教育、经济满意等。这样,作为衡量分配的公平标准才具有合理性。森的权利观,以法定权利为起点,通过遵守现有法律权利的后果,质疑实在权利的合法性,认识到不服从的权利合理性,主张弘扬道德权利,进而提出应有人权的平等。
最后,森对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态度是批判。森在《选择、福利和标准》中的“什么东西的平等”首次对罗尔斯《正义论》中基本善指标的不灵活性做出批判,森认为“它必定是极不灵活的,以至于根本就是不合适的”[10]。森在《再论不平等》对这种批判意见进行了深入阐述。森反驳罗尔斯所声称的充分性,认为“应以自由为基准进行的正义评估,应集中关注的是可获得自由的手段而不是个体所拥有的实际自由的程度。由于将这些‘基本善和‘资源转化为可在几种可能的生活内容项组合和其他成就中进行选择的自由的‘转化率因人而异,因而‘基本善或‘资源拥有的平等往往伴随着不同人实际拥有的自由的严重不平等。在此情况下,核心问题是,这种自由不平等的结果是否与政治的正义观念所暗含的意义相兼容。在基于可行能力的正义评估中,个体的吁求物并不能从各自持有的‘基本善和‘资源的角度去评估,而是从他们实际享有的、可选择他们所看重的生活方式的自由的角度去评估。而这个实际自由是从个体可获得各种生活内容项组合的‘能力的角度去闡述的”[11]。森基于实质自由的可行能力思想,针对罗尔斯的基本善做出如下两点批判:第一,基本善指标所关注的东西是错误的,人际比较应该至少建立在一种可接受的尺度上进行,而这种尺度应是可行能力。森认为,“使用基本善指标实际上就是在一块错误的场地上工作,而且也牵涉到一种使人误入歧途的尺度:利益事实是由人与善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而基本善被视为利益的体现是不正确的”[12]。第二,基本善是不灵活的,无法产生出调整这些差别的适当方式。森认为,“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框架下正式的和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的需要和要求是存在差别的,而正义原则和基本善在这里是极其不灵活的,很难对这些差别进行适当调节”[12]。
(三)罗尔斯的回答: 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第51节“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中,罗尔斯试图通过基本善指标的灵活性阐释来对森的批判做出回答。
罗尔斯关于森第一个批判的回答是,他对基本善下定义时考虑了基本能力,“这些基本能力就是公民所具有的两种道德能力,即善观念能力和正义感能力,这是公民作为自由平等的人所拥有的权利。正是这两种道德能力使其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以维护其平等地位”[11]。在公平正义的整体框架下,罗尔斯对基本善与公民道德能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首先,平等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等基本善对于公民提高和运用正义感能力是必要的,为采纳正义的政治目标和追求有效的社会政策,平等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做出合理判断时也是必需的。其次,平等的公民自由、良心自由等基本善对于公民提高和运用善观念能力是必要的。最后,收入和财富等基本善是适用于所有目的的手段,是为了达到更为广泛的、可准许的目的所必要的。无论这些目的是什么,特别是诸如为达到两种道德能力,以及被公民所认可和接受的善观念等目的”[12]。总之,基本善的指标是在基本能力既定的情况下确定的,而基本能力包含于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之中,基本能力通过追问什么是公民维持其自由平等的地位,以及什么是成为正式的和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来确定,基本善本身作为正义原则的一部分使公民所具有的两种道德能力成为可能。罗尔斯认为,这与森所提出的,要在进行人际比较和设计理性政治正义观念时考虑基本能力的观点是契合的。endprint
罗尔斯关于森第二个批判的回答是,在制定基本善指标的时候,正义原则具有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即从一种社会合作体系的公民标准出发,在符合标准的正式的和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范围内,抛开无法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而考虑公民需求方面的差别。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将道德能力符合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要求的公民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由于公民在道德能力的利用方面及自然天赋方面存在差别,符合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要求的公民要具备超过正式的和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须满足的最低必要能力。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框架下,只要公民的能力属于正常范围之内就可以获取发展和运用这些基本能力的机会,如果公民的能力因此得到很好的培养和运用就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回报,而这种回报的大小取决于他们所制定的计划及其行动。第二种情况,由于疾病和事故,公民在医疗需要方面产生差别,对符合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要求的公民所要具备的能力标准暂时降到最低必要能力以下,将解决问题的范围从解决公平合作条款问题(也即政治正义的基本问题)扩展到解决需要方面的差别问题。
在进行这种扩展的时候,罗尔斯对基本善指标的三个特征进行阐释,并赋予正义原则某些灵活性[12]。一是在对原初状态进行考量时,对基本善的规定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罗尔斯指出,“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进一步规定留给宪法阶段、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而在这些阶段,能够得到的信息就更多了,而且各种特殊的社会条件也能够得到考虑”。二是收入和财富的基本善不仅仅以个人为标准进行判定。罗尔斯认为,作为公民,政府提供给的利益和服务也应包含在个人的收入和财富之内。三是基本善“在立法阶段应该一如既往地根据期望加以明确规定”,在社会基本结构内,这些期望被认为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相关,这就使正义原则在需要方面存在差别,这些差别取决于公民在人生中遇到的疾病和事故等意外事件。罗尔斯认为,以上三点特征可以说明基本善的指标是充分灵活的,能够应对因疾病和事故等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在医疗需要方面所产生的差别。
(四)森对“罗尔斯的回答”之批判
森在对罗尔斯表示敬意的基础上认为,罗尔斯对基本善指标灵活性的阐释并没有实质性地回答他的批判,仍然不能很好地处理公民不能参加到社会合作体系的问题。
第一,森质疑罗尔斯的绝对自由优先(第一正义原则),提倡在不同情境下正义的多元性。森认为,“自由具有某种程度的优先性是可以接受的,但完全不受限制的优先就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是太过分了。比如,不同的权重赋值能使各个因素具有不同程度的优先性”[9]。森认为,可行能力比基本善内涵丰富,对分析正义问题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一方面,可行能力方法具有广泛的信息基础。可行能力自由观具有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公平正义理论等三种主流伦理基础作为支撑;另一方面,可行能力是一个高度抽象变化的概念,影响公民的现实生活和道德判断,具有多重属性和多种特征。在分析正义问题时,比较对象和维度选取是高度变化的。在解决不正义问题时,用可行能力来比较个体优势并不对参照物的选取做出明确规定,它可以是一个信息的焦点,信息的使用根据所面临的问题、数据的可得性和材料的实用性而调整,而基本善无法处理这种多元问题。
第二,森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忽视了人际能力差异性。不同的人将機会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不同,或者,能力相同但价值观有差异,公民都从各自的生活目标出发,选择不同的生活内容组合,而基本善无法处理这种人际能力差异问题。而且,在罗尔斯假定的原初状态中,公民要求的善是多元的,且期望得到更多的善,每个人都拥有相似的同质目的。因此,在原初状态假设条件下的正义原则无法与现实完全符合。由于基本善无法满足公民迥然相异的目标,将期望建立在基本善之上,用基本善去修正期望是不现实的。
第三,森认为罗尔斯混淆了自由和实现自由的手段。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基本善是判断分配公正与否的核心问题。森认为这是错误的,基本善只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而非目的。森强调,“我们为什么会对获得工具层面的物质如此痴迷,而对真正重要的目的置之不理呢”?森认为,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基本善作为实现自由的手段出现,但是,仅仅关注基本善只是获得了成功的可能性,而不同的人利用基本善的能力不同,实现有价值的生活程度不同,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具体环境。因此,所有人都拥有同样的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才是真正重要的目的。
可以看出,罗尔斯与森相互批判实质是“关于什么的正义”,其核心围绕基本善与可行能力而展开。森的分配正义理论采取一种面向实际的现实研究方法,着眼于现实的对比,因而更具合理性。不只停留在制度和规则层面,而更关注生活与现实;不是寻找绝对的公正,而是致力于如何减少不公正。
三、罗尔斯与森的分配正义理论之比较
本文通过研究罗尔斯和森在分配正义理论的争论,发现两者的分配正义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一)罗尔斯与森的分配正义理论相同点
1.避免了效用比较问题。罗尔斯和森都反对功利主义倡导的以社会利益总量增长为目标的经济制度。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效用论,即只强调以社会利益总量增长为实现目标、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对这个总量如何在社会不同群体间进行正义分配却没有给予关注。森也批判功利主义效用论及拜物教,他认为,“虽然人的发展受到物质财富的很大影响,但与人的发展最直接相关的并不是物质财富而是人的能力,效用平等观以主观效用的标准来衡量平等是不可行的”[13],这样的标准会导致忽略幸福分配中的不平等,即在效用平等观的支配下,如果可以获得更大的全体效用之和,那么任何分配形式都是可能的,包括那些被普遍认为不平等的形式。
2.对非收入因素的关注。罗尔斯强调对自由平等权的关注,第一原则体现了自由,第二原则强调了平等,且自由平等权最先受到法律保护。罗尔斯认为,自由不能因为一些不正当的政治交易或巨大经济利益而受到任何限制,换言之,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进行限制。森认为,公民不仅要追求诸如财富、收入这种属于工具性范畴的基本善,还要追求实现人真正发展的自由,即实质自由。“实质自由以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为基础,从现实生活出发,在微观机制上将人的自由发展与平等统一起来,将关注视角从生活手段转向了生活机会”[13]。因此,实质自由不仅没有陷入罗尔斯等人经历过的认识论困境,还借鉴吸收其公平正义思想,具有更强的现实性。森同时还关注人的生命和幸福,森认为发展的目的在于提高人的幸福感,并提出“人类发展指数”(HDI) ,这对现在的人类生存境遇进行评估和量化测定也具有重要的政策指导作用。endprint
3.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罗尔斯和森都强调一个国家的再分配政策要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在公平的合作体系框架下,罗尔斯将差别原则作为调节起点不平等而保护弱势群体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加以实施,侧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他认为,资源配置应使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境况变好,这样的分配才符合正义原则。差别原则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补偿原则,即按照平等原则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当然,这种补偿既不是通过强制力量使所有人站在同一起点上,也不是通过剥削有利者的某种权利来实现正义,而是通过更加重视有利者,同时改善弱势群体的境况来实现分配正义。森更加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不仅关注罗尔斯提出的公平的合作体系框架下的成员,还关注框架外的其他成员。森认为,一个国家的再分配政策不仅要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给予弱势群体适当的补偿,更要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让弱势群体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才能,使他们最终依靠自己的能力创造财富,从根本上彻底摆脱困境。
4.重视异质个体的多样性特征。罗尔斯更重视价值观的多样性,森同时重视价值观的多样性和将物质要素转换为自由的人际能力差异。罗尔斯重视异质个体价值观的多样性,强调异质个体对财富、收入等基本物质要素的价值追求不同。在正义原则上假定的原初状态中,异质个体要求善是多元的,并期望得到更多的善,每个异质个体都有不同的价值观。森不仅注重异质个体价值观的多样性,还注重异质个体将这些物质要素转换为自由的人际能力差异,关注人际能力差异性。一方面,由于人的先天自然禀赋等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起点上产生人际能力差异,以至于在人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差距造成最终的不平等,分配时应将这种差异考虑进去。另一方面,不同的人利用相同物质要素以实现有价值生活的能力不同,对于何种生活是有价值的看法也不同,仅仅进行物质补偿是不够的,因此,要将物质要素转换为自由的人际能力差异考虑到分配当中,关注不同的个人特征和生活环境信息。
(二)罗尔斯与森的分配正义理论不同点
1.对于自由追求标准不同。罗尔斯以基本善为比较标准对个人状况做出评估,这些基本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这里的自由是基本政治自由。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强调社会制度的安排要对基本善进行平等分配,基本政治自由最先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基本政治自由得到满足后,才能分配其他基本善。而对于森来说,制度的重要性仅仅在于作为实现自由的工具,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所以,正义需要关注公民的实际生活,在信息基础上按照以能力定义的自由来衡量实质自由。实质自由既包括个人所拥有的机会,也包括个人选择的过程。不仅强调基本政治自由、公民权利等政治上的平等,也强调公民不受拘束的活动或行为。以实质自由判断个人状况时,不要求设定或产生唯一特定最优标准,更适合于判断明显的非正义。
2.比较指标范围不同。罗尔斯将正义原则的比较指标范围限定在基本善的比较之内,这样会遗漏一些重要参数,比如气候条件、所从事的行业、健康状况等。如果将一个人置于较差的境遇之中,即使他与其他人拥有相同的基本善,他们利用基本善的人际能力也会不同。森更强调正义的多元性,承认多元性冲突原则的存在,其能力平等观是关于一个人选择集合的度量。这是因为,以人为本发展的自由既包括公民选择生产和生活的方式,也包括其选择的过程,这就必然与人际能力相关联。森的可行能力概念不仅包括公民所拥有的基本善,还包括公民利用这些基本善的人际能力,关注人际能力差异性,能够更好地判断个人状况。
3.差别原则适用对象不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框架下,强调政府和社会应该更多地关注那些弱势群体,在基本善的分配上给予更多照顾。罗尔斯认为只要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够使这些弱势群体的处境得到改善,那么这种安排就是正义的。但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将那些具有严重缺陷而无法成为正式的和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排除在外,其理论无法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框架下满足所有个体自由需求。森赞同罗尔斯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在这一点上两人的观点不谋而合,但在森看来这还远远不够,他的能力平等观不仅关注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框架下的正式的和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还关注那些无法成为正式的和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如对先天残障者权利的关注。
4.理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罗尔斯的理论采用先验方法追求完美制度正义的实现,从而构建一个理想的理性多元政治正义社会。罗尔斯的两种道德能力是其理论论证得以成立的基本因素,他所追求的目标是两种道德能力在社会公平合作体系框架下的合理实现。而森的理论采用比较方法,以个人行为为出发点,纠正人的行为和现实的明显非正义。森所追求的是实现人的现实生活能力,注重构建人的现实行为模式和维持社会关系。
(三)罗尔斯和森的分配正义理论之互补性
以马克思辩证法思想为指导总结二者的互补性,从而拓展和深化罗尔斯和森关于分配正义的相关理论研究,使其更好运用到现实分配问题之中。通过分析异同点发现,基于罗尔斯的基本善和森的可行能力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理论在先验与比较方法、制度与现实追求上存在互补性。罗尔斯的理论采用先验方法追求完美制度正義的实现,从而构建一个理想的理性多元政治正义社会,这就要求其理论从纯粹的背景程序正义出发,对社会基本结构特征进行系统性描述。因此,基本善指标必然内涵清晰、运用稳定,集中于分析社会政治、经济等宏观制度性问题。而森采用比较方法以个人行为为出发点,分析社会现实问题,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可行能力内涵模糊,无法解决良序社会程序正义问题,集中于分析非良序社会的非正义现象,而不是推导出精确管理世界的公式。罗尔斯的先验方法可为森的比较方法提供一个基准参照系,可以减少森理论的不确定性,有助于看清理想状态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差距。森的现实比较也将罗尔斯的完美制度正义拉回到了现实。总之,罗尔斯从宏观制度层面、森从微观社会现实层面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两者的互补之处在于将宏观制度政策和微观社会现实相结合解决贫富差距问题。endprint
四、政策启示
(一)完善分配制度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初次分配中,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只能采取按劳动生产要素与按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绝对平等的分配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不可取的,应转变思路去思考“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是正义的”,从而追求最大程度的平等。初次分配的收入取决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市场博弈,政府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基于公平基础上追求效率,而不能过分强调结果的平等。罗尔斯按照正义原则确定社会基本制度,并按照制度去治理将要建立的社会。通过无条件尊重公民的基本自由,为每个公民创造公平的机会,以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努力塑造互惠关系来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环境而建立社会基本制度,并从两种基本道德能力发展和运用的角度来分析其正义性原因,并总结了正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正义的基本制度应该鼓励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发挥各种合作功能美德。可见,罗尔斯强调正义的社会环境对制度的重要性。森在这一点上是赞同罗尔斯的,森注重构建人的现实行为模式和维持社会关系,强调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等对可行能力的影响。因此,中国政府的责任是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让劳动者最大程度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就业选择机会,提高勞动者的素质与技能,促进劳动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让市场主体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
再次分配中,市场主体所得收入与其劳动付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完全相称的,分配不正义普遍存在。而由于非选择的偶然因素导致的实际收入不平等也是普遍的,这种不平等也是不正义的。罗尔斯认识到非选择的偶然因素导致了公民实际收入不平等这一现象,认为当事人不应该对这些偶然因素负责,对这种不平等应该予以矫正,且对如何矫正提出了初步的设想,即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进行必要的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大体上的公正,其中的关键因素是税收。森也认为,由于人的先天自然禀赋等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起点上产生能力差异,以至于在人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差距导致结果不平等。森的可行能力方法可以更好地处理对残障者的歧视问题,可以更适度地关注到个体在功能上的差异,也能很好地指导公共服务的供给,尤其是在卫生和教育领域。而针对残障者的社会干预应该不仅只是事后的管理和治疗,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防和避免。当前,导致中国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公民不同的天赋、不同的生活环境,以及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导致的不同等级身份。这些因素导致的贫富差距不能说是非法的,但也不能说是正义的。这种贫富差距的非正义性,客观上要求政府运用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手段调剂公民的收入,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和保障等领域给予更多关注。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面社会机会均等化,尤其是教育、就业和投资机会的均等化。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民对分配正义的追求。
(二)健全法律制度确保经济分配正义
在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中,法律制度应该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取向,体现最广大公民的根本权益,对不同利益主体公平对待。从罗尔斯的观点看,一种社会制度是不是正义的,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应该体现在法律之中,宪法应该保证公民的各种基本自由和权利。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应该体现在各种法律之中,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确保公民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经济活动机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社会里,由于收入与财富、权力与社会地位的不同导致的不平等普遍存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对每个人都有利,尤其是那些天赋低、社会地位差的最少受惠者,应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并利用税收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维持分配的大致公平。总之,立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的机会均等,服从于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最不利者的长期愿望。森的权利论从法定权利出发,遵守现有法律权利的后果,质疑实在权利的合法性,认识到不服从的权利合理性,主张弘扬道德权利,进而提出应有人权的平等。因此,我国法律的制定要注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保护人权。就中国法律制定的可行性而言,要结合当前实际,完善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等税法,在立法制定上要充分考虑贫困群体的利益和注重人权的保护,反对某些既得利益团体以权谋私、钱权勾结等不法行为,以确保经济分配正义。
(三)加强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建设助力贫困群体脱贫
目前按照我国贫困线(每人每天收入63元人民币)标准算,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约为7017万人,存在相当一部分人口没有脱贫,没有分享到改革带来的红利,这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因此,加强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的实质就是将第二个正义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部门,以此选择或者设计社会经济制度。这里主要体现在差别原则中,在制度落实上,最重要的是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目前,中国在分配正义领域的主要问题是贫富差距过大,而差别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指导:不是通过抑富来防止两极分化,而是通过社会最低保障制度来缩小贫富差距。森认为,贫困的实质是人的可行能力被剥夺,也即一个人实现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被剥夺,把人的全面发展和生活质量纳入理论范围之内。而关于贫困标准的制定要考虑由于个体差异、物理环境的多样性、社会气候的变化、基于关系视角的差异等自然和社会环境等因素,也要考虑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碍,如年龄、残障或疾病,都会削弱一个人赚取收入的能力。综上所述,社会最低保障制度是根据贫困标准设定的,而贫困标准的设定要充分考虑自然和环境以及人的因素,因此,我国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自然和环境以及人的因素。政府要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加大基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技能;大力扶持企业投资,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发挥资本市场服务作用,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和生态治理相结合,适应扶贫工作新变化新要求。endprint
参考文献:
[1] 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M].巴曙松,陈剑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26-28.
[2] 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1):17-24.
[3] 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5):66-68.
[4] 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J].哲学研究,2011(7):107-114.
[5] 塞缪尔·弗里曼.罗尔斯[M].张国清,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233.
[6] 孙君恒.阿马蒂亚·森的分配正义观[J].伦理学研究,2004(5):26-29.
[7] 阿马蒂亚·森.生活水准[M].徐大建,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9.
[8]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刚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47.
[9] 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8-214.
[10]Amartya Sen.Choice Welfare and Measurement[M].Massachusetts Cambridge:MIT Press,1982:365-366.
[11]阿马蒂亚·森.再论不平等[M].王利文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93.
[12]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03-248.
[13]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2-60.
The Comparison of Rawls and Sen′s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ory in Critical Perspective
ZHU Cheng-quan1, LI Dong-yang2
(1.College of Marxism,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2.College of Economics,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revolves around the debate of “basic goodness” and “practical ability”of John Rolls and Sen′s(Amartya Sen)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ory and thinks that Sen′s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ory is more reasonable,because it takes a face to the reality of the actual research method and focuses on the comparison of reality;the similarities of the two theories lie in avoiding utility comparison problem, concerning non income factors, attenting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and individual diversity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ifferences lie in pursuing freedom standard is different,the index range is different, the application to the object of distinction principle is different and the purpose of the theory is different. With the guidance of Marx′s dialectical thought, this paper makes the Philosophical critics of the two theories,and summarizes the complementary of the two theories, to explore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governing China′s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from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policy.
Key words:distributive justic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basic goodness; practical ability
(責任编辑:李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