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对我国养老服务的启示
2017-10-10邵思齐
邵思齐
本文首先介绍了日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变迁,从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福利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养老的构建过程和现如今已经开始着手的失智老人的介护这四个方面来介绍了日本的养老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之上,深入分析了日本养老服务体系的经验,其成功经验对我国来说也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应该以社区养老为核心,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体系,同时,加大对失智老人的照顾和养老护理管理,进而促进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众所周知,二十一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步入了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全球老龄化的进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在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趋势,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也越来越重要。不过,以我国现阶段的养老模式状况而言,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面临冲击,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社会化养老模式尚未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健全的体系。本文通过介绍邻国日本成功的养老经验,通过比较研究,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道路,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简介
作为亚洲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日本较为成功地解决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问题,在实践中总结了一条与自己国家体制相适应的道路。特别是建立了一种以民族工业传统为基础、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专业化服务为手段、以收养型福利机构骨干、以社区化照顾系统为主体的老年人服务体系,既避免了高福利国家的弊端,又满足了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
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13年日本65岁老年人占人口总比例的25%,预计到了2024年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30%,并且日本虽然是最后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工业化国家,但是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却是世界上最快的国家,日本的高龄化比率在1970年达到了7%到了1994年增长到了14%,仅仅用了24年,同一过程法国用了130年,美国用了45年。面对老龄化人口的飞速进程,日本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发展到逐渐完善的过程。目前由一些相关法律构成了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础。例如:
《老人福利法》于1963年正式颁布实施,被称之为“老人宪章”确立了日本现行的老人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老人福利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开展的老人福利服务的内容,包括:开展家庭福利服务;组织派遣家庭服务员协助老人处理入浴、饮食、排泄等生活问题;兴建托老所和保健中心,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福利服务;大量建立老人福利院为有困难的老人提供收养、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还要开展各类学习讲座,组织老年人俱乐部,充实老人的精神生活,活跃老人社交活动。同时,还将老人福利设施划分五种类型:老人养护之家、老人特别养护之家、低费老人福利院、老人福利中心和收费型老人公寓。
《老人保健法》解决了老年人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的问题。该法在强调确保医疗服务的同时,加强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此法的颁布,使日本形成了一种以积极预防为主的老娘年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设立了老人病院、发展预防保健事业、建立保健设施和实行上门服务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通过法律的实施,确保了老年人的晚年经济收入,同时,有效的解决了老年人的看病问题,以及生活方面的护理问题,最后也丰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福利四法的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實施使得日本的养老服务体系顺利、健全的发展至今。
完善的福利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给多方位、多种类多层次的服务。日本现有的福利服务体系是在《老人福利法》颁布以后确立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收养型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照顾系统为基础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各方面的福利需求。
在收养型福利机构中,根据机构的功能和入住对象,可以分为三种:老人养护之家、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和低费老人福利院。老人养护之家收养65岁以上的贫困经济上和住房上有困难的生活不能自立的老人。老人特别养护之家针对65岁以上身体上和精神上有显著障碍的时常需要照护的,家庭中无力看护且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
日本采取的是日本家庭——社区共同服务模式。日本家庭一社区共同模式与西方国家相比,更加突出额社会福利的有偿提供和企业经营,是有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福利混合经济。日本社区共同服务模式主要有4种形式:①政府组织,政府负责经费来源;②社会福利协会等民间组织,经费一部分由财政补助,一部分靠提供服务收取较低的费用;③志愿者服务,服务分为免费和只收取很低的费用两种类型;④企业式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养老保险方式筹措资金,为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服务。通过实行“老人福利保健计划”、制定“看护保险制度”等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日本建立了养老费用共同承担的机制,形成了一种公助、共助、互助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实现了社会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制度。经过30年的探索,日本已经建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制度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体系。在日本的养老服务员工必须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由养老服务机构推荐给老年人。其中,这些资格认定证书涉及的领域很广,例如:在社会福利领域中的“社会福祉士”;“介护福祉士”都是由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到2013年12月末,取得社会福祉士资格认定证书的约17万人,介护福祉士的人数为118万人,并且逐年递增。
日本对失智老年人照顾服务。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失智症问题,是亚洲国家中最早面临并着手应对失智老年人问题的国家。目前,失智老年人总数已达305万人,占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10%,其发展速度超过了预期。由此,随着失智症群体总量的不断增加,构建失智症患者照护体系成为日本养老领域的重要课题。1986年,日本厚生省成立“痴呆性老年人对策推进本部”从国家层面开始着手应对日益突出的失智老年人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又陆续成立了“痴呆性老年人对策研讨会”针对“如何控制失智症的发病几率;给予失智老人怎样的治疗和照护;如何减轻家属的负担”等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并推进失智症老年人的照护工作。2012年提出第一个针对失智症的计划“失智症对策五年计划”,着重预防、照护失智症的老年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调整,日本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失智症照护体系。目前,在服务方面,形成了小规模、多元服务、多元经营主体的照护体系。例如:建立“失智老年人家庭共同生活机构”,简称“小组家庭”,对于失智较明显、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以此延缓病情的进展。
目前,全球仅有13个国家在实行老年痴呆症应对计划,而大多数国家政府都没有做好应对老年痴呆症的准备。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失智症问题,是亚洲国家中最早面临并着手应对失智老年人问题的国家,其发展经验我们应以借鉴和学习。
日本的养老经验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
日本在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级阶段,只是考虑如何提供养老服务而轻视了预防,这种结果就是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建成,但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越老越多。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养护不但带来了巨大的国家财政压力,更使老人的生活品质急剧下降,给家庭带来了更多压力和负担。在走过了一段养老体系建设的弯路后,2006年日本修改了《介护保险法》,新的《介护保险法》增加了“介护预防”的内容,日本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开始向“老化预防”转型,老化预防和老年康复运动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普及,老年康复不仅局限于医院,已经走进养老机构,走进社区,甚至走进了家庭,成为了一项重要内容。日本经验与科学研究表明,失能与半失能是可以预防的,而且是可以通过康复训练得到恢复的。根据日本统计资料显示,日本川崎市在开展活动能力康复训练后,80%老人的失能和半失能状态有所改善,养老服务保险的年度费用平均每人下降了100万日元。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还是养老方式、服务项目等内容的选择上。老化预防与康复还没有得到完全重视。随着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养护问题的解决路径方面首先会把重点放在老化预防上,在政策层面上预防老人的失能与半失能,提供更为积极的预防性社会体系,并且在预防的同时积极构建老年康复体制。
首先,实行居家养老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受儒教思想的影响,亚洲各国的传统思想更倾向于家庭养老这一模式,日本在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时候,充分利用了社区这一方便的生活条件,就近原则逐步解决了老年人生活上的困难。社区养老相比机构养老更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務广、见效快等特点,同时也可以减轻入院养老的服务压力。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居家养老模式,充分利用社区养老这一模式,完善我国社区养老的体系建设,并且明确政府在社区养老中的主导责任,重视居家养老的制度管理和运行。形成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居家养老体制。
其次,重视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我国现阶段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缺乏,当前的养老院、敬老、老年公寓中的养老服务人员主要是下岗、低保人员为主,一般是由30-50岁的中年妇女组成,文化水平偏低,没有受过专业培训,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当前,我国应该着重培养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并且在各大专院校开设老年护理学和老年福利学等专业课程;将资格认证与入职门槛、晋级、工作待遇及职称评定等紧密相关,形成一套完善的资格认证配套体系。
最后,重视老化预防与康复,重视老年失智症的问题。目前,中国失智症患者人数已经超过500万人,并以每年30万的速度在增加。我国在失智症老年人预防和照护方面,还没有个建立起来一个完善健全的制度,甚至没有被完全重视起来,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形成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调节、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灵活的模式。
我国的养老服务才刚刚起步,并且,养老需求庞大、复杂、为此我国的养老福利服务体系的发展必须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需要政府、家庭、社区、非盈利组织等多方的参与,彼此之间进行互相协作、互为补充,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系统。这样才能更好的满足老年人不同的养老服务需求,使有限的养老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发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